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23:31 发布:2024-09-13 11: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曾女士等人系湖北省A县居民,在该地合法拥有房屋,2018年,A县进行棚户区改造,而曾女士等人的房屋就在该改造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曾女士未进行搬迁。随后,曾女士等人来到北京,当面咨询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时祯奎律师,通过时律师的讲解,曾女士等人对相关的法定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经曾女士等人商议,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北京圣运律所的时祯奎副主任及姚国东律师(实习)接受了曾女士等人的委托。
【办案掠影】
由于当地政策的不透明,导致曾女士等人提供的证据有限,而若想在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证据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为此,两位拆迁律师向此次项目的相关负责部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相关文件批复。两位拆迁律师陆续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两位拆迁律师始终未收到A县国土部门的答复。鉴于县国土部门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两位拆迁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在复议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因为曾女士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不存在,无法提供才未进行答复,但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即便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因此,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坐实。最后,A县政府作出决定:责令A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目前,维权行动还在进行当中,相信在两位拆迁律师的努力下,正义终将到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土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经济来源,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然而实践中,即使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在前,违法占地的情形也从未消失过。
薛先生是内蒙古人,2019年初,当地相关部门将薛先生等人在内的15户人家的承包地用铲车等大型器械强行摧毁,但此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并没有发放至薛先生等人的账户中,也就是并没有到位。
土地被强行摧毁后,薛先生等人去村里、镇里询问情况,也希望相关部门能给自己的一个合理说法,但结果是,并没有得到一个有效的结果,更是没有人承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薛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打听过后,薛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并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就违法占地一事进行调查。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薛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北京圣运律师对案件讨论、分析后,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指导薛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让人意外的是,当地法院竟以土地权属不清为由要当事人先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然后再针对相关部门违法占地、毁地的行为提起诉讼。
薛先生等人十分地不解,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耕种了多年的土地,竟然成了权属不清的土地,难道民告官真的就这么难吗?对于这种情况,北京圣运律师十分镇定地认为不为奇怪,与相关部门对簿公堂,不切磋几个来回是不会见效的。于是,北京圣运律师针对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又指导薛先生等人去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公开、律师调取证据等方式将所谓的土地权属明确。
随后,又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再次提起诉讼,但是再次提起诉讼后,相关部门竟然不承认自己的违法占地、强行毁地的行为。不过,好在北京圣运律师准备充分,证据足够推翻相关部门的说辞,最终,在经过四次开庭之后,相关部门违法占地、毁地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
那么,在遇到违法占地行为时,被征收人要如何应对呢?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那也就是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之前,首先需要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之后才可以进行建设,同时在正式占地建设之前还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或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是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照,没有给予征收补偿或是征收补偿未全部到位,即强行占地、毁地的话,那么老百姓可以打12345、12336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若有关部门对老百姓提出的申请置之不理,那么老百姓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过了这两个法定期限,那我们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决定是相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地拆迁中非常重要的文件。而且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要告知被征收人维权途径。可是实践中,有许多地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着诸多的违法点。
2014年,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旧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同意将此次旧区改造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公布此次的改造范围,之后,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公告,且同时公布了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而王先生的商铺也在该征收范围内。可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就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以为可以在自己的坚持下,相关部门会适当的提高补偿,可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他们不断的骚扰,无奈之下,王先生联系并委托了专注于征地拆迁的北京圣运律所的律师。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前往王先生所在地区,对此次征收的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搜集到了有关证据。回京后,北京圣运律师指导王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此次房屋征收的相关材料。从所申请的材料中得知此次征收程序中存在很多的违法点。
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定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就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实施征收,之后,又为了掩盖自己的行为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且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复函》来看,其改造范围与相关部门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所指的范围不一致。
另外,此次征收虽然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但也只是象征性的,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并未及时进行公布,听证会形同虚设。且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没有证据证明此次征收补偿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因此,此次征收过程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部门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申请政府信息 获取拆迁方的违法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维权过程中必须要有走的一道法律程序,在征地拆迁中,很多重要的信息当事人无从知晓或者被当事人自己忽略掉,最终导致自己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如果相关部门不主动公开与征地相关的信息时,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去申请以下这些内容:“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听证意见等,这些内容都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了解和知道的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
除此之外,在征地拆迁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可是本案中,违法点诸多,相关部门既没有及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之外,也没有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风险评估,及没有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棚户区改造,依法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百色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房屋实行统一征收,并委托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供电、供水、电信等有关机构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 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经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并送达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应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张贴。
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在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有效期限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相关行政许可等审批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时不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签订买卖或租用土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协议,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及安置。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应及时就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征收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城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公告,与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一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应当与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应及时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维持原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或调整后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地安置人员的认定。
(一)经公安部门核实,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员,并且参加集体生产和经营收益分配,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集体相应义务,安置资格审核时仍在世,户口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
(二)以下几类户籍迁移(含住址变更、重新落户)或新增加人员,可纳入被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
1. 户口始终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在册农业人员的新生子女。
2. 与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结婚并迁入户口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 原户口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
4. 原户口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和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士官)。
5. 原户口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原属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户口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在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
