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2-17 10: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征收怎样赔偿
1、一般按照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
2、如不公布补偿标准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
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有: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政府征收土地应该怎么赔偿?
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家征收怎么赔偿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1、农村土地的征收赔偿标准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土地征收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都设置了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具有下列特点:
1、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实际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土地征收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命令,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3、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土地征收是有偿的行政强制行为,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5、土地征收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二、当前土地征收及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界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建设项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难把握,政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土地征收的范围,从而损害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突出
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集体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但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甚至使失地农民彻底失去生存的依靠,导致农民对征地行为的不满,引发大量纠纷,甚至出现政府低价获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再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导致严重的过度征收及种种难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的违法浪费行为。
(三)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其决策的依据和步骤,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滥用职权,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容易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且由于土地征收费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闲置,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四)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被征收土地者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如补偿方案的确定是由政府核准并实施,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保障。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征收及补偿行政案件中,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农民为了寻求救济的途径,往往采取集体上访甚至更为极端的解决方法,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的问题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收益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土地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主体之间分配,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县级和乡镇政府也参与到补偿收益的分配中,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得到的补偿减少。同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况时有发生。
律师解答: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规定是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一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四、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产值÷耕种季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已被国务院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经济组织在内部分配,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按村民自治原则处理,即由2/3以上村民表决决定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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