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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拆迁法规常识介绍,拍卖常识介绍

有关拆迁法规常识介绍,拍卖常识介绍

更新时间:2025-05-14 00:30  发布:2024-07-24 09: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有关拆迁法规常识介绍,有关拆迁法规常识介绍有关拆迁法规常识介绍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又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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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拆迁法规常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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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又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拆迁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拆迁活动事关重大,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动的范畴,而涉及到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鉴于此,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期至2001年10月31日。

自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实行国务院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称之为国务院第305号令。

拆迁当事人:

是指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具体而言,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理所当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所谓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对各项建设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有利于城市的旧城区改造的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与城市旧区改造密切相关。城市旧区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城市在不断地更新、发展,城市旧区改造,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而城市房屋拆迁,又往往是城市旧区改造的重要手段。

3、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却代表了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应当注意在拆迁实践中,予以贯彻执行。

4、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文物古迹是指革命遗址、纪念建设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文物古迹,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同时,保护文物古迹,对于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二、拍卖常识介绍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应依法律进行评估,并经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

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应当进行拍卖。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

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的权利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1、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委托代办时应提供书面委托书。

2、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要求。委托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委托。

3、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也有权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的保密。拍卖人应为其保密。

4、国有资产的拍卖,应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还应经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5、委托人应与拍卖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

6、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的拍卖佣金和费用。

7、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书面及时通知拍卖人。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拍卖人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8、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委托人应按拍卖约定,拍卖成交后应将拍卖标的转给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的应负法律责任和赔偿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损失。

10、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拆迁有关常识

拆迁有关常识拆迁有关常识

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宣传拆迁政策,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理解拆迁、配合拆迁,减少拆迁矛盾是拆迁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强拆迁管理,实施“阳光拆迁”工程,是市、区政府对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从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出发,积极推进“阳光拆迁”工程,规范拆迁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区房屋拆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拆迁怎样进行?拆迁法规的内容?被拆迁人怎样依法获得补偿?这些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使拆迁当事人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解读拆迁政策,知晓拆迁流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便民手册为您在拆迁中提供有益的帮助。

政策视窗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证办发?2001?85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

5、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6、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拆?2003?777号

7、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8、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

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70号

10、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

1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12、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

四、加班费常识介绍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劳动法加班费计算: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加班费的相关知识:

工作时间制,有标准计时制,和综合计时制,你现在的工作方式属于典型综合计时制,综合计时就是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综合计时工作方式需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才可以施行,综合计时工作时间是这样的:有用人单位核定(需劳动部门批准)如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是300小时,那么超过的就要付加班费,没超过300小时就没有加班费,除国定假日有3倍工资。如超过的小时部分,按1点5倍计算,综合计时工制是没有休息日2倍的加班费,只有一点5倍和3倍两个算法。

而标准工时制就完全可以按劳动法第36条执行“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44条: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45条: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你们不是综合计时的话以上条文都适用,如果是综合计时的话(注意一定要是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就要算下你上班时间有没有超出你们单位报批的了。

就算是你还是有年假,国定假日也有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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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小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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