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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欠费而强拆水表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交物业费被拆水表

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欠费而强拆水表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交物业费被拆水表

更新时间:2025-05-07 17:27  发布:2024-08-20 23:0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欠费而强拆水表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交物业费被拆水表, 案件情况 上诉人刘某系武汉市某大廈x座xxx室的业主。2008年11月8日,业主委员会与武汉Q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

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欠费而强拆水表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交物业费被拆水表

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欠费而强拆水表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情况

上诉人刘某系武汉市某大廈x座xxx室的业主。2008年11月8日,业主委员会与武汉Q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约定由Q物业对某大厦实行物业管理,大厦共用部分及电梯间广告位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大厦原业主委员会向Q物业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2010年4月30曰,某大厦业主委员会将大厦委托案外人武汉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了自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的两年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武汉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实际进驻某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某大厦仍由Q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业主共有部分仍由Q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现该大厦无业主委员会,刘某因向Q物业主张业主知情权及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问题与Q物业发生矛盾,Q物业于 2014年6月9日将刘某的水表拆除,导致刘某无法居住。刘某于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承租了案外人杨某某位于武汉市xx地的房屋居住,租金2200元/月。Q物业于 2014年12月8日将拆除的刘某房屋的水表恢复。

刘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Q物业立即向刘某返还水表,恢复原状,要求Q物业书面赔礼道歉,Q物业赔偿刘某拆除水表期间在外租房居住的全部租金损失,Q物业公布某大厦业主共有部分(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2口)的使用和收益悄况,并要求査阅Q物业保管的某大厦业主共有部分收支账目等。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再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对租金损失认定错误,应计算至水表恢复之日;(2)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的人身健康权造成丁损害,应当书面赔礼道歉、被上诉人9物业答辩称,刘某拖欠Q物业数年物业费未缴,因而采取断水措施,一审时我方已知道自己行为不当恢复供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问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焦点问题

1. 物业服务企业W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强拆业主水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2. 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损失的汁算时间、标准和知情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Q物业将其拆除的刘某位于武汉市某大廈X座XXX室房屋的水表恢复原状,并恢复供水;(2)Q物业赔偿刘某租金损失11000元;(3)Q物业在某大厦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从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2日的某大厦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并协助刘某查阅该公司保管的某大厦业主共有部分收支账目(上述三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4)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Q物业在与业主刘某因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拆除水表的方式维权,导致刘某无法正常居住,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Q物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侵害的是用益物权,而非人身权益或者名誉权,上诉人刘某主张的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Q物业虽然于2014年12月8日将拆除的刘某房屋的水表恢复,但对其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即2014年6月9日~2014年12月8日)给刘某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租金13200元(2200元/月×6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刘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3)、(4)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1)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2)项为:武汉市Q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租金损失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咏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 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案例评析

1. 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而强拆业主水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上诉人刘某主张的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是关于侵害用益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是大厦X座XXX室的业主,其物权受法律保 护,物业服务企业停水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业主的用益物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而赔礼道歉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或者名誉权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道歉,而判物业服务企业拆除业主水表的行为不当,应承担侵杈责任。本案启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可以采取合法催缴 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采取违法侵权的方式。

2.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损失的计算时间、标准和知情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因Q物业拆除了刘某的水表,导致刘某无法正常居住而产生租金损失,属于刘某的直接损失,刘某提交的租赁合同虽比拆除水表的时间略有提前,但刘某的该项损失仍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判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即2014年6月9日~2014年12月8日)给刘某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租金13200元(2200元/月×6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刘某作为业主,有权依法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知情权是业主基于其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之地位享有的固有杈利,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Q物业作为某大厦的实际物业服务方,在某大厦现无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对有关材料负有保管义务,对业主正当行使知情权应予以协助,故法院对刘某的该项请求,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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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蒋南睿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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