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7:36 发布:2024-07-20 23: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农村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除去《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就要看各省一级的法规和规章了。全新制订的《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即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一些征地补偿新规值得被征地农民群体提前预习掌握。而有一种在实践中令咱老百姓深恶痛绝而又屡见不鲜的乱象,将被新规明令禁止。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要点一:被征地农户签约率不得低于90%】
2020年及以后的农村征地程序可概括为“先签约,后报批”,那么签约签到多少才能报批就是问题的关键。
对此,安徽省即将施行的《办法》第15条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当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签订协议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这里为申请征收土地设置了两道“签约率”的门槛,一是征收方和土地的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的签约率应当是100%,如若村集体不同意征地,则征地无法报批;二是征收方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被征地农户的签约率不应低于90%,否则同样无法报批。
这就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尽可能地促使村集体和绝大多数农户站在一起,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和安置人员的认定等关键性问题形成“统一战线”。
大家伙的意见越团结一致,越有助于共同促成补偿安置方案的调整和修改,也就越有希望为自己创造出足够的协商谈判空间。
在个案中,确有村集体、村委会坚定代表农户的利益,明确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征收方对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村集体绝非征收方的代名词,而是咱被征地农户的利益代言人。
换言之,倘若被征地农户在项目启动初期未能形成合力,而是很快被签掉90%以上的户,那么余下的就只能沦为“留守户”,指望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几乎不可能实现了,“战场”就会调整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诉讼上去。
【要点二: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80%以上归农户所有】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分配始终是征地补偿中的焦点问题。按一般认知,这两笔钱都是打给村集体的,村集体怎么往下分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安徽省的最新《办法》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细化,其在第33条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明确的补偿费用归谁,主要看被征收的承包地是否已确权到户。对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早已确权到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证书的农户而言,其有权分得绝大多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新规同时在第34条中明确,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不应成为一笔糊涂账,而是要由村集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规范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具体的分配使用方案。
【要点三:代签字被明令禁止】
在征地补偿中最令咱老百姓气愤不已的莫过于相应书面材料被人代签字,自己的意见“被代表”。只要是需要被征地农户签字表态知情、同意的材料,都有可能被人代签字,这无疑将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将令农户丧失对补偿安置权益第一时间争取的权利。
等你知情了,木已成舟,生米都煮成熟饭了,再救济权利那也是后话了,总比不上当时就让纠纷暴露出来来得有力。
安徽省最新《办法》在第17条规定,禁止未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代替其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名。禁止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伪造签名。
事实上,即便这些材料上没有被征地农户的签名,也并不影响征地项目的依法推进,补偿安置决定照样可以依法作出,只是这要更加考验征收方依法行政的能力了。
《办法》在第41条进一步明确了违反上述“代签名禁令”的法律责任:未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代替其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名,或者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伪造签名的,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代签名禁令”并不能保证类似的情形从此不会上演,被征地农户在维护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的问题上绝不可掉以轻心,而是要结合征地补偿法定程序紧紧抓住每一个环节和步骤,积极主动地了解收集情况,而不是坐在家里等着征收方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要点四:明确进城特殊人群的补偿安置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中以“外嫁女”为代表的进城工作、求学人群补偿安置资格始终是一大难题。安徽省新规中对此予以了一定的明确规范,其第3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37条进一步规定,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一看户籍状态,二看生产生活关系,具体纠纷发生时需严格“个案分析”原则加以判定,但至少仅以上述理由的存在就将被征地农民排除在补偿安置范围外的“村规民约”或者“决议”将是不合法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户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份看上去很美的征地补偿法规政策都不会“自行”在个案中百分之百得到执行。被征地农户切不可躺在政策法规上睡大觉,而是要时刻保持警惕和主动性,在遇到补偿安置条件过低的情况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启用权利救济手段和途径,才有望真正享受到各项新规带来的“福利”,从而获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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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新规五一施行,这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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