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10:19 发布:2024-07-17 12: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解读的是老百姓合法房屋遭遇强拆,因未及时录像拍照,无法确定当时强拆的行政主体,在打官司过程中无人担责,最终通过委托圣运律师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解决问题,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区政府拒不承认强拆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原告
刘XX
委托代理人
冯 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宁市城中区人政府
基本案情原告刘女士系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某村村民,在村中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并依法办理了宅基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8年9月14日,被告城中区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区长吉X的带领下在强制拆除本村村民罗XX、魏XX两家房屋时,强行搬离了原告家部分财物。
2019年3月22日上午,在副区长郝XX的带领下又组织100多人将原告房屋全部强行拆除,使原告无家可归,家中物品和佛堂被砸毁,损失惨重。
房屋强拆后,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冯凯、刘云刚立即起草文书,协助原告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递交了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强拆现场的光盘、照片、《西宁晚报》、《西宁都市报》的报道等证据,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强拆行为存在、被告主体适格等。
在庭审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未经法定程序被强制拆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拒不承认自己为强拆主体,区政府答辩称:本次拆迁工作由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负责,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由被告组织拆除的,将城中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圣运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及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
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虽然由南川管委会,但是项目所在地在城中区政府所辖范围内,本案中,确是由城中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城中区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城中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可以认定城中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最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刘XX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XX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二:河南房屋遭强拆政府不承认,有照片有视频法庭上抵赖也没用!原告刁x林、刁x杰等9人
代理律师
王树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xx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原告刁x杰、刁x林等九人系河南省商丘市xx县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住房。2020年5月4日,被告xx县政府作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本次征收补偿严重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9月24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采取极其恶劣的暴力方式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而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致使原告经济损失惨重。
为了挽回经济损失,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原告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维权。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强拆房屋违法。
县政府拒绝承担强拆主体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县政府答辩称,2020年9月24日在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时,是由多个部门参与,强拆行为并非被告实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及视频,指出现场人员包括xx县城郊乡乡长和副书记吴xx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张xx,在视频中吴xx称是“县政府统一拆迁”,经法院综合判断,能够确定强拆行为的组织者系xx县政府,故xx县政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关于被告xx县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xx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经原告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刁xx位于xx县城郊xxx村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三:山东房屋被强拆后征收方拒不承认,拆迁户委托圣运律师诉至法院终获胜!原告
肖xx
代理律师
王树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省沂南县xx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原告肖先生系山东省沂南县某村村民,1996年11月3日、12月29日,原告分两次共计向村委会缴纳宅基地占用费1900元,房屋于1996年打地基、2006年建成,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2020年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协议一直未达成,11月21日,被告沂南县xx街道办事处将肖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随后肖先生与同村人协商后,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圣运律师收集证据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街道办事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违法点:
一、原告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原告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对原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时,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和“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的补偿。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严重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理清案件思路之后,肖先生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向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房屋被列入xx社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已被强制拆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自认该范围内的房屋绝大部分系被告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议拆迁,被告否认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办事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行为,原告诉求确认其违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肖xx在沂南县xx住宅区内建设的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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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征收方拒不承认强拆?多份证据直指作案主体,供认不讳!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康 静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峰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镇人民政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旧城改造,房屋列入征收范围
原告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其中厂房占地面积共计989平方米,建筑面积共875.27平方米,住房面积共740.85平方米。因X旧村改造项目,被告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要求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征收严重违法,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为了解具体征收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二位律师处理本次拆迁补偿事宜。律师介入后,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以了解案涉征收相关信息。
房屋遭强拆,紧急报警取证
2018年7月31日,原告突然发现,被告擅自组织人员将原告厂房全部拆除,同时拆除原告面积为236.16平方米的住房,毁坏室内物品,并且因此次强拆行为,致居住大门、防盗门被拆除、毁坏,室内物品毁损,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使得原告损失惨重。
发现强拆后,原告及时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两位律师进行了沟通,其后,原告听从律师建议,及时报警取证,得知系XX镇人民政府为实施X二期旧村改造项目而将原告房屋拆除。
提起诉讼,政府否认强拆
律师认为,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房屋所涉之土地均为集体土地,至今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告无权实施强制征收拆迁行为。
二、相关部门至今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前也未依法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意见,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会,被告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三、原告房屋尚未获得补偿安置,被告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法。
四、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
五、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六、被诉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应予确认违法并责令其依法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此后,圣运律师代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
一、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村的房屋(住房236.16平方米;厂房875.27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强制拆除、毁坏原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村住房的大门、防盗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59575.1元(具体赔偿项目、数额见《XXX赔偿项目清单》;
四、责令被告将原告剩余的504.69m2的房屋恢复原状。
诉讼中,三被告均称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系因本村旧村改造而进行的拆除。
积极举证,法院认定强拆主体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是本案的强拆主体?
