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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房屋被偷拆怎么起诉

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房屋被偷拆怎么起诉

更新时间:2025-05-09 12:00  发布:2024-09-18 09: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通常我们首要的做法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简单来说就是“打官司”。不过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句话“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打官司的前提就是要收集证据,证据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

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房屋被偷拆怎么起诉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房屋被偷拆怎么起诉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通常我们首要的做法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简单来说就是“打官司”。不过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句话“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打官司的前提就是要收集证据,证据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王牌”。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完美的证据链条,才能准确无误的还原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官才能以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随着征地拆迁的愈演愈烈,很多被征收人因不满拆迁补偿或是遇到征收方强拆、偷拆等行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上了拆迁维权之路。但作为被拆迁人,从开始征收时就应该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以防在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维权时打了“无准备之仗”!那么该怎么收集证据呢?收集哪些证据呢?

  预征收时,收集好各种有效证件

  在听到或是看到相关拆迁信息的时候,被拆迁人应要及时的将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的有效证件保存好了。如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等。只要是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证明都应该收集好,做到万无一失。

  征收前期,保存好征收方下发的所有文件

  在将要开始实施征迁活动时,征收方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会断断续续的下发各种通知、公告文件。

  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下发公告、通知、文件。包括拆迁单位、征收决定或是征地批文,征地拆迁公告、及拟定的安置补偿办法、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银行账户、拆迁方案、拆迁计划等。其中征地批文以及规划许可证等在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拆迁方是不会主动公开,尤其是征地批文文件,这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可往往征收方在没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征收工作,违法征收老百姓土地,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去行使自己仅有了权利,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各种拆迁文件来作为维权的证据之一。同时,在与拆迁方打交道的时候比如谈补偿时可以做必要的录音,录下与拆迁谈判的过程,特别是拆迁方对你口头承诺的所有事项,如果没有录音,那么日后如果发生利益纠纷则会很难证明。不过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征收时证据的收集

  在征收实施阶段,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是重中之重。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是有选择的,征收方不能直接定了(这时也可录音)。其次房屋评估要看资质,评估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具有相关的资质。在签补偿协议时,如果征收方口头承诺还有额外的补偿时,一定要达成补充协议,以免引起纠纷。同时对每次的谈判过程以及签协议的过程,尽可能的录下,一旦拆迁方出现反悔或是有协议有问题时我们就可以以此为证据来维权。

  被征收人在签订完协议后,记得要留协议的原件。北京圣运律师再提醒一点,在签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协议里面的所有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履行期限等,切忌大意。

  如果在双方补偿没谈妥的时候,被拆迁人就很有可能会面临被强拆的局面,因此如果遇到强拆第一时间要选择报警,这时将报警电话保存好,同时录下音,让警察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在这之前,将自己的房子里里外外以及周边环境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清楚,同时也要对强拆之后的环境及房子拍照留证。

  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离开了证据,再严谨的法律程序,再高超的辩论技巧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充分的证据会给整个行政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1066号谈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其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入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征地纠纷≠敲诈勒索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1066号: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廖某旺等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其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入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旺,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虎寨路43号。2011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逮捕,2013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其他被告人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刘琴犯敲诈勒索罪,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刘琴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均提出无罪的意见。梁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刘琴(均系梁平县聂家村11组村民)以梁平县虎城镇聂家煤矿(以下简称聂家煤矿)征用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堵井口、公路,要求聂家煤矿赔偿土地补偿等费用。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因此先后被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之后,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继续找到聂家煤矿的股东,提出赔偿土地补偿、行政拘留损失等要求,并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2009年、2010年,聂家煤矿因征地纠纷,两次在梁平县虎城镇的调解下提高补偿标准并兑现。2010年8月12日,廖国前、唐开学作为聂家村11组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家煤矿退出多占的土地。2011年8月1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刘琴积极组织村民张罗上诉事宜。同年8月5日至10日,四人商量找聂家煤矿董事长赵成山赔偿行政拘留、民事诉讼败诉、土地赔偿等损失,并电话要求赵成山来解决赔偿损失问题。8月10日,赵成山应被告方的要求来到廖某旺家中,四被告人向赵成山提出赔偿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因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损失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民事败诉损失费2万元,廖某旺被占土地2万元,集体被占土地2万元,共计12万元。赵成山要求四人出具收条并保证不再堵煤矿井口、公路。随后,赵成山让人将12万元送到廖某旺家交给刘琴,后离开廖某旺家。之后,村民得知,也纷纷找煤矿闹事。2011年8月14日,赵成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敲诈勒索。

