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4:03 发布:2024-07-30 23: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公平?可能一千个人会有一千种看法。
房屋动迁怎么分才公平?
按人头均分?照顾实际居住方?照顾困难户?没住的困难户与居住的承租人,谁该多分?十户困难户与一户承租人如何分才不会征收后,大家一起没地儿住?
一套不大的房屋内,除去承租人与同住人,还有十位困难户。一间房肯定住不下那么多人,很多人实际在外租房居住。本来维持现状也没啥事,可征收动迁一来,家里彻底乱起来了。
实际居住的小黄夫妇,也不宽裕,遇上动迁,本期待改善下居住的,但是征收部门认定有10位符合困难户条件。然后动迁协议还特别明确,本次动迁困难户即使没有实际居住,没有迁入户口也是安置对象。
一石激起千层浪,两指弹出万般音。
实际居住也是承租人的小黄一方认为,他们作为实际居住方的利益应该优先保障,同时,困难户的征收补偿应适当考虑。
在外租房的小绿则持相反观点,她认为,既然困难户作为安置对象,那么分征收利益应该与承租人及同住人一样,同时,因为自己是困难户,且特别困难,所以应该照顾,应该多分。也就是比承租人一方应该更多一点。
清官难断家务事,那么,你认为,那些缺少户口及实际居住的困难户,被认定属于安置对象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与承租人、同住人分房屋的征收权益呢?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22)沪02民终4775号判决,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是小黄,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征收部门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小绿、张某1、许芹、张某2、小蓝、小紫、小赤、李某、小橙、梁某十人为居住困难人员,故上述十人亦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小黄作为代理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亦对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及居住困难人员为上述十人进行了约定,故协议载明的居住困难人员均可以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各方所分得的补偿款金额仍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是否迁入、是否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有所区别。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性质、户籍、居住情况及各当事人的他处住房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小绿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已充分保护了小绿的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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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以案为鉴,一房征收动迁有十位困难户,如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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