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23:27 发布:2024-08-04 12: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陈某与王某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陈某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某郊区平房,该房屋是陈某父母在上世纪90年代建造的,后期没有改建或添附。2018年5月28日该平房被征收,根据拆迁政策,该处平房可以置换一套面积96平方米的安置房。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陈某父母直接将安置房写在陈某名下,即安置协议上被征收人姓名为陈某。一年以后,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安置房,陈某父母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安置房是对陈某一人的赠予。那么,该套安置房是否属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分析】
1、被征收平房系陈某父母共同财产
被征收平房系陈某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建造,系陈某父母的共同财产。而安置房系对被征收平房的补偿安置,陈某与王某在婚后未对该平房进行添附,补偿安置房也就不属于陈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补偿安置协议登记为陈某,可视为对陈某一人的赠予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安置协议上被征收人姓名为陈某,陈某父母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安置房系对陈某一个人赠与,因此该安置房可视为陈某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陈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张振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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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父母拆迁房写到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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