  二、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梁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申请撤回起诉。梁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廖某旺、廖国前、唐开学、刘琴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并宣告各上诉人无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要求撤回对四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准许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主要问题

  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四、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矛盾,是否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旺等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四被告人以聂家煤矿占用聂家村11组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煽动、邀约村民围堵聂家煤矿的公路和井口,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煤矿按照与聂家村、的协议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并在村、镇协调下,多次提高标准,但被告人仍向聂家煤矿提出赔偿春芽土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行政拘留损失、民事诉讼败诉损失等要求,并以堵井口、堵公路、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聂家煤矿董事长赵成山赔偿12万元。本案不宜将案发当天与整个事件分割开来,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赵成山系受到整个事件的威胁而陷入恐惧并交付财产。故四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语言威胁和聚众滋事的手段,强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旺等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四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系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即被告人廖某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廖某旺等被告人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12万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要正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赵成山财物的主观目的,他们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我们认为,不能认定廖某旺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赵成山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要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的含义。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要取得他人财物,要么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要么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同一财物,不同的人往往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权利冲突,进而导致民事争讼。基于不同的原因对财物主张权利,本身体现了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尊重。与此相反,行为人蔑视法律的存在,对他人财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不支付相应代价,违背法规范和法秩序的要求,规避正当市场行为,以零成本的方式,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即属于非法占有。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侵占、诈骗等,就属于非法占有型侵财犯罪。

  其次,本案事出有因,系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聂家煤矿征用了被告人所在村组的土地,支付了补偿款,但是,廖某旺等被告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直要求增加补偿金额,同时还认为煤矿实际多占了村集体土地,应当对此补偿。客观上,确因补偿标准过低,在梁平县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聂家煤矿两次提高补偿标准。各被告人系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主张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再次,从廖某旺等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廖某旺拒绝领取煤矿就春芽土给予的补偿,还就煤矿多占土地,侵犯村民权利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他们又提出了上诉。由此可知,被告人并没有蔑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

  最后,廖某旺等被告人虽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的语言,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12万元,从客观上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然而,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有必要结合农村地区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进行评价。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入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综上,我们认为廖某旺等被告人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66号指导案例:廖某旺等敲诈勒索案)

  来源:专注行政法

三、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房屋征收评估有变化,需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

  以前我们有讲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评估环节对被拆迁人来说格外的重要,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拆迁人最终能得到多少的拆迁补偿,往往取决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所以,被拆迁人在评估环节不光要积极的参与到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中,还要对评估机构作出来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满意的评估报告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要积极的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有异议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无论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还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而且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评估机构才会受理,并非被征收人认为的,想怎么申请就怎么申请,或是只要申请评估机构就一定会受理。

  近日,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征收方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北京市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本《办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对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不满意仍需申请鉴定的,在该《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

  (四)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文件。

  也就是说,申请鉴定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等上述材料之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审查之后才有可能会受理评估报告鉴定的申请书。当然了,并不是你说只要提交了上述材料就会立马被受理,如果有以下九种情况,那么评估专家委员会可能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

  (三)未经过估价机构复核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

  (六)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已受理并出具过《鉴定意见书》的;

  (七)司法已结案或公检法涉及案件的;

  (八)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

  (九)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申请鉴定的人并非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而是其他人(如征收方)那么评估专家委员会可能就不会受理,对于没有经过复核而是直接申请鉴定的、鉴定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以及房屋权属不明的,同样评估专家委员会也不会受理。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之前一定要先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结果后再申请鉴定。不过,被征收人注意一下申请鉴定的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也就是说,申请鉴定和复核的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0天,如果超过10天那么被征收人的该项权利就作废了。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谨记征地拆迁中的各个维权时间。

  申请鉴定要收费吗?

