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0:05 发布:2025-02-17 11: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共有关系。历史上形成的生产队,现在演变成了村民小组。根据村规民约和传统,现在各个村民组对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按份共有关系,村民组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个村民组内部则对本村民组的土地形成了一种共同共有关系(成员之间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份额均等)。村民个人同时享有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和《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从物权属性上看,这种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出租、抵押或转让,并且可以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意外的法人或自然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转让,只能经过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在以国有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出让流转。
二、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则是由国家依法通过征收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的过程。土地征收改变了土地的所有权,为下一步国有土地出让奠定了基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构成,各项补偿的具体标准主要由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实时进行调整。农村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大量地方标准不明确、不透明、补偿标准过低等现象,引发被征地村民的不满,甚至引发上访、暴力冲突等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大多有较为明确的补偿标准,一般两到三年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一次。我认为,政府在制定或调整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形势与土地的市场价值。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当公开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才能让被征地村民信服。在补偿的同时,还以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尽力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保障其后续的基本生活。
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征地补偿款是根据所有权进行分配,而非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否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土地的面积大小,都不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是成员身份,征地补偿款在成员之间是平均分配的。因此,成员身份的确定就变得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但目前农村和城市郊区征地过程中,关于成员身份的确定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导致某些地方征地补偿款数年无法分配。我们经过走访调研发现,成员身份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成员身份的确定是否仅以户口登记为标准。目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多是以村民组为集体组织,在村民小组成员之间平均分配,村民小组成员身份的确定多是以户口登记和实际生活地为依据。现实中存在有的村民为了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到即将开发的地区,甚至有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分得土地补偿款后又迁入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去分土地补偿款,这不仅引起了户籍管理的混乱,也令村民意见非常大,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我们认为,在确认成员身份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原则:(1)户口登记和实际生活地相结合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村民的户口登记地和实际出生地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为了获得征地补偿而突击迁户口的现象,派出所在户口登记时审查不严,这时单纯根据户口登记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其他土生土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显得很不公平。(2)避免双重补偿原则。对于确实有正当理由迁户口的,如果其在迁户口之前已经获得过土地补偿款,而迁入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又遇到土地征收的情况,则不宜再分得土地补偿款,以防止为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
2、法律与村规民约、民俗的冲突。
目前村民反映较为强烈的是外嫁女、大学生、公务员等特殊群体是否有权分配以及为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等问题。这其中存在村规民约、民俗和法律的冲突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妇女的平等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外嫁女在继承、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很多农村的村规民约或传统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到别的村或组,就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外嫁女所进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也不承认其成员身份,从而造成事实上外嫁女的成员身份被剥夺了,这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根据法律规定,大学生、公务员等群体虽然在城市生活,只要户口仍在村里,其依然具有成员身份,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这引发很多村民的不满,村民认为这些人大多都已经在城里买房居住了,仍然要分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很不公平。这其实也是村民观念与法律的冲突,村民的认识存在误区。
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中交织着法律与民俗、村民自治的冲突,存在大量的社会矛盾隐患。目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对这类案件已经不予受理,即便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也很难得到执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我们认为,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地在农村进行普法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因各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相同的,其具体赔偿请参考拆迁公告以及当地拆迁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的土地征用赔偿,具体如下: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一亩多少钱农村征地每亩补偿的金额根据土地用途和性质有所不同:(1)旱地分为耕地旱地和农田旱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一亩补5.3万元。(2)水田分为耕地水田和农地水田,其中耕地水田是每亩地补偿9万元,农地水田一亩补偿9.9万元。(3)征收林地及农用地一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一亩补偿2.1万元。农村土地征收标准:1、土地补偿费这是最基本的补偿,是对被征地的村集体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标准这是政府部门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安置补助费这是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4、附着物补偿费这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等等,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列入初步设计预算报批。综上所述,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被征用后的赔偿款是不会直接发放给村民,赔偿款会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在由村委会分发给村民,土地上的房屋或者附着物属于村民的财产,获得补偿款直接发放给村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 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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