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16:55 发布:2024-07-21 15: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今年1月6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蓝某东状告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其房屋一案作出判决,确认小金口街道办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赔蓝某东损失2030470.12元。
被拆前
日前,蓝某东反映,其对该判赔结果不满意并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立即赔偿上诉人损失680 万元。
违法强拆判赔2030470.12元
据了解,蓝某东被拆房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九龙村委会叶屋村民小组,房屋面积434.43平方米。2020 年 11 月,惠城区金龙大道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小金口街道办沟通未果予以强拆。
被拆后
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保证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涉案集体土地由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原告拒绝交出涉案房屋,小金口街道办将补偿款予以提存,故本案应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金口街道办迳直实施涉案强拆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完成,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程序违法。
此外,法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判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赔偿原告蓝某东损失2030470.12元。
原告不服判决又上诉
5月9日,南都记者回访现场看到,蓝某东房屋被拆处已经成了一片空地,作临时停车场。
现状
蓝某东认为,一审判决将他于 2020 年 11 月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按照 2016 年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且在 2016 年标准的基础上还将 97号文中所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予以缩减,不仅损害了上诉人作为被害人的正当权益,且让上诉人获得的赔偿明显低于合法
征收时所能获得的补偿,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本人(上诉人)损失680 万元。
●惠城区拆迁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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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征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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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惠城小金口街道办违法强拆被判赔203万余元,原告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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