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2:51 发布:2024-07-17 12: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解读的是圣运律师代理的在征收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房屋、阻断水电、认定违建等经典案例,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福建】没签协议街道办强拆居民房屋,委托圣运确认强拆违法!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原告刘xx在福州福清市某村拥有一幢房屋,1993年9月30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向原告刘xx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记载房式:混合结构平房一幢计4间,建筑面积100.10平方米。1993年福清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记载用地面积156.68平方米。
2015年10月,福清市政府拟征收土地,上述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3月9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刘xx的房屋作出测绘评估表,因双方就补偿未达成一致,刘xx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更是对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采取断水断电的行为逼迫刘xx搬迁。
2016年9月30日,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在未事先通知原告刘xx的情况下,一大早组织工作人员突然强行爬进原告围墙进行强拆,致使刘xx屋内的财产被损毁殆尽,损失惨重。
行政诉讼之后刘xx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且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2、房屋原状照片4张及强拆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房屋原状,同时证明被诉强拆行为存在;
3、强拆现场视频光盘,证明被告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该行为严重违法;
4、原告房屋被拆后土地现状照片,证明被告强行占用原告土地用于施工建设,严重违法;
5、2016年3月9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福清市xx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强拆房屋作出的测绘评估表及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搬迁户拥有房屋基本信息表复印件,证明原告房屋面积及附属无情况,且原告在征收中已经进行评估测绘并认定合法,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6、福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证明涉案征收行为在2015年10月就已开始,被告所称的违建明显是为了非法逼迁。
法院审理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无论执行的对象是否系违法建筑物,均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胜诉判决本案中,被告未能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行政强制拆除是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刘xx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xx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案例二【山东】强拆屡禁不止,街道办强拆也要担责!原告
林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纪峥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省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原告林xx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自建房屋院落一处,与其身份证记载住址一致。2012年6月28日,原告林xx以上述房屋院落为住所注册成立了曲阜xx商贸有限公司,证载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8月1日)(有效期内以许可证为准),农副产品、针织服装、小家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销售,配货服务。
2018年9月5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制发《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代表市政府全权处理xx村旧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
因原告等部分村民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与街道办签订协议。2021年8月10日,被告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原告林xx名下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现场勘查登记,并制作《房屋及附属物现场勘查登记表》。
2021年9月9日,被告制作并在原告大门口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经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被撤销),限原告接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逾期将强制拆除。2021年9月23日上午,由xx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冯xx、综治办主任王xx等带领几十人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
强拆之后,原告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冯凯、纪峥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街道办事处系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且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虽然只是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它承担着一定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和管理职能。
因此,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针对街道办事处作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街道办事处为适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自认是被诉强拆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林xx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系被诉强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涉房屋于2021年9月23日被强制拆除,原告林xx于2021年12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 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xx街道办事处针对原告林xx涉案房屋的拆除,既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也未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径行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林xx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林xx的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案例三【湖南】2008年之前房子就建好了,征收时街道办却说是违建强拆了,怎么维权?原告
胡xx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原告胡xx系湖南省临澧县居民,于2000年左右在城里面购买房屋,并一直居住。2017年10月18日,当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要征收胡xx所在的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
胡先生部分房屋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认定和处理了部分没证房屋,并在补偿决定书中确认其合法。当补偿方案下来时,胡先生一看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发现实在太低,因而不同意实施征收,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随后征收方将胡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建,没过多久其房屋遭遇非法强拆。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吕磊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调查发现此次征收不合法,具体理由如下:
律师观点一、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原告部分房屋手续不全因特殊原因造成,不属于违法建筑。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房屋,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告房屋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合法建筑。其部分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这类建筑根据我国一贯的房屋拆迁政策属于合法。
二、被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建筑,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原告在2000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怎么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被告也不具有下发限拆通知的主体资格。
按照《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告并不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的权限,也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限期拆除的职权,故被告所做《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
四、征收项目启动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拆通知,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临澧县人民政府和被告对原告涉案建筑无证部分房屋长期未予有效管理、整改,直至征收项目启动以后并且下发补偿决定认定合法以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拆通知实施拆除,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法院审判随后律师协助胡xx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此,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认定,而本案被告未经过任何调查取证后直接认定讼争房屋为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釆取査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规定强调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置要件。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属于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临澧县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胡xx所主张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四【湖北】农村老房翻修后被街道办按违建强拆了,打官司法院这样判!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王树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北省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原告刘xx系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仙桃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房屋年久失修,刘xx于2022年1月1日开始修缮,2022年1月11日完工。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房屋。
刘xx认为该房屋是他的私人合法财产,属于合法建筑,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征收,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无权强制拆除。随后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树南、黄郎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证据原告刘xx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刘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仙集建(92)字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刘xx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
2、照片5张、光盘1张、仙桃市人民政府仙复决字〔2022〕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刘xx的案涉房屋。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EMS快递查询单2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x号)复印件1份,以证明案涉宅基地没有被征收。
