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04:57 发布:2024-09-14 15: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期,被演员江一燕获建筑大奖别墅是违建的新闻刷了屏......面对这样铺天盖地的新闻不论放在谁的身上心情可能都犹如过山车.....
据相关媒体报道,江一燕获奖的这个别墅历时5年,更换过好几个设计师才得以完工,前不久更是获得了美国建筑大奖,但在短短的一段时间之后,便有网友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举报称:江一燕参与设计并获美国建筑大师奖的别墅涉嫌违规改扩建。
11月1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回复称,经核实该建筑确实未依法获得规划审批手续。
11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就“演员江一燕违规别墅”再次作出回应,顺义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进行后续处理,江一燕不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要求其将别墅恢复到原来审批的状态。
江一燕的别墅会被拆除吗?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会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且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的回应,江一燕获奖别墅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依法处理。从此来看,江一燕获奖别墅被拆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江一燕的别墅被认定成违法建筑,那么该如何拆除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江一燕获奖别墅被确认为违法,那么在拆除时也要依法拆除,相关部门首先要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也要告知其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且又没有申请复议或是诉讼的话,那么行政机关才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强制拆除。
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违法建筑拆除时有没有补偿?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迁人也不需要补偿。事实上,某些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如果违法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法建筑本身补偿违法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法建筑人的财产利益。
无论做什么事,都应当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一旦突破了底线,那么面对着的将不再是美好的明天而是冷冰冰的语言或是钢铁牢笼。尤其是公众人物,更应该要恪守法律法规。
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拆迁双方因补偿问题长久未协商一致时,拆迁方就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来达到他们快速拆迁的目的。北京圣运律师在接待咨询时,曾有不少被拆迁人言明,仅仅因拆迁方的一句话,自家长久居住的房屋就被定为违建,随后还将会被强制拆除。他们这么做合法吗?难道我的房子真属于违建?拆除还无赔偿?
首先,我们要知道究竟何为违建?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是不予补偿的。
其次,便是要知道合法拆除违法建筑必须要走法定的流程!
一、调查取证
1. 对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注意: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除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之外,还要调查除了该违法建筑外,违建当事人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是出租,还是自住,或者商用等。
3.现场勘验记录。本工作需要记录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内容。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同地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分别有不同的部门来作出。具体如下: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而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遵从“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有些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建造的时间早于某一年限的航拍图,虽然它并未拥有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但若是硬要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是不合理的。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在北京圣运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就有很多地方部门因为此原因而最终败诉的,所以,你在遇到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那么,就有人想问了:口头通知限期拆除算数么?
我们在这里需要知道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并且,在该告知书上还必须要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提出陈述、申辩,则拆除违建的实施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如果规划部门不予采纳,也应当说明理由并做好通知工作,不能将其置之不理不予告知结果。
四、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此规定意味着拒绝突袭,必须要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提前告知违建当事人。
五、下达执法文书
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诉讼复议期间,强制拆除应该中止,否则,一旦拆除错误,将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综上可知,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随后的限期拆除决定法律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予以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遇到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近,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与热议。4月25日,自然资源部部长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该方案中提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并提出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改革任务。至此,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2016年,相关部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2018年,自然资源部又宣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
从建立不动产登记到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历经整整十年,这意味着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意味着经过十年的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这对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等具有深远的影响。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而且还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
那么,建立不动产登记对老百姓有何好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肯定是对咱老百姓有好处的,特别是“城里的房屋和相关土地、农村的农房和宅基地、农村的耕地”这三类不动产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们老百姓有享受到以下几大好处:
一是,个人产权得到保护。比如房屋和土地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是,资产交易会更加透明,更加安全。在实践中,经常有老百姓咨询律师说,自己家被拆迁以后,征收方答应提供两套安置房,由于自己已经有一套房屋,所以就想在达到条件的时候,转手进行交易,可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其中的一套安置房竟然被别人一房二卖。
还有的当事人咨询说,自己买的二手房,但由于没有及时的过户,现在原房主又把房屋转手卖给其他人,现在自己已经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了,现在真不知道要怎么办?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不过,随着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相信这样的情况就会逐渐减少。
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一般所有的不动产交易信息都会被记录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上,所有的交易信息均可查,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些欺诈行为,有利于保障自己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而且自己个人名下的不动产也会查的一清二楚,防止房屋被一房多卖。
三是,老百姓办理手续会更加便捷、方便。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可以适当地减轻老百姓、企业的负担。在分散登记时,农民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林权证等时,分别要去住建局、农业、林业等不同的部门办理,城市居民在办理相关证照时,也需要分别在不同的部门办理,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包括时间上的负担和财力上的负担。
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那么将会从多地、多门、多次办理,变成一窗、一网、一次,甚至不见面就能办成,这样就大大减轻了老百姓、企业时间上的负担,减轻了老百姓财力上的负担,可以让农民、居民、企业少跑路就能办成事。
四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将进一步得到保障。过去,由于登记机构分散和程序不规范,很多农民老百姓的房产、土地等财产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很容易被侵犯。现在,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有效的保护咱老百姓的不动产,同时又可以使交易更加安全,遏制不动产违法行为。
另外,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还可以进一步的规范宅基地交易,盘活农村的存量资产,可谓是两全其美。
总之,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推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否意味着要开始征收房地产税了呢?
