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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楼房高度,拆迁安置房层高

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楼房高度,拆迁安置房层高

更新时间:2025-05-08 13:41  发布:2024-08-16 15: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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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楼房高度,拆迁安置房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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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余杭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重要事项告知如下:

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街)是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和监管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镇(街)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指导村民会议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加强农村住房自治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建房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实施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和镇(街)报告。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民建房审批推行“一件事”办理服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经依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联合社,下同)用于保障其成员生活居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住房及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审批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及其建设行为。

一、审批要求

农村村民一户(以下简称“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办法所称的农户,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为依据,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权证、实际居住情况、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家庭成员关系、人员组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一)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影响实际居住和使用的;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

(三)家庭中有多个子女,其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落实好父母、直系长辈的住房及赡养问题的;

(四)离婚夫妻一方再婚满两年,放弃原有农村房屋产权的;

(五)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迁建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建房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

(二)将农村住房或宅基地改作他用,或者以出卖、出租、赠与等形式处置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的;

(三)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拆建的;

(四)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一户多宅”等未处理结案的;

(五)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六)政府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困人员;

(七)本人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其它福利分房的;

(八)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宅基地的,或者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实物安置等形式予以补偿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基础上,可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计算建房人口: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二)已婚夫妻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尚未生育子女的,凭结婚证可增加2人计算;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或直系长辈属同一农户的,少于4人的可按4人计算;

(四)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由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建房的宅基地位置、用地范围、农户资格、建房人口、建房标准等内容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报镇(街)审批。

(二)镇(街)审批

镇(街)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申请农户的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建房的不同用地性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农户。

1. 原宅基地审批:镇(街)在实地踏勘(选址)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新基地审批:实地踏勘(选址)后,由镇(街)统一按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农转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根据农转用批文办理用地手续。

(三)批准公布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镇(街)应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三、建设标准

(一)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涉及交通、林业、地质灾害防治、水利或电力等用地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二)农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限额如下:

1.占用耕地的,3人及以下(指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口,下同),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2.使用其他土地的,3人及以下,不超过120平方米;4~5人,不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140平方米。

3.两个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125平方米之内。

(三)房屋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建房批准范围,深度不超过2.8米,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四、其他说明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农村住房的,由属地镇(街)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农户存在提供虚假审批材料,尤其是通过隐瞒事实等行为骗取审批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审批,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农户在建房过程中出现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由属地镇(街)依法处理,因违建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农户自行承担。

来源:余杭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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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孟嘉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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