4、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复印件1份,以证明“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属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职权,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就上述职权赋权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且上述职权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
诉讼过程圣运律师认为:原告的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被告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调查认定,未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未听取原告意见,未制作调查笔录,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复议、起诉的救济途径,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严重违法。
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辩称,刘xx已经20多年未在原房屋居住,原房屋已经破烂不堪。刘xx为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将原房屋推倒,在没有任何建房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抢建案涉房屋,属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
法院审理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案涉房屋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在仙桃市城市规划区内,相应土地的性质对其在仙桃市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影响。
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认定违法建设工程的职权,且未向本院提供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工程的证明材料,故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辩称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本案中,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综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刘xx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房屋,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刘xx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案例五【广东】佛山又一居民房屋被街道办强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原告
梁xx
代理律师
黄郎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佛山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
佛山市xx区公安局
案情介绍原告梁xx系广东省佛山市xx区居民,房屋建设时间为1985年,一直居住使用。2021年11月1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认为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已经于2021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梁xx送达受理通知书。
2021年12月16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梁颜xx房屋,原告梁xx等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黄郎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梁xx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用水情况查询清单、电费发票、门牌照片,证明原告梁xx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涉案房屋建设时间为1985年,一直居住使用,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梁xx的房屋,侵犯了原告梁xx的合法权益,原告梁xx的诉讼主体适格。
2.(2021)粤0606行初xx号《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信息查询说明、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证明原告梁xx认为被告作出的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已经于2021年12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梁xx送达受理通知书。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3. 2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证明2021年12月10日,被告对原告梁xx作出2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4. 原告梁xx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强拆过程视频光盘,证明2021年12月16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梁xx的房屋,原告梁xx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紧急财产保护申请书》、出警照片、《报警回执》,证明原告梁xx向第三人申请了财产保护,第三人对原告梁xx财产有保护义务且当时出警对案件情况非常清楚,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6.顺府行复〔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22年3月4日,原告梁xx从本村公告栏得知同村村民李xx撤销被告强制拆除决定书案件,佛山市xx区人民政府已作出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无职权依据,后续被告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同样无职权依据。
法院审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首先职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可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粤府函〔2020〕136号公告、顺府〔2021〕1号公告,从2021年4月1日起,被告作为辖区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建(构)筑物具有调查处理的职权。但上述公告,仅赋予被告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未赋予其享有强制执行权力,本案中对建筑物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被告无权对原告的建筑物实施拆除。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没有证据证实对案涉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已取得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责成。故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强制拆除案涉建(构)筑物无职权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其次,从程序上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法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依法履行了公告、催告等程序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依法履行了公告、催告等程序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才可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被告在2021年11月19日作出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在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内,被告即在2021年12月10日作出2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2021年10月16日强制拆除了案涉建(构)筑物。
被告既不能证实强制拆除原告梁xx的案涉建(构)筑物前已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强拆时的依据亦是违法作出的210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故被告在2021年12月16日对原告的案涉厂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由于本案审理的是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没有关系,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将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指出。
综上所述,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佛山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6日对原告梁xx所有的位于佛山市xx区xx街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巷x号地块上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为148.99平方米的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梁xx预付),由被告佛山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案例六【浙江】房屋拆迁时遭遇街道办违规断电,怎么办?原告陈xx、余xx等人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瑞安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原告陈xx、余xx等人系浙江省瑞安市某村村民,因原告几人的老宅在1998年被征收,后历经2004年、2008年与当地镇政府、村委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被安排在xx街道住房,作为过渡用房。
2019年8月31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涉案房屋所占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2021年3月,被告瑞安市x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下达《通知书》,认定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xx号下首一巷”,建议原告“自行于2021年3月22日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自我纠正。”2021年3月23日,被告让供电部门对原告住房进行了停电处理,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随后原告等人经过协商,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姜泉、王树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经过调查取证发现:1998年,xx商业街扩建,原告等人的老宅在拆迁范围内,原告积极配合了商业街扩建工作。时年,当地镇政府与村委在老电影院召开大会,明确表示,对于被拆迁征收的村民,配合商业街扩建工作的,可以提供安置地资格,原告现住房屋是由村委会建成,为原告提供安置过渡用房,属于合法建筑,并非违章建筑。
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断电行为,圣运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上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迁或逼迫履行行政决定,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却知法犯法,肆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行政诉讼
随后原告陈xx等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7月对原告等人恢复供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被告发出通知书并对原告居住的房屋进行停电处理,但涉案房屋未经职能部门认定为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并作出处置决定,也未履行相应的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给予救济的程序。被告实施停电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及职权根据。被告辩称对违章建筑具有巡查的职责,但巡查并不能作为行政强制的职权依据。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单位不得办理。该条款适用对象为单位或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手续的行为,并非作为供电后的断电行为,且涉案房屋尚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被告依据上述规定作为其停电行为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的断电行为应当予以确认违法。鉴于涉案房屋供电已经恢复,原告撤回恢复用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瑞安市xx街道办事处切断原告陈xx住房供电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瑞安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
圣运律师提示: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圣运专业律师代理的街道办事处违法拆迁的经典案件,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房屋遭遇强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圣运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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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案例汇总:街道办强拆房屋、断水断电、认定违建你有这个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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