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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谈房屋评估时点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房屋评估评估什么

征地拆迁律师谈房屋评估时点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房屋评估评估什么

发布:2024-09-25 12: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律师谈房屋评估时点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如果因补偿标准问题或是产权问题导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未签订补偿协议,与此同时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又上涨,那么此时还可以以征收决定公告之

征地拆迁律师谈房屋评估时点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房屋评估评估什么

一、征地拆迁律师谈房屋评估时点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房屋评估评估什么

  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如果因补偿标准问题或是产权问题导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未签订补偿协议,与此同时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又上涨,那么此时还可以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吗?若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合理?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王某是江苏省人,2011年8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涉案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房屋性质为住宅。之后因被征收人未在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便于同年9月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

  但因王先生房屋产权不明,所以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征收方也未及时的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此后,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某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享有40%的份额,其他两人分别享有30%的份额。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且法院也责令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

  2018年1月,征收方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作出了补偿决定,并且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给予王某货币补偿。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确定的目的是便于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要及时的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征收方于2018年1月作出补偿决定时,评估时点仍然是2011年8月(即公告之日)。但是2011年公告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因此,此时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还以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评估报告未能准确、客观体现补偿时涉案房屋的价值,未能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该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征收方依据涉案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且违反了征补条例中的规定。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补偿决定,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非被征收人原因,过分延迟作出补偿决定的,房地产市场价值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时 ,在给予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应当要调整评估时点。如果仍以七年前的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有类似这样的行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

二、2021年度地方法院行政典型案例裁判要旨50则

  今年以来,多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总结发布了2021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这批重磅案例质量优秀,具备普遍参考价值,是行政审判制度意义的鲜明体现。本期我们整理了截止7月中旬已发布省市的内容供读者研习,包括:

  山东 2022年4月28日发布

  江苏 2022年5月11日发布重庆 2022年6月15日发布广东 2022年6月22日发布云南 2022年7月6日发布

  由于原文篇幅较长,以下我们整理了要旨部分,以方便读者阅读。对更详细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文末提供的各个法院原文链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山东高院发布的是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原文中未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裁判要旨为本期编辑根据原文概括提炼。

  案例一:某药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政府哄抬物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快予以查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某商贸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企业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既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还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经营企业因未履行前述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某房产经纪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电话号码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市场主体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个人电话并上传至网络软件,以利用该软件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商品的方式使用消费者个人电话号码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此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刘某诉某区公安分局、某区政府治安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反复拨打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手机、发送侮辱性短信等行为,构成辱骂民警的事实,实施了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该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应当适用较重的处罚幅度。

  案例五:张某诉某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均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行政机关对无证砍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六:某餐饮公司诉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未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

  案例七:赵某诉某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包括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应当统一。

  案例八:某公司诉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相对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对相应问题进行了整改,行政机关未经复查即作出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

  案例九: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适用三个月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行政机关超期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十: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经过催告程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江苏高院发布内容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要旨均为法院总结。

  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部门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仅与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案例三:某醋业公司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对于免予标注保质期的部分特殊食品,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当准确标注生产日期,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利于对食品的溯源与监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黄某某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未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五: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出警调查,发现拆除房屋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报警人,应视为已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六:郭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裁判要旨:职工不在下班的合理时间,或者明显偏离下班合理路线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七:倪某某诉某区政府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政府根据业主申请,经规划、住建、市监等有权机关联合审查、衡平各方利益,并充分考虑低楼层合理诉求后,准予加装电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八:上海某集团公司、江苏某实业公司、江苏某置业公司诉某开发区管委会、某区土储中心履行收回土地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协议约定,应当依据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行政机关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并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协议履行情况、相对方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等,适当对不合理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案例九:顾某诉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职责案

  裁判要旨: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危房所有权人无法自行加固、修缮时,作为具有统筹管理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职权对危房进行解危。行政机关以危房所有权人不同意解危方案或者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解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汪某与某区拆迁管理中心行政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

  裁判要旨: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效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重庆高院原文中未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裁判要旨为本期编辑根据案例原文概括提炼,以方便读者阅读。

  案例一:石某诉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公职律师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其既是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同时又是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但是,公职律师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均为职务行为,其以执业律师名义违法违规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职律师以执业律师名义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案例二:张某某诉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解除房屋行政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案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辖区发展的公共服务目标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具有实现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标等行政属性,其解除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房屋超面积不属于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以房屋超面积为由要求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使被征收人利益免受实质减损或增加被征收人行政协议之外的义务,可参照民事法律规定酌情计算超面积部分的价款。

  案例三:重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行政备案行为案

  裁判要旨:备案管理是一种非许可性的管理措施。行政机关在对相关事项的备案管理中,其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和作出的文书不能对备案申请人另行设置规章未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名不符实”地行使行政审批职权。

