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15 发布:2024-09-14 11: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频发,成为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正确、有效处理此类案件,考验着行政法官的智慧和能力。本文立足审判实践,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件所涉问题的梳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查标准,促进拆迁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查此类案件的总体思路是,被拆迁人以其认为的拆除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起诉期限、受理范围等事项进行程序审查,对于被征收房屋究竟为谁所拆、拆除过程是否合法、拆除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失如何赔偿,属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房屋强拆之诉的启动——怎么诉?
一、原告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1〕在房屋强拆案件中,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权利人(如居住人、购买人、承租人等)都可能成为房屋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即被拆迁人,从而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这是因为,强拆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拆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还可能对房屋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强拆时,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关于强拆行为利害关系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通常认为,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其腾空交出房屋,视为对协议履行完毕,其丧失房屋权益,与强拆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3〕但是,由于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损失等问题。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包括因违法强拆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因此,被拆迁人即使签订补偿协议,当强拆活动给其造成上述损失时,被拆迁人与强拆行为依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
被拆迁人针对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在起诉阶段,被拆迁人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事实根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保护的必要。具体来说,起诉无书面决定的强拆行为时,被拆迁人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初步证明该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并且确有可能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应视为已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4〕因此,被拆迁人只要对强拆活动的事实及适格主体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就应当认为其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
三、起诉期限的审查
房屋强拆之诉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在强拆时并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此种情形,是否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应当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从当事人诉权行使和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方面加以考量。在强拆案件中,被拆迁人即使本身并不确切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或是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来确定诉讼对象,进而救济自身权利。〔5〕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被拆迁人不知道强拆行为实施主体而诉请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不但受理,而且判决支持相关诉请的不在少数。因此,“不知道强拆行为主体”并不构成救济自身权利的障碍,被拆迁人以此长期怠于行使诉权,不能成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当然,如果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其一直在等待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以成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四、受案范围的排除
房屋强拆诉讼关系到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妥善作出处理,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但是,并非所有强拆活动引发的诉讼都应纳入强拆案件的受理范围。实务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需要另寻法定途径解决。
一种是,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拆引发的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以强拆行为与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实施强拆行为本身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的,因该行为已经过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另一种是,被拆迁人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强拆行为引发的诉讼。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强拆涉及犯罪,属于暴力拆迁,因暴力行为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被拆迁人可以针对强拆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
五、被告明确
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明确”并不代表“正确”。在强拆案件中,适格被告涉及对强拆主体的审查,属于实质性适格,而非形式上适格,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明确。考虑到强拆案件中实施主体的复杂性和不易判断性,被拆迁人在起诉时只要提供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7〕
〔1〕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28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0号行政裁定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800号行政裁定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9209号行政裁定书。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0565号行政裁定书。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664号行政裁定书。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7号行政裁定书。
作者:王海燕 温贵能,山东高院行政庭
本文节选自:《法律适用》2019年第20期
原文标题:实务研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
昨天的文章中我们提到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六大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由征收方直接发放到村集体账户上面的,然后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再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
有的村民在拿到土地补偿费后会发现,土地补偿费少了近一半。事实上,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实践中,经常有村委会在拿到土地补偿费后会按最低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截留,而有的个别村委干部甚至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独自私分、侵占这部分费用。那么,村委会究竟能不能截留眚征地补偿费呢?截留比例是多少?如果村委会将全部土地补偿费私吞怎么办?
