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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更新时间:2025-05-09 12:54  发布:2024-08-14 07: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为新入职的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账户;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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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为新入职的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账户;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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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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