  案例四:陈某某诉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确认招商引资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前,与特定相对人签订土地竞拍财政优惠协议,该协议违反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客观形成了潜在投标人间的不公平竞争关系,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公开竞价的权利,应为无效。

  案例五:李某某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停车避让,保障行人优先通行。违法行为人提出其已经减速缓慢通过及事发时还有其他车辆通过未被处罚等辩解理由,均不能免除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六:巫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案

  裁判要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为诱导消费者选购食品,在食品标签内容中添加对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功能性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关于“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属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即使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亦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自由裁量。

  案例七:贺某某诉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入编审批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的书面拒绝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当事人所申请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该书面拒绝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司法判决课以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而非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的书面拒绝决定。从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非撤销之诉的模式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违法,且其已无再次调查必要和裁量余地的案件,判决行政机关直接履行原告所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案例八:王某诉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

  女性持男性的身份信息冒充男性与另一女性进行结婚登记的,实质上是同性结婚,该登记行为不符合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为此种情形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构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当事人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九:杨某华等诉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审批加装电梯案

  裁判要旨:相关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准予加装电梯的决定时,不应因个别业主的异议而“一票否决”,而应及时现场勘察,综合评估判断加装电梯是否会对个别业主房屋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统筹协调兼顾高低楼层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

  案例十: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未依法对石耶镇履行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并针对行政机关的整改行为开展跟进调查,对于行政机关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的,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广东高院发布内容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要旨均为法院总结。

  案例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

  裁判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叶某诉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不予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案

  裁判要旨:政府的相关文件虽规定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政府特定工作的,可终止向其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但在以协商收购方式推进房屋拆迁和土地整备工作过程中,不能仅以相对人未与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认定其不配合政府工作,从而停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案例三: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

  裁判要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予吊销许可证之情形。

  案例四:黄某诉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职工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医疗费用垫付争议、未能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资料为由决定不予核定报销,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五:江某诉雷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清除违法犯罪记录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错将行政相对人当成犯罪前科人员录入公安系统,且经多次反映,仍未对相关记录进行清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谭某林诉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案例七:朱某强、朱某溪诉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应按自身承诺的送达方式履行送达义务,因行政机关未按承诺进行送达,导致行政相对人耽误起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案例八: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计收案

  裁判要旨:在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信赖利益时,须根据具体案情全面考量是否存在稳定理性的信赖基础、行政相对人有无实施完整的信赖行为以及有无因信赖遭受利益损失等因素,并可以参考合法合理的行政惯例。

  案例九:杨某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事项,负有受理审核和确认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十:罗某等十人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裁判要旨:规范性文件涉及加装电梯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上位法关于业主共同行使权利实行票决制的规则,不得随意增设业主的法外义务。即便原告未明确诉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但只要其诉请内容包含该意思表示或者不进行附带审查将导致明显不合理的结果时,人民法院亦应主动审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云南高院原文中未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裁判要旨为本期编辑根据案例原文概括提炼,以方便读者阅读。

  案例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工伤认定中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人体器官捐献所耽误的时间,在认定死亡时间时应予扣除。人体器官捐献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应予充分肯定。行政机关未考虑维护捐献器官活性的因素,仅依据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机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

  案例二: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案

  裁判要旨: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主动作为,解决了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中的衔接问题,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职,推动解决了网约车法治化管理难题,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楚雄市新合置业有限公司诉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履行问题。该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恪守诚信、自觉履行。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四: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允诺案

  裁判要旨:行政允诺作出后,行政机关即为自身设定了法定义务,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协商,采取合理必要的补救措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张某山诉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洪市交通运输局特许经营许可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特许经营权首次招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调整特许经营许可条件,仍应依法采取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未采取重新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而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并作出行政许可,其他投标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许可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如撤销许可将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与日常民生,可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六:云南泽森园艺有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行政机关应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补偿利益。相对人因承包租用土地进行种植而获得地上苗木所有权的,已形成的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不因之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行政机关仍有义务对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案例七:李某星诉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数额认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违章建筑拆除前应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制作物品清单,留存拆除视频资料及物品处理情况资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相对人提交的证据亦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运用裁判规则,酌情予以核定。

  案例八:杨某娥等五人诉云龙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问题。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九:桂某春诉鲁甸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条件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承包合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第三人认为证载内容侵犯其承包经营权而直接针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通过对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案例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问题。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应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明确告知履行义务期限、履行方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未依法完成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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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谈严防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炒作回迁房、安置房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要求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前,各区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未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且尚未确认实施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城市更新过程中回迁房炒作。

  同时,土地整备项目在区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前应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已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土地整备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土地整备过程中安置房炒作。

来源: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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