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07:30 发布:2024-08-23 09: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期,有当事人这样问蓝秦律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了,但是为什么没判决追究强拆我家房子的那些人的责任?”事实上,已经不止一个当事人问过这个问题,今天,蓝秦律师就告诉大家为什么法院没有直接判决追究某强拆人员的责任。
很多当事人拿到判决书看到判决确认违法很不服气,为什么只是判决违法,那拆我房子的那些人就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吗?这一点其实是很多人的误解。《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该法条中的“补救”和“赔偿”就是行政机关的责任,那么不追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吗?
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均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相关文件盖的章也是行政机关的公章,所代表的是整个行政机关,所以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诉讼中,我们都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追究的是行政机关整体的责任,而不是以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为被告。其次,工作人员真的不会受到任何追责吗?《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这样的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不会受到处罚,相反,无需当事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内部就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行政处罚,如果严重到涉及犯罪,也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此可以看出,很多误解产生于对法律问题的不了解。所以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可以进行委托,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原创 判决确认强拆违法,为什么判决中没有追究强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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