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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增面积,拆迁房加钱增加面积

拆迁户增面积,拆迁房加钱增加面积

更新时间:2025-05-08 13:42  发布:2024-07-24 19: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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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周某为浙江省丽水市X县居民,在该县城有一套临街房屋,临街房屋20平方米,用于经营小本生意,后面80平方米房屋用于居住。

2009年9月,县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通知》,周某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具体的安置补偿由县政府设立的指挥部负责。之后,指挥部将拆除安置工作,委托给了某城建公司。

2010年6月,城建公司和周某方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周某同意将房屋屋交由城建公司拆除,并选择了一套住宅和一间40㎡的商业用房,但没有约定具体位置。

2013年9月,指挥部联合城建公司发布公告,内容为拆迁户可以和原房屋位置相近的商业用房,但面积需要调整。周某签订了《选房确认书》,选择了和原来房屋位置相近的地方,面积变为20平方米。协议中另有条款写明,允许面积存在差异,交付时多退少补。

2018年9月,商业安置房建造好后,指挥部通知周某,拟安置商业房建筑面积60㎡,套内面积40㎡,周某可以来办理交房手续,但需要补交差价125万元。周某对安置商业房面积有异议,认为严重超过了《选房确认书》中确定的面积。

周某就此事多次与县政府进行协商,但县政府却置之不理。周某遂起诉,要求县政府按照《选房确认书》的约定,交付同地段的20平方米的安置商业房。

二、县政府答辩

1、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和周某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选房确认书》的都是城建公司,县政府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周某要求履行该协议,应该起诉城建公司。

2、周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周某签订的《选房确认书》中写明,允许有部分误差,说明其对商业房超出安置面积是同意,现其提出异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县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是周某要求按照《选房确认书》的安置面积进行调整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县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建公司虽然是合同的签订方,但其是受指挥部的实施,与周某签订合同的,因此法律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故县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合同属性,一经签订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指挥部发布公告,允许安置户对店面的位置、面积重新选择,周某才签订了《选房确认书》,重新选择以20㎡作为安置面积,因此,2010年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已经因《选房确认书》的签订,发生了实质变更,故周某要求按照《选房确认书》上确认的面积进行安置,具有正当性。

但基于安置商业用房已经建好的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周某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调整,会造成资源浪费,损害公共利益,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只能责令违约方,也就是县政府,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周某进行货币安置,或者让周某重新选择安置房面积、位置等。


四、法院判决

1、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责令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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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浙江丽水:政府扩大安置房面积后,要求拆迁户补差价?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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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陶晴依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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