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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谈2020年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棚改政策新政2021

住建部谈2020年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棚改政策新政2021

更新时间:2025-05-14 04:58  发布:2024-09-18 11: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住建部谈2020年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在会议上提出要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要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住建部谈2020年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棚改政策新政2021

一、住建部谈2020年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棚改政策新政2021

  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在会议上提出要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要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要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据住建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棚改计划新开工289万套。1-11月,已开工315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09%,完成投资1.16万亿元。

  自十多年前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合计开工7000万套,大约2亿多的困难群众圆了“安居梦”

  总之,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暖心工程”,“民心工程”,棚改相比于其他的征收项目,其针对性要更强,国家也希望通过棚户区改造的方式来有效的提高和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因此一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老百姓来说应该是件好事。

  对于棚户区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就是指环境比较脏、比较乱、居住密度比较大、交通不便利、使用年限久、使用功能不完善等区域。那么在2020年棚户区改造时,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注意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

  实践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多都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开展,因此补偿方式也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而且选择产权置换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就近安置。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遇到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的情况,仅以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中的一种进行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征收方的这种做法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注意了,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的话,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注意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

  评估报告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最终能获得多少补偿,因此在评估报告出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当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得知,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可是实践过程中,有许多征收方都私自决定评估机构,这其实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是不合法行为。因此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一旦遇到征收方私自以某一种方式或是直接决定评估机构的话,被征收人可以举报。

  3、注意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

  房屋评估方法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然后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给予赔偿;

  二是成本法。成本法是根据评估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来求取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来说,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三是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现在和未来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

  关于住宅拆迁的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人最为有利的就是市场比较法,按照法律应有之意,市场比较法也应该是各地最先采纳的方法。可由于市场比较法会让征收方承担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以各种理由避免该评估方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方刻意规避该方法来评估房屋价值导致补偿过低时,建议暂时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注意维权期限

  被征收人在征收阶段如果遇到违法行为比如强拆、断水、断电、停止供暖等或是补偿不合理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维权宜早不宜迟,被征收人一定要拿捏好维权时间,以免错过时间,损失合法利益。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其他项目的征收都涉及到自身利益,因此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判例谈养殖场虽不具备合法基础,但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裁判要点】

  在乡、村庄规划区之外进行农业设施建设虽然需要就用地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但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及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涉案养殖场被拆除的养殖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并未提交办理相关审核、备案等手续的证据,亦未提交用地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故其建设行为不具备合法基础,应对其养殖设施建设费用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拆除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对其建设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反而发放给政府专项补贴以及资金,对其发展养殖予以鼓励与支持。且行政机关亦未提交案涉土地在建设前已纳入乡、村庄规划区的相关证据。涉案养殖场对于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部分合理的信赖利益,因此,其合法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被告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21)青行赔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新联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权世有,该社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古城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积良,男,该区瞿昙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徐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赵积良,该镇镇长。