(四)原属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户口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夫妻双方长期不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配偶一方已有住宅(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福利房、保障房)的,不纳入被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
(五)非因生活需要,仅将户口挂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及将户口迁回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以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金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国家退养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
第十五条 因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三产用地进行安置。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安置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三产用地按被征地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安置人员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三产用地上的房屋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支付。
第十六条 三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三产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不需要安排回建用地的公益事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需要安排回建用地的,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安置地块内安置,现状建(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价给予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百色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百人社发〔2017〕62号)执行。
第四章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认定处理,被征收入应当按要求向房屋征收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被征收入已办理和取得用地、建房批准手续,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入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临时建(构)筑物重置价格÷批准使用期限×剩余期限。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员的认定。
(一)安置人口按被征收入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二)被征收入家庭成员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 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已结婚的配偶。
2. 原户口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3. 原户口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校读书的学生。
4. 户口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三)属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人口的非农业人员,如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征收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四)在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
(五)原属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户口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在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不纳入被征收应安置人员范围。
(六)原属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户口保留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夫妻双方长期不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配偶一方已有住宅(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福利房、保障房)的,不纳入被征收应安置人员范围。
(七)非因生活需要,仅将户口挂在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及将户口迁回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以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金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国家退养人员,已享受过福利房、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纳入被征收应安置人员范围。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现状面积的认定。
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及受委托的房屋测绘机构对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进行实地测绘核定的面积,认定为房屋现状面积。
(二)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
1. 被征收入只拥有一处住宅,被征收房屋现状楼层不超过4层(局部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50平方米的,被征收入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征地公告发布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右江区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百政函〔2019〕21号)规定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现状面积超出4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入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按百政函〔2019〕2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70%材料费补助。
2. 被征收入在当次征收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的,将被征收入所有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偿标准按照前款执行。
3. 其它建(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按百政函〔2019〕21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第二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入自行选择。
(一)房屋安置方式。
1. 被征收入家庭可按符合安置人口申请购买人均70平方米(含公摊)的安置住房,安置住房由征收土地单位提供,安置住房价格由政府制定(参照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标准执行)。如按安置人口安置面积不足认定的面积,差额面积部分安置住房价格按项目成本价(扣除土地出让金)收取;如安置面积超过认定的面积,购买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补足差价。
2. 每户最低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如被征收入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款尚不足以支付安置面积房款的,购房款不足部分由征收土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安置房屋。
3. 政府通过统建或统购商业房屋或住宅用房用于符合安置人口的额外补助,符合安置人口可在以下两种补助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产权40年的商业房屋收益权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所有权。商业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收益由选择15平方米产权40年的商业房屋收益权的符合安置人口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4. 选择房屋安置的符合安置人口可享受免缴20年的物业服务费和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市人民政府配套安置人口数人均5平米经营性用房,出租收益用于支付安置户每月所需免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如安置户将安置房进行权属变更,则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新户主自行缴纳。
(二)货币安置方式
被征收入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补偿补助费用予以货币补偿。
(三)选择房屋安置人员资格的审核程序。
1.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报,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享受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分配资格和未享受国家福利性质政策住房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员名单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委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征地征收机构等单位进行联审。
3. 安置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后在被征收范围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被认定为真实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确认安置资格,并公告安置人员名单。
(四)安置地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
(五)安置小区车位(库)原则按照一套(户)一车位(库)配套建设,自安置住房项目交房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安置户按一户一车位可优先选择购买或租赁。选择购买车位(库)的,可享受产权车位市场价10%优惠;选择租赁车位(库)的,以车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的车主为依据签订租赁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减免50%租金。
选择租赁后又转为购买的,不再享受市场价10%优惠。具体操作实施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政府审定的车位供应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收临时过渡补助规定
(一)搬家补助。被征收入搬迁,按每户5000元补助(按2500元/户﹒次,含搬出及搬进各一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等搬迁,搬迁补助按3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村民自建房征收安置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每户认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计发,不足1200元/月的户按1200元计发,发放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3个月,建筑面积计算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认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
过渡期间产生的房租及水、电等费用由被安置人员自行缴纳。
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房屋承租人对搬家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私有住宅产权户每户奖励10000元,按期限搬迁腾空房屋,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的,再对私有住宅产权户每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10000元。被征收入属于企业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该企业奖励20000元,按期限搬迁和腾空房屋且配合做好征拆工作(职工无阻挠、上访等现象)的,再给予奖励20000元。
第二十七条 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由征地工作人员组织争议当事人实地勘察争议现场,绘制土地权属争议区域图,填写《征收土地现场调查记录表》,经争议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计算争议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补偿安置费用暂存在财政征地专用账户。在纠纷解决前,该争议地可由政府先行征收。争议地补偿安置费用待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后,依据争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入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8年10月7日公布的百政规〔2018〕8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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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拆迁之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不作为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出击促其履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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