就此,圣运律师多方收集证据,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本案系被告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1.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视频光盘(当庭播放)。2.原告房屋被强拆报警录音及文字整理版光盘一张。证据2-3共同证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实施被诉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3.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照片,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等证据。同时上述证据也证实该拆迁行为属于临沂市X拆迁项目,并且临沂市兰山区以及X镇政府相关的领导人员均对该拆迁项目进行了指导、监督以及具体实施,可以充分证实三被告应当对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和辩论情况,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程XX系兰山区X村村民,其在本村建有住房及厂房。2018年7月31日,原告的住房、厂房遭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其房屋强拆系被告XX镇政府、兰山区政府、临沂市政府所为,遂以三级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又查明,临征公告[2016]7号文、临征公告[2018]58号文,均将原告所在社区土地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10月29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作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关于X镇X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12月30日,兰山区政府召开的“x二期征收拆迁总结表彰会议”事项中,包括兰山区政府与相关镇、街道签订还建工作责任状。
结合前述事实,人民法院认为:
焦点一:涉案房屋的强拆主体而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因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物权的,根据其侵权原因及情节,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及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拆迁,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根据政府发布的相关征收公告、官方网站的新闻资讯,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已划入临沂X二期开发建设工程中。其中,原告所在镇负责人在相关征收拆迁工作会议上签订还建工作责任状,并有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拆迁协议签订工作。因此,被告XX镇政府作为原告所在辖区的基层政府,在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强拆的情况下,结合上述证据,能够推定被告XX镇政府为本案的强拆主体。另,本案系原告针对被告2018年7月31日强拆的事实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先前所诉的组织行为非同一诉讼。
焦点二:(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征收与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且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若要实现强制拆除,也必须遵照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强拆前无任何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合法性,故应确认被告XX镇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焦点三:(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及其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是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涉案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房屋的构造,、面积等地上附着物均不明确,涉案赔偿数额,宜由原、被告双方本着事实求是、化解争议的原则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被告XX镇政府参照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兼顾原告房屋内物品的实际损失作出赔偿决定,且地上附着物所得赔偿不应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程XX 位于X镇北X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例五:安徽蚌埠强拆案,征收范围内,屡次偷拆,均不承认,高院推定征收方为强拆主体!原告:周XX 刘XX 梁XX 芦XX
代理人:王玲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会区人民政府
偷拆拒不承认,律师介入
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8号房屋征收决定,周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房屋既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也有自建的简易房。为了完成征收,征收方试图偷拆房屋,从而降低补偿。
因周女士等人拒签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用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的方式来逼迫拆迁。2018年4月16日,征收方直接将自建房屋拆除,并使得合法产权的房屋也受到损坏。幸亏周女士等人证据意识比较强,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同时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玲、冯凯二位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位律师认为,征收方还会继续强拆,建议周女士等人一方面启动诉讼程序,另一方面要多关注,征收方通常趁夜间无人时偷拆,事后拒不承认强拆。
2018年10月19日,禹会区政府工作人员孙XX带领挖掘机欲再次对周女士房屋进行偷拆,孙XX等人方欲离开偷拆现场,被周女士发现。
经过分析,推定适格被告
二位律师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认为4月16日偷拆房屋的主体为禹会区政府
1.通过周XX的(2017)皖03行初93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及禹会区人民政府答辩状、刘XX的(2017)皖03行初94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及禹会区人民政府答辩状,能够认定,偷拆后据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是禹会区人民政府一贯做法,但最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做出合理判断:依法确认禹会区人民府为强制拆除行为主体,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2019)皖行终5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禹会区政府被告主体适格。
禹会区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禹征(2015)8号房屋征收决定,上诉人周X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该房屋三楼自建房已被拆除,其他部分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前并无任何机关向周XX送达过相关拆除房屋的法律文书,此后亦无任何机关自认该房屋系其拆除。
3.在房屋强制拆除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原则上推定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强制拆除机关。除非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相关部门所为。
本案中推定禹会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除非禹会区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所为,而非其组织实施,否则,应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如此才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结果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周女士等人不满,继续上诉。
人民法院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观点认为:禹会区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8号房屋征收决定,上诉人周X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涉案房屋拆除时,周X不在现场,要求其举证证明该房屋是何主体拆除不符合实际,故上诉人周X以涉案房屋征收机关禹会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除非除非禹会区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所为,而非其组织实施,否则,应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如此才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不当。
裁定:
一、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行初1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圣运律师提示: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圣运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的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强拆后无人担责的案件,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及时与圣运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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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律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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