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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于11月12日上午9谈00在北京昌平沙河法庭开庭,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院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于11月12日上午9谈00在北京昌平沙河法庭开庭,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院

更新时间:2025-05-07 13:35  发布:2024-09-14 12: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于11月12日上午9谈00在北京昌平沙河法庭开庭,开庭日期2019年11月12日上午9:00开庭地点 北京昌平沙河法庭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案办案律师和雪莲律师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于11月12日上午9谈00在北京昌平沙河法庭开庭,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院

一、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于11月12日上午9谈00在北京昌平沙河法庭开庭,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院

开庭日期

2019年1112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北京昌平沙河法庭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律师团队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征收非住宅房屋有这些拆迁补偿

三、相关部门未与相对人达成补偿协议就直接拆房?看看律师和法院是怎么做的!

  拆迁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难点,但是只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话,拆迁矛盾就会减少许多。可是实践征收过程中,总有人把群众利益搁置一旁,经常违背、违反法律法规原则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张先生所在地于2014年初开始兴建辽源至长春铁路工程项目,该项目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乡镇府等部门分工负责,而张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

  2014年2月,张先生在长辽铁路房屋及附属物拆迁核量表上签字确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明细。随后相关部门委托了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张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可是在评估之后并没有向张先生送达评估报告,此后双方就补偿事宜又多次进行了协商,但终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天有不测风云,在事隔一年之久,乡镇府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在经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将474003元存入公证处。次日便组织人员对张先生房屋实施了强拆,在实施之前乡镇府委托了公证处对张先生农用三轮车等生活物品进行了公证、财产保管。被拆三天后,乡镇府将提存通知书送达给张先生之子,通知上写明“请于2035年5月26日前领取。”

  对于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张先生在气愤之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多方比较之下,张先生选择了办案经验丰富、服务水平较高的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帮助自己度过难关。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之后,随即走访调查了现场,同时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现场调查的结果和获取的相关征收信息资料,北京圣运律师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北京圣运律师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在做足了准备之后,北京圣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张先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相关部门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强行狡辩并没有获得法官的认可,终采纳了北京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相关部门拆除张先生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政为违法,责任相关部门依法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关于政府征收程序的问题,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强拆,根据第28条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在双方就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作出补偿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可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搬迁,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本案,相关部门在没有与张先生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时,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强制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因此给张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实践中,类似于张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征收工作,常常在对被征收人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强制拆除,来达到他们征收的目的。但这种行为其实即不利民也利国,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无论是何种征收都应当要把群众权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谐征收的目的。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千万不要拖延,及时的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才以尽可能的保障合法权益。

四、住宅被违法拆除后,村民提起诉讼,拆迁方称其并非被拆迁人

  房屋被强拆后,村民们提起了诉讼,被法院以应分别立案起诉为由驳回。后村民又分别提起了诉讼,针对村民冶女士的情况,征收方称,冶女士并非被拆迁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房屋在拆除之后,其在2018年才提起了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为了修建人工湖,征收方承诺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和救济款,并且还承诺在房子建好之后,让村民搬进去,但是,征收方的这些承诺没有一个兑现的,所以村民没有搬迁。之后,征收方又为了赶工程,又有各种理由强迫被冶先生搬迁,但是因补偿没到位,所以冶先生依旧没有搬。2015年,征收方将冶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2018年,冶先生的妻子,冶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以冶女士并非涉案被拆迁人为由驳回。冶女士上诉后,又被二审法院以冶先生起诉的时间超出了起诉期限为由再次驳回。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房子被征收方强拆之后,被拆迁人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直到2018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本案中,房屋被强拆是发生在2015年,可冶女士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超过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冶女士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冶女士认为,在发回重审前,两级法院均认可原告主体资格,发回重审后,未针对行政行为作出全面审查,却以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与之前的认定相矛盾。而且,房屋被强拆之后,冶先生等人在2015年起诉时被告知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果对其适用,不用再单独提起诉讼,才于2018年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另外,冶女士还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其一直没有被有关部门安置家落户,之后在土地上缴的时候,明确要求过要安置其,但是征收方并没有进行安置。所以,其原始或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与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征收方辩称,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特定人的利益,但是冶女士与征收方的行为无任何关系,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例。而且,房屋被强拆的时间是2015年,但是,冶女士在2018年才起诉,显然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再审法院查明,2015年房屋被强拆之后,冶女士的丈夫,冶先生与其他被征收人一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在重审阶段,冶先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参加诉讼,之后冶女士又重新起诉。

