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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强占房屋、土地,合法的操作其实就这一种,强拆强占农民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强拆强占房屋、土地,合法的操作其实就这一种,强拆强占农民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25-05-07 02:20  发布:2024-07-17 11: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强拆强占房屋、土地,合法的操作其实就这一种,强拆强占农民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王小明与拆迁、拆违始终如影随形的,就是强制拆除这一概念。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习惯于认为凡是强拆都是违法的。这一认知尽管并不符合全部事实,

强拆强占房屋、土地,合法的操作其实就这一种,强拆强占农民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王小明与拆迁、拆违始终如影随形的,就是强制拆除这一概念。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习惯于认为凡是强拆都是违法的。这一认知尽管并不符合全部事实,但也的确是八九不离十了。归纳起来我们不难发现,真正能强制拆除老百姓房屋或者强制铲除农民地上青苗的,只有一种合法的操作方式,其余皆为非法。本文,圣运律师就用这样一个视角给大家再次解析强拆强占的事情,下次再碰上有人威胁要强拆你,你一下就知道它究竟是不是合法了。我们开门见山,告诉大家所谓唯一合法的强制拆除操作方式是什么。综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等征收拆迁、拆除违法建设领域的规定,合法强制拆除房屋的途径是:先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一份拆除房屋、铲除青苗的行政决定,再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拆除房屋的决定主要有哪些?

大家一目了然,这一操作方式中包含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拆除房屋的决定”,其次是强制执行的行为。前者,在实践中就叫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面3个是拆(铲)合法建筑、青苗的,最后一个则是专门用来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如前所述,这4个都是“行政决定”,即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而不能任意更换作出主体。比如前面3个都是由县级政府作出,最后一个则由乡镇街道、城管综合执法局来作出。(对违法占地类违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但一般统一由乡镇或城管负责处罚)此外,尚有一些不那么常见但也可能出现在征拆领域中的其他“拆除房屋决定”,譬如解危排险、紧急避险的决定等,它也同样是由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等有权机关作出的。

拆除房屋的决定一经作出就能强制拆除房屋吗?

当然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上述拆除房屋的决定后,法律赋予了老百姓行使救济权利的机会,也就是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大家可以这样简单地去记,凡是针对某一户具体被拆迁人作出的拆房决定,无论法条上是否明确写了,都是可复议可诉讼的。590号令上就明确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权利,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救济途径却没有写明。不过没写也没关系,大家去看各省陆续出台的“土地管理条例”,就会发现诉权被写在省一级的法规中了,这点上不存在争议。也就是说,只要被拆迁人及时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那么拆房决定就不能立即付诸实施,而是要待司法审查结果确认其合法后,才能继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故此,被拆迁人不要被拆房决定上所写的“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的说辞吓唬住。3日内真给你强拆了,那就是百分之百的违法。这样写的目的是明显的,就是希望促使当事人尽快自行拆除房屋、清表土地,也就省得有关部门去冒强制拆除的法律风险和成本了。

拆除房屋的决定究竟怎样执行?

拆房决定作出后,老百姓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者诉讼,又未履行义务自行拆除房屋,此时就轮到强制执行环节粉墨登场了。拆房决定的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这里就又用上我们圣运律师反复强调过无数遍的一套说辞了——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注意这只是一般情形,并不排斥违法用地类违建需走司法强拆等例外情形存在。前面提及的几种拆房决定中,前3个是针对合法房屋的征收拆迁作出的,那么它是必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的,“裁执分离”原则下固然拆除行为仍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但裁定这一“拍板”动作则由法院作出。最后一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管违建的,对违反城乡规划、河道行洪等领域的规范中,其可由乡镇街道在履行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后直接组织实施拆除,不需要去麻烦法院了。至于解危排险这种特殊情形,由于其危房鉴定意见往往显示为D级,存在一定的“危险状态”,故实践中基本上都是由地方政府很快强制拆除。当然,在征收范围内的此种操作十之八九经不起法律的检验。综合上述分析,想必大家对自己的房屋将会怎样被强制拆除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圣运律师最后再提示大家几种需要警惕的非常规操作,各位要在实务中注意避雷,不要被拆迁方轻易转入彀中:其一,绝不可听信拆迁方对补偿利益的口头承诺而配合拆除房屋。在拆房这么一件天大的事情上,谁的口头承诺都不能信,这就是最大的原则。如果对方真有诚意,就让它白纸黑字把口中的承诺写下来,再工工整整地加盖其公章。其二,不可贪图额外奖励、补贴等蝇头小利而同意先行拆除房屋。政策性奖励、补贴在拆迁、综合整治中的威力着实不小,往往会轻易忽悠一大批群众去签订所谓的“奖励金协议”“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然而这笔利益终究只是房屋价值的零头,一旦房屋灭失了,老百姓就失去了与拆迁方协商谈判的最大筹码,“到时候再说”的补偿利益可就危险了。尽量保住房屋和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不见兔子不撒鹰,不见补偿不让拆房,这才是足够聪明的做法。其三,凡是让咱“申请拆迁腾退”或者“自行拆除房屋”的,一定要慎重参与。这里面的逻辑就在于,你自愿提交的申请,就意味着你自始就是同意拆除房屋、清表土地的,那么无论拆迁方怎么干,都不存在“违法强制拆除”这一说了。这样的文字游戏,会让老百姓丧失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进而主张国家赔偿的机会,而将一切矛盾归结为“合同纠纷”。这样一来,对老百姓一方可是极为不利的。其四,严防村委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帮拆”“偷拆”房屋。任何民事主体都无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即便农村集体土地归村委会所有也不行。这类主体的拆除行为往往是替政府“背锅”,且习惯性地冠以“帮拆”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对被拆迁人而言,一定要竭尽全力遏制这类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害行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采取行动迫使其背后的“大咖”站出来和我们谈。总之,广大被拆迁人要牢固树立“守房”意识,在征拆项目启动后留专人看守房屋,在重要位置上安装性能稳定的监控探头,随时做好应对违法强拆、打砸行为的准备。要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等到房子没了再着急上火,这就为我们下一步的权利救济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和契机,也会有效阻止拆迁方通过违法强拆实现其目的的阳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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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余瑞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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