对此,有专家表示,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地产税开征之间还没有太大的必然关系。房地产税是地方税,而且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完全是住宅,而是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所以,目前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只是未来房地产税开征的一个技术支持,何时征收,还需要等官方具体的落实方案。
不过,虽然说实现全面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征收房地产税没有必然的关系,但不得不说,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离房产税的征收更近了。
浦南东片南排通道骨干河道整治工程
(山阳段)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47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卫东村10组,杨家村第一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1041.04平方米、建设用地2292.02平方米、未利用地322.78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3655.8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1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1日
浦南东片南排通道骨干河道整治工程(金山卫镇锦盛化工段)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48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卫镇镇集体,农建村村集体;拟征收农用地0.00平方米、建设用地4626.96平方米、未利用地125.97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4752.9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1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来源:i金山
行政机关逾期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行政机关仍没有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而不能以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行政机关并未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予以驳回。若行政机关结合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上调,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一直未能取得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上调后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安置协议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在行政机关超过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被征收人因长期未被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7日,施某某与甲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某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签订了《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施某某于 2013年 4 月15日之前搬迁完毕,甲区政府为施某某安置房屋面积124.38 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 36个月(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过渡费按照施某某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 元/月支付;甲区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各种补偿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征收总额的 3%支付违约金。过渡期结束后,甲区政府依照安置方案规定,对施某某过渡费进行了翻倍发放(每平方米24元1月)。2018年4月26日,S省乙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2018〕2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该文件规定,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 1800 元,按照 1800 元发放,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施某某起诉请求判令甲区政府展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向其交付安置房屋,按照28号《意见》确定的安置费标准向其补发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费及至本案安置终结的过渡费,并按照每日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交付安置房屋的问题
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被征收人要求交付安置房,是否能以行政机关并未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予以驳回。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地方政府尚未开始建造安置房,但其并未拒绝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约定过渡期结束后,即应当交付安置房屋。因而,对要求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政府一方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临时安置期限早已期满,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问题
若行政机关结合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上调,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原安置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标准还是上调后的标准进行支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调过渡费的文件明确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时间远早于文件出台的时间,在协议未经确认违法撤销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并无不当。且在过渡期结束后,政府已按照协议约定翻倍发放过渡费。因此,不应当按照上调后的标准进行支付。
一种观点认为,上调过渡费系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被征收人平稳过渡,对临时安置费的给付标准作出的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于政府一直未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因此,应当按照上调后的标准支付过渡费,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问题
补偿安置协议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在行政机关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若政府已按照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按期足额发放,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且补偿安置协议中仅对于过渡期限进行了约定,不能得出应当何时交房的具体日期。考虑到上浮过渡费支付标准已经可以弥补被拆迁人的过渡期间的损失及正常的房屋租金支出,故政府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安置补偿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应在临时安置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政府迟迟未履行该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被征收人因长期未被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甲区政府向施某某支付2018年5月至 2019年1月的过渡费5597.2元。
◈评析
再审申请人施某某的诉讼请求实际为三项:一是请求判令甲区政府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向其交付安置房屋;二是按照28号《意见》确定的安置费标准向其补发 2018年5 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费及至本案安置终结的过渡费;三是按照每日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一、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交付安置房屋
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政府一方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在判项中载明。
本案中,二审均认为甲区政府具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但认为甲区政府并未拒绝履行协议,只是因为案涉项目拆迁尚未清零,原址回迁的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甲区政府虽然积极推进安置房项目进度,但目前客观上不具有交付安置房的条件。且认为协议中并未约定过渡期结束后,即应交付房屋,因此,二审均在认定部分说明甲区政府应尽快履行交房义务,但在判项中对于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行政机关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在判项中明确载明,不能以客观上不具有交付条件而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否则,被征收人将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从另一角度看,也是纵容了行政机关拖延履行协议义务。
二、在一直未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提高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来具体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临时过渡费的标准有相应的规定,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会根据当地的规定对临时过渡费约定具体的数额。补偿安置协议中一般还会约定超过过渡期限的,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费。行政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但存在特殊情况,当地政府结合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而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作出调整,调整之后的标准高于协议中约定的双倍支付的标准。在超过临时过渡期后,因安置房长期未落实导致被征收人迟迟不能人住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调临时过渡费标准的文件下达之后,对于在文件下发之前未安置完毕项目的被征收人,地方政府也应当自文件实施之日起,按照上调之后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费,而不应该以双方已经对过渡费进行约定为由,执行原约定的标准。即在约定的标准与之后规定的标准不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安置房长期未落实给被征收人实际上带来的各种不便与损失,而且约定的标准也是针对当时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的,之后,随着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变化,临时安置费作出相应的调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采用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标准来执行合情合理。
三、行政机关逾期交付安置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补偿安置协议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在行政机关超过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时,应当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被征收人因长期未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从协议约定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第3条第2款明确约定临时安置期限为 36个月,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据临时过渡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行政机关已经超过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至今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屨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撰写:仝蕾、唐斯斯)
来源:姜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津法善行、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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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女明星获奖别墅是违建!这座豪宅可能要被拆...,,中国女明星别墅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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