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03:21 发布:2024-09-18 10: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要想获得合理合法满意的征收补偿,你一定要知道这些细节问题:
合法房屋征收补偿细节问题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5.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
6.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9.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武义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机构武义县房屋征收指导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其他组织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包括:
1.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登记;
2.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
3.组织被征收人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5.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征收决定
(一)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由组织实施建设活动的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和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3.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4.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拟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当日,书面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下列手续: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过户或者抵押;
4.房屋装饰装修;
5.新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拟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2010 年 10 月 1 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七)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登记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单位提出。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八)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的认定办法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部门提出。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九)县人民政府需组织房屋征收范围内有直管住宅公房和有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应先房改后征收,并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1.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公寓式房屋征收补偿。
2.承租人虽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3.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县属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搬迁工作,并进行房屋移交。凭房屋移交清单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县属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依照前项规定对承租人进行措置后,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7.补助和奖励标准;
8.签约期限;
9.其他事项。
(十二)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工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
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十四)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十五)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产权调换房屋(含期房)可以折价计入。
(十六)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查,认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七日内在相关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超过一百户(含)或者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评估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勘察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五)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拒不签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评估复核不收取费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征收补偿
(一)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房屋征收综合补偿(含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及搬迁、临时安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且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可合并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五)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用于被征收人搬家和固定电话、宽带、水表、空调、电热水器、管道燃气等搬迁的补偿费用。
(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的两倍支付。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在领取临时安置费后,应按相同标准支付临时安置用房的房租。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临时安置用房。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涉及特殊设备搬迁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九)征收住宅的,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县城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低保家庭(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相近的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但不足20平方米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差价,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百分之九十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十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十二)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县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实施单位应对档案进行收集、保管、移交,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五、其他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三)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贵州省A市B区人,系 当地某商场商铺的业主,拥有合法产权。2015年3月16日,B区政府下发云府发[2015]156号文件,设立了“B区市西路业态转移工作指挥部”。2015年4月22日,指挥部发布《市西路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所谓的“收储”。2015年5月5日,指挥部下发《公告》称:“指挥部已与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收储意向性协议,要求王先生等人在10日内自行撤离”。与此同时,商场之外的其它商场也同样开展收储工作。自此,指挥部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迫王先生停业,在商场外建设围墙,禁止王先生进入商场商铺,并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由于B区政府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导致王先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经营,王先生多次联系到相关的负责人,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的王先生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了北京北京圣运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并亲自到访北京北京圣运律所,在北京圣运律所同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主任面谈维权事宜。两位主任的专业折服了王先生,王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所的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为了更清楚的了解现场情况,两位律师第二天便随王先生回到B区,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调查走访。见到有律师到来,商场里有同样情况的业主也纷纷前来咨询两位律师,在两位律师的耐心解答下,其他的业主也纷纷加入了维权队伍,并推选王先生等五人作为代表。
回京后,两位律师继续展开下一步的调查工作,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得了相关的文件,针对获取的文件,两位律师积极调整维权方案,准备接下来的诉讼活动。
2016年8月2日,王先生等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确认区政府对市西路商铺作出的“收储”决定行为无效,并责令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一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
对于一审法院的说辞,两位律师并不认可,当即起草了上诉状,诉至贵州省高院。两位律师认为王先生等人并未同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过房屋收储租赁合同,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为由将此案定性为民事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指挥部以“收储”的名义对未签订“收储合同”的王先生等人的商铺进行了强制拆除和强制装修,其作为区政府下设的行政机构,反映的是区政府的意志,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事实无可厚非。经过贵州省高院的审理,法官认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反映的是机关意志,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最终作出裁定,撤销贵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指令贵阳市中院受理本案。目前,该案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农用地、林地、草地等)一直以来都是农民老百姓最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有的农民老百姓一年的收入就全靠种庄稼。俗话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了自己的承包地,农民才能踏实,日子才能越来越好,国家也才能越来越好。所以,农民对土地是十分地看重与珍惜。
不过,这里需要农民老百姓知道的是,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实践中,有的农民老百姓认为,自己种了几十年的土地,所以,土地就是归自己所有,即使遇到了征地,该土地补偿费也是归农民自己的,不归村集体所有。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在农村,农民只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就算日后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了,那么土地补偿款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
当然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村委会并不意味着这全部的土地补偿费都归村委会所有了,村委会需要将绝大多数土地补偿费再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只能扣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里公共事业建设等(这点需要大家注意)。
在弄清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之后,我们接下来再了解一下土地权属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村民与村集体,村民与村民等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源源不断,也常常会引起许多农民老百姓的关注。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民为了争取一分土地,会村其邻居,或是与隔壁村民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土地权属纠纷。其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其在当地某村内有三亩土地,这三亩土地都离马路边比较近,所以种植庄稼也特别的方便,可是有一天,其村内的另一位村民却声称其中一亩土地是他的,这让杨先生非常的郁闷,自己种了十几年的地了,一直以来都种的好端端了,没想到,现在土地不归自己了,面对这种情况,杨某先去找了村委会,可村委会却说让他们自己解决...
其实实践中,自己家种得好好的土地,一夜之间,突然成了别人,这种情况非常的多。此前北京圣运律师就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子。我们以其中一起为例来给大家说一下,村民与村民之间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当要怎么办?
王某是内蒙古锡林郭勒某县的村民,几人分别在该村承包了草地。一直以来,王某等人利用这些承包的草地生活得是非常的惬意,而且收益也一直都不错,最主要的是,王某等人也主要以经营草场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本以为,以后的日子会一直这么平静的生活下去,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平静的生活却在去年三月份被破。
隔壁村组的牧民在某一天大摇大摆的在王某等人承包的草地上放牧,王某得知此事之后马上来到了现场阻止,可是对方却大言不惭地说这块土地早就属于他们村组了。针对对方的这种说辞,王某等人就此事去咨询了镇政府,可是镇政府的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王某等人知道如果现在不尽快处理该事情的话,那以后就会越对自己不利,所以,不知道怎么办的王某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协商以后,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网上查找,王某等人最终联系到了在土地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在与北京圣运律师电话沟通过后,王某等人大概了解了这其中的问题所在,最终其先决定让北京圣运律师去现查调查。
通过调查,北京圣运律师很快就验证了自己的说法,并当场与王某等人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王某等人觉得北京圣运律师非常的认真,随后就很自然很放心的正式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圣运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整体研讨,经过研讨最终确定了一个有利于王某等人的维权方案,该方案经过王某等人认同后,北京圣运律师指导王某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县该村各小组草场的四至、面积及确权情况的材料,同时要求公开另一县某村草场确权的档案全部材料,包括不限于申报、勘测、确权过程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的证明材料和某县某村一组的草场四至、面积及确权颁证情况的材料。
然而,让北京圣运律师没有想到的是,当地相关部门签收了王某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在其法定履职期限内一直没有作出任何的答复。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北京圣运律师在经过分析之后,又制定了一套属于王某等人的维权方案,决定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当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当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最终,复议机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相关部门未对王某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土地权属纠纷在实践过程中非常多,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一定要先保持冷静,其次,需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确权、四至材料等,然后去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找村委会协商解决一般是土地权属发生在村民与村民之间),对于没有协商解决的,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处理。当然了,如果土地权属纠纷是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那么,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然后依法确权登权。
对于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在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倘若经过相关部门的处理之后,仍没有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对于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仍然没有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关系着农民老百姓的利益,如果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一夜之间自己的承包地是别人的了,那么,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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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律师谈合法房屋征收补偿的细节问题,你可知道?,,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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