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8:01 发布:2024-12-04 14: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以及征地后的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第三。
至于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的房屋拆迁,其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根据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那时起,《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年11月9日公布)将不再有效,新的规定将取而代之。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最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地区,依据地方补偿政策,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关于拆迁征地的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有来自法院。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2、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问题作出了《关于农村集。
为正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被批准后,这些被征收的土地的批准文号、范围、面积等等相关的情况要在所在地的乡镇或村予以公告,征收的各项费用在补偿、安置方案出来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苏发[2010]56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
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工作。 吴中区。
关于印发《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2010〕56号。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
1、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
《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健全和完善拆迁监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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