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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

更新时间:2025-05-09 13:05  发布:2024-08-12 15: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的内容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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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的内容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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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圣运律师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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