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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法律援助申请书模板,拆迁援助律师

房屋拆迁法律援助申请书模板,拆迁援助律师

更新时间:2025-05-08 23:21  发布:2024-08-12 06: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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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复核减免案件受理费用

申请司法救助的

申请书


申请人:张松成,男,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珠海。

申请事项:请求复核减免(2023)桂04民终848号、(2023)桂04民终851号【简称:848号、851号,或该两案;一审案号:(2021)桂0403民初342号、343号】案件受理费并申请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许淑清,许淑清诉申请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848号、851号两案,2023年2月,贵院分别下达二两份《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要求申请人在7日之内分别预交受理费:49.28万元、49.18万元。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2023年3月,申请人请求减免诉讼费。2023年5月,贵院下达二两份《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准申请人减交、免交,而准予缓交该两案受理费,缓交期限至该两案开庭后十日内交纳。848号案已于2023年8月25日开庭,缓交期即将限届满,但申请人仍未筹到该两案受理费。故此申请复核减免两案的案件受理费,并申请司法救助:

一、848号、851号两案应当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再审是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予以否定后的重新审理。该两案属于这种情形。而且再审中,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同时也不是对原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再审。故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诉讼费办法)第9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该两案一、二审,申请人均应当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848号、851号两案是同一个案件不应交纳二个案件受理费

2009年8月,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案涉股权(简称:前诉),2010年4月,许淑清又于向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案涉房屋、案涉股权属其个人财产(简称:后诉),原本就是一个案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许淑清的后诉,显然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万秀区法院把原本是一个的案件变成二个案件,二次收取案件受理费是错误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许淑清的诉讼起诉。故该两案是同一个案件,不应交纳二个案件受理费。

三、848号案应当只交纳50元至300元案件受理费

假设上述第一、二点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还认为,848号案是许淑清诉申请人的确认之诉,不涉及财产的分割,许淑清也从未请求进行财产分割,属于非财产案件,依法应按件交费。且原一、二审均是按件交纳受理费50元,此次再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许淑清也未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不应产生变化,万秀区法院在再审发回重审中,通知许淑清补交受理费49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许淑清控制着40多亿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不会提出异议,但对于上诉人来说,明显加重了的费用负担,使之打不起官司。根据《诉讼费办法》第13条(二)的规定,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非财产案件的848号案,应当只交纳50元至300元案件受理费。

四、851号案应当只交纳26.68万元案件受理费

假设上述第一、二点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还认为,851号案是申请人诉许淑清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该案原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是26.68万元。此次再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申请人曾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认为该案从2009年立案审理做出错误的生效判决,到本案发回重审已经时隔12年之久,其间争议的股权在十多年中产生了收益,该收益属于股权的增值部分,应当随股权的分割一并分割,且该收益无法通过另案诉讼另行主张权利。但万秀区法院未予准许。在不同意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万秀区法院却通知申请人补交受理费23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再审发回重审后的851号案一、二审,均应当只交纳26.68万元案件受理费。

五、请求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由许淑清负担

该两案,原审万秀区法院、梧州中院、广西高院均认为属于“婚姻案件纠纷”,而许淑清掌控40多亿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的负担申请人与许淑清肯定又协商不成。故此,根据《诉讼费办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决定该两案的诉讼费用由许淑清负担,或在执行时从申请人可得财产中折抵。

六、申请司法救助请求免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人作为一位退休公务员,该两案自2009年8月,提起诉讼至今已14个年头。历经万秀区法院一审、梧州市中院二审、广西区高院再审、再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申请人为了这两个案件,四处奔波,心力交瘁,身体几度遭受重病,花费了大量心血与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申请人现在已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属于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费办法》第45条(五)的规定,特申请司法救助,请求准予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

此致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松成

848号、851号两案代理人:汤敏煌

848号案代理人:霍逸岑

851号案代理人:胡定峰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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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致梧州中院 - 请求复核、减免案件受理费和司法救助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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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曹月文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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