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2-17 13: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征收方有巨大的利益,调整赔偿标准可能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征收补偿标准不应该随意调整,而应该保持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第三十二条:征收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参照市场价格和社会效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第三十三条: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现金补偿,或者提供等值的房屋、土地、林木等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加强对被征收人的政策宣传,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和权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 “小土地拆迁”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小土地拆迁”案件中,应当秉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类型的相关案件,不能因便捷或方便而不依法或不合理赔偿或不及时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其他应拆除物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相关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必须向被征收人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给出的赔偿不合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协商: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协助调解。
2. 申请仲裁: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征收方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被征收人也有权提供相应的证据。
3. 提起诉讼: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的赔偿方案严重不合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告知,并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土地征收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或者补偿标准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有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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