  再审法院认为,冶女士作为冶先生的妻子继续对强拆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冶先生提起的诉讼具有一致和连续性。也就是说,冶女士的起诉实际上是延续了其丈夫的诉讼,所以,一、二审法院以冶女士不是被拆迁人,以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诉求不当。

  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实践中,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路、断电、强拆等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之间的谈话进行录音,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五、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怎么知道自己家会不会被征地拆迁?

  想必大家都知道,拆迁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年前,让不少老百姓享受到了拆迁带来的福利,不仅住进了新房,改善了居住环境,而且还享受到了额外的补贴和补偿。而近几年,虽然征地拆迁项目不再像此前那般红火,但是征地拆迁却一直没有停下过脚步,因为一个城市想要发展,就必须要进行有必要的建设,比如修路、扩宽道路、修建高铁以及一些其他基建建设项目等,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这些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地拆迁会一如既往的大力推进。

  也就是说,今后仍然会有老百姓遇上征地拆迁。那么怎么才能知道自己家有可能会拆迁或是在不在拆迁范围内呢?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看着自家亲戚或是朋友、邻居遇上了拆迁就会非常眼红,也希望自己家能赶快拆迁,这样就可以有一笔不错的拆迁补偿款或是安置房了。近日,就有这样的网友咨询律师说,他们家附近的村庄因项目建设都拆迁了,自己家是不是也意味着快要被拆迁了呀。

  但其实,拆不拆迁老百姓说了不算,也不是附近村庄拆迁了,自己所在的村庄就一定会拆迁。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启动一个征地拆迁项目可能要花很长的一段时间去筹备。

  也就是说,征地拆迁并非大家想象的那样简单,由于其工程浩大,涉及面广,人民群众多,所以相关部门在启动征收之前,通常会花费好长时间来规划,而且还在看此地是否有利于发展建设的,并非一蹴而就。

  一般来说,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的等等,相关部门在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是房屋之前,首先会先确定征收范围,确定好征收范围之后,那么才可能进行下面的征收工作。

  所以要想知道自己家会不会被拆迁,那么就需要提前了解自己家在没有在拆迁范围中,如果在那说明会被拆迁,当然了即使现在不拆,以后拆迁的机会也会非常大。

  那么如何才能知道自家有没有在拆迁范围内呢?

  事实上,在确定好征收范围之后,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中的规定,依法在征收范围内采取广大被征收人最容易知晓的方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公告时间不能少于十个工作日。

  所以,在不知道自己家会不会被拆迁时,可以先看一下村庄内有没有相关的土地征收预公告等之类的文件,比如村庄口以及村民经常聚集的一些地方等,如果没有,那说明可能暂时不会被拆迁。

  当然了,有的地方拆迁可能不会采取有利于大家知晓的方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这样的文件,可能会以网络的形式公告大家,所以,在村庄内要是没有看见,那么建议大家可以从当地相关部门的网站上查询,也可以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查询,后者只要输入省份、城市及地区以及项目位置便可以查询到。

  如果没有相应的征地批复文件,那说明此地方并没有征地拆迁项目,自己家可能也不会被征地拆迁。

  不过,实践中还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从网上没有查询到此地有征收,即没有看到征地批复文件,但是实际已经有人占用了土地并启动了拆迁项目,对于这种行为,很明显是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此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村民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想要知道自己家有没有拆迁,主要是通过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等来知晓。一旦遇上了征地拆迁,那么建议大家能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而对于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也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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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于11月12日上午9谈00在北京昌平沙河法庭开庭,,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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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杨和灵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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