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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更新时间:2025-05-08 07:24  发布:2024-08-15 15: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违章停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处理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常都是罚200元。

  如果已经开出了现场处理单,那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好罚款,否则会有滞纳金的,不过从09年的4月1日起取消了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为罚款的本金)。

  法律依据:

  《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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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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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圣运律师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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