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21:13 发布:2024-08-10 21: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浙江温州:城中村改造街道办委托拆迁公司强拆,后果由街道办负担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经登记取得温集用(2004)第3-35714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金林光。金林光(已于2009年去世)系原告金建海、金洁荣之父,原告孙爱兰之夫。因涉案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被告于2018年4月组织房屋调查登记,调查表记载的建筑面积为87.81平方米,但此后被告与原告未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被告及相关职权单位未作出征收补偿行政决定、未向原告发出搬迁通知。2019年5月13日,被告委托的拆迁公司将上述房屋拆除。在拆除房屋前,相关职能部门未作出土地或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被诉行为系被告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委托拆迁公司实施,其后果应由被告负担,其性质属行政行为,被告辩称为“意外事实行为”,证据与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职能部门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未与当事人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事处无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催告等程序,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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