  想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知道,就评估报告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时是需要交钱的。这在评估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不过,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中将该费用免去了。该《办法》第十五条,开展评估鉴定,不得向申请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费用。专家参与评估鉴定,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预算经费保障。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无论就评估报告的复核还是鉴定,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被征收人不懂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的让律师指导自己。

四、法院判例谈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解决“是不是、有没有和给不给”而非合法与否的问题

  【裁判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亚威,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鲍炳章,区长。

  再审申请人沈亚威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沪一中行初字第156号行政判决,驳回沈亚威的诉讼请求。沈亚威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沪行终51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沈亚威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张爱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20日,徐汇区政府收到沈亚威要求获取“徐汇区宜山路周沈巷112号强拆实施中保全的证据,包括执行笔录、公证文件、视频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接收回执。同年8月6日,作出延期告知。2015年8月24日,徐汇区政府经审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徐府办(2015)第14号-公告《告知书》,答复沈亚威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将该信息提供,并送达了《告知书》和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08年9月20日出具的(2008)沪徐证经字第2042号《公证书》、《物品清单》及视频光盘。沈亚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汇区政府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沈亚威向徐汇区政府申请公开徐汇区宜山路周沈巷112号强拆实施中保全的证据,包括执行笔录、公证文件、视频等政府信息。徐汇区政府经审查认定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出《告知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沈亚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沈亚威的诉讼请求。沈亚威不服,以徐汇区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沈亚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其提供完整的政府信息。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只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但未对该信息是否全面、完整进行实体审查,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等相关规定,摄像资料必须全面、完整以保证证据保全公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摄像光盘分成了不连贯的十九段视频文件,不能反映被强拆房屋的全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收到再审申请人沈亚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接收回执》及延期《告知书》,在延期期限内作出徐府办(2015)第14号-公告《告知书》,并送达沈亚威,同时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08年9月20日出具的(2008)沪徐证经字第2042号《公证书》、《物品清单》及视频光盘一并提供给了沈亚威。徐汇区政府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再审申请人沈亚威提出视频光盘未依据相关规定制作,不能反映被拍摄对象全貌的问题,即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沈亚威以一、二审法院未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实体审查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沈亚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沈亚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雅丽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阳

  书记员 周志兴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五、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5类可能会被推倒重建的房屋,看看有没有你们家

  2022年还会不会有拆迁啊、征地拆迁是不是没有了?是不是“旧改”已经完完全全取代了“拆迁”?自从前两年开始实行“老旧小区改造”以来,还会不会遇到拆迁这类问题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且也有不少网友都纷纷留言表示“今后可能不会再有拆迁了,拆迁已成为“过去式”等等...

  虽然这两年,国家在全面推行“老旧小区改造”,而且还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专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且也在该《意见》中明确表示,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小修小补”取代了“大拆大建”,并且今后的拆迁也会逐渐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就不会有任何的拆迁了。也就是说,如果以改造、整治的方式难以改善或是消除危险房屋变成安全房屋的,或是违法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就会被依法拆除。下面我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中的规定,具体地为大家来浅析一下哪几类房屋会有幸被拆除重建

  1、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年限超过20年

  房屋会不会被拆除重建,首先要看房屋建设的时间,我们打个比方来说,如果房屋是1998年建成的,那么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若这类已经使用二十多年的房屋经修缮后仍无法变成安全房屋的话,那便可以申请推倒重建。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应当在二十年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需要根据规划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二)年久失修或者经维修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公共安全,只能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解决的;

  (三)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评估后需要拆除重建的。

  看了上述的规定,想必大家心里已经很清楚了,只要房屋使用年限超过了20年、30年,甚至是更久,那么就有可能被纳入拆除重建的范围中。

  2、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房屋

  除此以外,一些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房屋,或是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同样也有可能会被拆除。

  3、因城市设施或是公共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房屋

  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急需要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如通信设备等),那么房屋就有可能被依法拆除。

  4、因城市更新需要的房屋

  比如说,扩宽道路啊,修建高铁、高速啊,修建水、电站等,如果房屋在这些项目征收的范围内,那么同样也有可能会被拆除。

  5、城中村内的农村房屋

  所谓的城中村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通俗点来讲就是城市里的农村。虽然说,他们离城区比较近,且基本上是生活在城里,但是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生活却还是有点差别,最主要的就是村庄卫生条件比较差,村庄环境不美观,影响了城市发展,所以,这类村庄里的房屋,也有可以被拆除。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属于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全体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无论是城市更新项目需要占用房屋的,还是房屋超过20年需要拆除重建的,都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能拆了西墙补东西,不能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实践中,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相关部门违反相关法规政策违法拆旧建新等,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呢

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材料

房屋被偷拆怎么起诉

房屋偷拆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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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遭偷拆时,如何搜集证据?,,房屋被偷拆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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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沈一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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