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1:19 发布:2024-07-24 10: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公租房拆迁,多个户口本补偿款可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对于这些人,公租房拆迁后,应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不一定。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一、企业产的职工宿舍拆迁标准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属于租赁单位住房,补偿要由单位支付,如果是货币社保,按下面的标准:
(一)房屋征收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每次500元,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户口簿载注的常住人口每人月15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过渡期为12个月。最低每户每月不低于350元。
二、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二次拆迁补偿标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相关法律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否应该取得区价补偿呢?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
3、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可以酌情多分配的情况: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一、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哪些人有权分割
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人有三类: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2、共同居住人。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人。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谁有权分割
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分类: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三、公租房要拆迁是国家补偿如何去分隔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可以酌情多分配的情况: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公司被拆迁后如何分配补偿款。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分配
相当一部分企业都是作为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因此拆迁补偿首先要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来说,土地位置的补偿属于出租人,而设备的补偿属于承租人。厂房重置成本首先按权属进行分配和补偿;承租企业未经合同约定擅自对承租厂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的,按照“谁增加,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视实际经营主体而定。作为许可证齐全、依法纳税的企业,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即使承租人没有取得租赁许可证,也应当按照其“租赁工厂”取得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
2。安置
企业要继续经营的,分配给企业的补偿款必须先用于企业的安置,如异地租房、购置设备、聘用职工等;股东决定解散企业的,应当支付拆迁补偿款计入公司资产,用于清偿债权债务。搬迁补偿金用于企业安置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股东之间分配。即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处置公司房地产收入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利润分配方式,剩余的拆迁补偿款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分配,否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拆迁补偿分配原则。选择代理人签订协议
(1)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拆迁人,股东选择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英婷了解到,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将表决选出一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代表企业行使代表权,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工厂和农场的企业主亲自签署协议,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1)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将补偿款用于出租房屋、购置设备和异地聘用新员工。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决公司解散问题,清算处理有关债权债务。余款由股东分配。
(2)用于搬迁费用、租用或购买新厂房、设备、生产资料、牲畜和雇员的工资。应婷认为,股东赔偿金的分配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进行规范。即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处置公司房地产收入的规定,首先要看股东之间是否有利润分配协议,如果有利润分配协议,则按协议分配利润;没有约定的,按照股东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人员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四)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要求按照同一分配方案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四)股东应当提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说明具体分配方案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对不执行决议的抗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规定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四)股东未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出具体分配方案,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公司因股东权利的滥用而不依法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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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公租房拆迁,多个户口本补偿款如何分配,公租房拆迁户主和同住人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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