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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5-05-10 07:33  发布:2024-08-14 18: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和6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如下: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2、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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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2、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确权的办理流程:

  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

  2、调查摸底,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

  3、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且标注好编码,完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并公示确认,来完善承包合同。

  4、登记颁证,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的人民政府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

  5、建立档案,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逐户建立起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6、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合同证书是否到户、测绘面积是否准确、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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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圣运律师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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