任何人不得侵占土地补偿费
首先北京圣运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任何人、任何单位是不能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所以如果村委会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用独吞,私分等,那么其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实践中,一旦遇到村委会或是村干部擅自侵占土地补偿费,私分土地补偿费等,那么被征地农民投诉、举报,也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提起诉讼。
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比例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
其次,关于土地补偿费能否截留,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可以截留土地补偿费用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村委会可以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其只能从土地补偿费中截留一小部分用来村庄发展和建设,其他补偿费用如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相关补贴等需要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这些补偿是不可以截留的。
也就是说,村委会只能从土地补偿费这一项补偿中截留一小部分出来,而对于截留比例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
比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比如《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另外《垫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地方法律法规中都规定: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所以,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可以截留征地补偿费,但是截留比例不能超过20%,有个别地方规定的是不能超过30%,一旦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那么则意味着村委会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土地补偿费是不可以征地补偿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一旦发现给予自己的补偿少之又少,村委会私自侵占土地补偿费或是私分、挪用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或是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时有发生,但是在强拆发生时,有的被征收人会在情急之下,在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帮助的情况下,上前阻拦强拆行为的发生,比如挡在挖掘机前,不让其推毁房屋,再比如撕扯相关人员,试图停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有的相关部门在劝说其无果的情况下,会反向报警,而有的警察也会在没有弄清楚来龙去脉时,直接将被征收人带走行拘。
那么,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上前阻止强拆行为发生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公安局能以被征收人上前阻止强拆为由,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拘留吗?我们来看看法院一般都是怎么判的?
李某某在当地租了农民的土地进行青蛙养殖。2017年,当地因建设(修路)需要征收李某某租用的承包地。随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李某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其也没有领取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就补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协商成功。
由于补偿标准没有协商成功,于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想到了一个办法——强拆。2017年,相关部门开着挖掘机准备强拆养殖基地,但被李某某上前阻止了,由于当天的强拆被李某某阻止,次日下午,施工单位又开始第二次强拆,针对强拆,李某某又再一次地站在了挖掘机的前面,阻止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针对李某某阻止强拆的行为,相关部门在劝说无果后,便报了警,随后,李某某等人便被传唤,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李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审、二审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法院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
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某申请了再审,那么再审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呢?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是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受处罚。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对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掩埋、推平等,那么其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面对相关部门可能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某用身体阻止施工,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该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所以,可以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应该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最终法院撤销了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公安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十日内,支付李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xx元,且以适当的方式向李某某赔礼道歉。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件有很多,但是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县政府、管理委员会,又或者是镇政府等部门,都没有权利强制拆除房屋,其只能按照法律上规定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擅自强拆、强征,那么因违法强拆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就需要自行承担。
当然了,北京圣运律师最后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强拆、强征时,咱能保持冷静就得保持冷静,千万不要为了不顾自身安危上前阻止,如果遇上那种野蛮的强拆,那出现两败俱伤的可能会非常地大,所以,就算是为了自己人身安全,咱也要冷静面对,以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单位承担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并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本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发改部门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和规划范围图,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范围,按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八条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申请住建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临时安置用房地点、补偿安置标准、签约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户(不包含1/2,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的计为1户,下同)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或相关单位应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供政府决策。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300户以上(含300户)的,或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高风险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的价值,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3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给予其免收差价奖励。
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协调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按程序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履行国家、自治区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百科
北京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后怎么办?
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合村并镇(合村并居)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包括公路扩宽、新建公路、水利工程、教育、医疗等等项目)开展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活动中,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中的规定,推进征收工作,这样既可以减少纠纷,也可以使得征收方顺利完成项目。
然而实践过程中,我们却不难发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似乎已经成了奢望,常常有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往往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比如我们常见到的就是,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此进行施压,让被征收人主动搬离被征收房屋,或是在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以简单暴力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即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让被征收人无法正常生活,甚至是以在拆除危房或是违法建筑时,不小心拆除了合法房屋等等理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等。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如何做我们昨天的文章中已经讲解过了,今天就不再重复说了。总之,大家记住一点,房屋被违法拆除后,一定要马上主张赔偿,千万不可坐视不管,也不要去找相关部门大闹,房屋被违法拆除,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拿到合理的行政赔偿。
说到行政赔偿,可能大家就要搞混了,许多人认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一码事,但其实,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也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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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之诉的启动——怎么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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