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4:01 发布:2024-07-18 16: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就一定有效?
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征收后一定要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很多人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以后才发现协议中有很多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可是觉得已经签协议了,肯定也没有什么办法了,其实未必,安置补偿协议要生效也要符合一定的要件。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2017年2月,相关部门发布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该通告中确认某银行以及某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随后,相关部门与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后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该银行的起诉。
该银行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案涉合同据以签订的条件系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合同订立欠缺合法依据,亦无任何有效证据显示合同主体一方相关部门被授权在收地工作中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有关部门将案涉土地视为集体土地自行决定征收,无法律依据。案涉土地系国有土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部门依法出让,有权决定案涉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是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无权决定收回案涉土地。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无权决定征收案涉土地,其所辖镇政府代表区政府签订案涉合同,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并且,区政府收回案涉土地、房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案涉房屋及土地的价值未依法予以评估,镇政府与某公司以协商方式签订案涉合同,适用错误的补偿标准。与此同时,案涉合同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不公平,严重损害了其利益。
区政府在一、二审及镇政府在本案中主张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亦是缺乏证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签订补偿协议。但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基本前提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但是本案中,并不具备这一基本前提。
对此最高院认为,案涉土地是国有土地,并非集体土地,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在拆迁范围部分将某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列入显然文不对题。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镇政府系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审批后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就“适当补偿”问题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
史律师提醒您,实践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各种违法乱象、怪象丛生。对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应当坚决维权,促使征收补偿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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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就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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