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5:39 发布:2025-02-13 11: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发生拆迁补偿纠纷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如果是公民和行政机关引起的纠纷,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且其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3、同时,如果是公民和公民之间,或者公民和其他非行政组织,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二、征地补偿纠纷类型有哪些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1、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二、环境问题属于行政诉讼吗1、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2、环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3、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一、征地补偿款起诉是否存在诉讼时效1、征地补偿款起诉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需视情况而定:(1)一般是适用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因征收补偿款产生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是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2)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3、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实际补偿标准及范围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存在差距目前各地都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规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一定幅度的倍数,房屋安置补偿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因为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在实际执行中,征收人可能考虑整体征收费用,出于降低成本,不一定是按最高标准倍数予以补偿,土地上的房屋考虑折旧等因素,补偿标准可能大大低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被征收人不服即出现争议。
2、政府机关工作失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其产生纠纷并导致行政诉讼,往往就有因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认真负责,如上述案例
1,因核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时未严格审查核实,导致一地两证极不严肃的被动情况,最终因争夺征收补偿引起行政诉讼。
3、执法方式不当一些征收拆迁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和工作耐心,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在拆迁工作中,甚至雇佣一些社会无业人员,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夜间突击拆迁等手段,违法强征强拆,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形成对峙局面。
4、后续安置补偿工作不妥当安置补偿的后续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因;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计划将被拆迁人安置进城或统一集中安置到固定地点的安置房,农民随即让出土地、迁出房屋,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期后,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安置地点或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形成后续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处于无法安定生活的状态;或者是虽然提供了安置房,但安置房地点有变或存在质量问题而令被拆迁人不满意,被拆迁人感觉被欺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而将政府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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