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8-15 10: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辽宁葫芦岛龙港区某村人,其在其父亲承包土地上经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观赏鱼养殖场”,并于2014年4月23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2014年9月28日,房屋征收中心制作《补偿审批表》、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459110元。李先生多次要求房屋征收中心支付该补偿款未果,故于2016年6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房屋征收中心履行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2020年12月最高法进行审理。
【晏清说法】
晏清律师认为,《补偿审批表》确定的总补偿数额为1499110元,各方当事人对于《补偿审批表》中除鱼苗和鱼收益补偿之外的其他部分的补偿款无争议,有关行政机关应支付李先生无争议部分的补偿款。 《补偿审批表》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房屋征收中心与李先生所签订,房屋征收中心的相关责任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故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委托人对李先生负有相应的给付责任。房屋征收中心于2014年9月28日制作《补偿审批表》,因此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委托人应承担赔偿李先生补偿款利息损失的责任(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最终判决: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申请人李震补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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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制作补偿表,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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