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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强迁强制拆迁,什么叫强制拆迁,什么是强制性拆迁

何谓强迁强制拆迁,什么叫强制拆迁,什么是强制性拆迁

更新时间:2025-05-09 18:51  发布:2024-07-24 10: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何谓强迁强制拆迁,一、何谓强迁?强制拆迁?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裁决决断,

何谓强迁强制拆迁,什么叫强制拆迁,什么是强制性拆迁

一、何谓强迁强制拆迁

一、何谓强迁?强制拆迁?

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裁决决断,房屋拆迁人执行裁决强行拆迁被拆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一)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局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二)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

被实施强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在实施强迁的同时给予补偿的安置

二、强制拆迁起诉状范本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被告:XX县民政局,地址:XX县行政路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下设的殡葬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其责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三)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墓碑损毁损失5000元,重新安置费用10000元,地表整平费用500元,田间作物损失1500元,共计17000元。

(四)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被告执行平坟。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远在广东打工,事前并不知晓被告要求配合平坟的事实和期限,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平坟”并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二)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根据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的强制平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法院执行。本案中,被告则依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该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阶位比法律低,不足以对抗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并未赋予被告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综上,被告并无对原告责任田中坟墓进行平整的强制执行权。被告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

(三)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经过一下程序: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决定书——送达——采取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被告仅于村委会张贴通知,并未听取原告的申辩,也未制作行政决定书,更未送达原告。原告身处广东打工,行政机关在未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原告责任田中的坟墓。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

(四)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使用大型机械刨挖坟墓,造成原告先人与妻子的尸骨散乱田野直到原告归来。而并未进行妥善的安置。与其在通知中将尸骨妥善安置于公益性坟墓的精神相违背,违反了其自我设定的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五)2012年10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将推土机开进原告即将要收获的玉米地中拆除了原告位于玉米地中的家族坟墓。共计破坏花岗岩制墓碑三座,价值人民币5000元;对坟墓进行挖掘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棺材成为碎片,破坏墓坑。重新安置费用总计需要人民币10000元;被告使用大型机械进入原告的责任田造成作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00元;大型机械碾压土地造成的土地板结需要进行土地的平整需要费用5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责任田中坟墓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不能妥善安置平坟尸骨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其平坟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恳请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先人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且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三、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合法吗

如果是政府批准的那就是合法的。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什么叫强制拆迁,什么是强制性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达不成协议,应首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裁决机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未履行或未经拆迁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在决定强制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的,应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如果县、市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违反强制拆迁规定强制拆迁合法吗

如果是政府批准的那就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一、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能起诉吗

司法强制拆迁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如何建立强制拆迁机制

合法的强制拆迁有一套法定程序。具体而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者和拆迁者经过多次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被征收者拒绝搬迁的,征收者考虑强制拆迁。强拆启动前,征收方会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6个月内被征收人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且没有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就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送达10天后,被征收人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允许强制执行,正式启动强制分解程序。

依法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对企业依法治矿,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下,作为企业内部的安全监察部门,担负着企业自身安全监督检查的重大使命,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以《条例》指导,在搞好内部安全管理的同时,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在这方面,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适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新变化,建立内部安全监察垂直管理体系。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在基层、在现场、在井下。过去,基层煤矿安全监察名义上是上级派驻机构,其实与所在单位合二为一,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正是这种共同利益的影响,使监察人员难以放开手脚,大胆监督检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监察作用的发挥。实行内部监察机构垂直领导,使基层监察部门在机构、人事、工资、奖惩等方面与所在单位脱钩,成为真正意义上安全监察派驻机构。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工作责任心,树立权威,使监督更加有力;有利于上级及时、准确、真实地掌握生产单位的安全动态,便于安全监察工作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使安全生产的监督更为畅通、有力。

第二,坚持预防为主,把握好安全监察的重点环节,井下安全监察要把握好对制度、安全设施、人员的监察三个环节。制度是对安全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依据,安全设施是安全生产的物质条件,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如果安全制度不落实,生产条件不具备,人员素质差,搞好安全生产就是一句空话。郑煤(集团)公司的做法是:在制度监察上,按照责权明晰、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指导思想,围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这个中心,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出台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事故明确了调查处理权限,规范了调查处理程序,对事故责任者责任的划分和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典型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规定了对30种典型违章行为的处罚办法。同时,建立技术监督检查制度,把技术管理作为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抽调技术骨干进行专门监督检查,查设计、查规程、查措施,促进技术管理规范化,保证技术方案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针对性强、执行到位。在安全设施上,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为监察重点,特别把通风系统的改造作为安全基础工作来抓,着力解决通风能力差,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的问题。在人员的监察上,把各级干部安全责任的落实、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培训、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作为监察重点,不断督促、检查,以此增强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第三、激活经济约束机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强化安全责任,通过督促检查来实现,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突出以严治矿,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奖罚分明。内部安全监察,要把安全工作的好坏与职务、荣辱挂钩,对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引咎辞职,并公开向职工作出深刻检查。要与经济利益挂钩,纵向上,对生产单位实行安全与工资总额挂钩考核办法,每发生事故死亡1人,从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13万元,重伤1人扣除1万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地面生产单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工资;横向上,实行业务保安部门安全奖罚办法,无论经济再困难,资金再紧张,安全奖惩都要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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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纪晴安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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