  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洛鼎,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明,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民合作社)、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都区政府)因新民合作社诉乐都区政府、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瞿昙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权世友,上诉人乐都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积良、李文斌,被上诉人瞿昙镇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洛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民合作社因诉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青行终36号行政判决,以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判决确认拆除新民合作社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日新民合作社以其行政赔偿150万元的诉求未进行详细核对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所提赔偿数额系其估算,且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尚未经司法机关确认违法的前提下,提出以上赔偿请求不妥为由,就行政赔偿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行终36号行政裁定,裁定准许新民合作社撤回行政赔偿的上诉及起诉,并撤销原审就赔偿部分的裁判。2021年8月4日,新民合作社就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违法拆除行为造成损失向一审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新民合作社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乐都区政府认为新民合作社于2021年7月15日在诉拆除行为违法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案件中撤回赔偿请求的上诉、起诉后不得再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新民合作社在(2021)青行终36号案中撤诉时拆除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在被诉拆除行为判决确认违法后,新民合作社再行提起赔偿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与一并提起赔偿诉讼时所依据事实不同,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亦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乐都区政府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认可。二、关于乐都区政府认为新民合作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抗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先行处理的前提是在对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尚未进行合法审查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对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已审查并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本案中,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行终36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新民合作社起诉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新民合作社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在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予以送达,未依法进行催告,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新民合作社享有法定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养殖场内的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法院已经确认违法,由此造成新民合作社财产损失应由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取得赔偿的前提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新民合作社要求赔偿的猪舍、围墙、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消毒室属不动产,并经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为“大棚房”违法建设。虽然新民合作社称其养殖场未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建设,但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之原则,新民合作社对其养殖场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使之失效之前应推定为合法、有效。据此新民合作社要求赔偿的猪舍、围墙、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消毒室不属本案赔偿范围,对该部分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新民合作社要求赔偿的母猪产床6套、单体限位栏12套、仔猪保育床2套、自动喂料机6套、大兔子、仔兔、鸡属于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本案中,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辩称,对新民合作社的赔偿请求应由新民合作社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及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因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新民合作社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且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民合作社初步证明的基础上依法酌定其损失金额。新民合作社提供的损失清单中大门3座、母猪产床6套、单体限位栏12套、仔猪保育床2套、自动喂料机6套、大兔子、仔兔、鸡等物品与其经营性质相符其数量双方均不能证实的情况下,新民合作社诉称的物品数量亦在合理范围之内,按照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其数量按照新民合作社提供赔偿明细及清单确定。新民合作社自认母猪产床、单体限位栏、仔猪保育床、自动喂料机系其自制,结合市场价格酌定大门每个3000元×3个=9000元;母猪产床每套2000元×6套=12000元;仔猪保育床每套1000元×2套=2000元;自动喂料机每套300元×6套=1800元;单体限位栏每套500元×12套=6000元;大兔子每只200元×24只=4800元;仔兔每只80元×8只=640元;鸡每只200元×1只=200元。合计36440元。

  综上,新民合作社的部分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一、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共同赔偿新民合作社36440元;二、驳回新民合作社其他赔偿请求。

  新民合作社上诉称:一、请求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二、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养殖场大门、围墙、猪舍、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消毒室属不动产,并经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为“大棚房”缺乏事实证据,相关部门并未作出相关决定。二、鉴于上诉人养殖场系2019年由二被上诉人扶持所修合法成立,并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二被上诉人的鼓励和扶持,出于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不得定为违建。三、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取代了之前通知。内容变更为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设施农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耕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规严肃查处。依据上述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之外进行农业设施建设虽然需要用地审核或备案手续,但无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及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猪舍、围墙、大门、消毒室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属于通知中规定的农用设施,虽然案涉养殖场未能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确实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但是其用地是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从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而相关政府并未作出处罚或完善手续的决定,反而对其发展生猪养殖业予以鼓励与支持,证明行政机关对新民合作社登记成立的生猪养殖合作社,至强拆行为发生之时仍合法有效。因此上诉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案涉土地上兴建养殖养猪设施,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乐都区政府答辩称:一、关于新民合作社认为一审判决将大门围墙等确认为大棚房缺乏事实依据的问题。按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行终36号行政判决查明事实,案涉建筑物为大棚房,所占用土地为一般耕地,按照规定不能在耕地上建房。二、根据2014年的相关文件,设施农用地虽然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是需要办理占地手续,其在办理许可证时未取得相关手续,案涉建筑不具有合法性。

  瞿昙镇政府答辩称:一、同意乐都区政府的答辩意见。二、生效文书已经确认案涉建筑为大棚房,属于违法建筑。三、新民合作社没有提出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赔偿36440元缺乏证据。对围墙,猪舍等不属于赔偿范围,我们没有意见。

  乐都区政府上诉称: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改判驳回新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全部诉讼费用由新民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此处两种举证责任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不利后果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否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将无从举证。结合本案,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对于新民合作社提出的赔偿明细及清单,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应由新民合作社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记录、发票凭证、现场照片等能够证明强制拆除时,上述物品存在于拆除现场且被直接损毁,而非简单的以一份清单即视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且在双方均无法证明上述物品是否存在,物品数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直接以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认为新民合作社诉称的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直接酌定赔偿金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新民合作社答辩称,二被上诉人强拆时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导致我无法对赔偿数额等进行举证。合作社修建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现在又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建进行强拆,属于言而无信的行为。且跟合作社情况相同的养殖场获得有政府补偿。

  瞿昙镇政府未就乐都区政府的上诉意见发表答辩意见。

  诉讼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行终85号行政裁定认定:乐都新鸿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为赵玉香。赵玉香与权世有约定,由赵玉香投资,权世有投入人力和技术进行经营。后于2011年青海省财政厅下达农区畜用暖棚建设补助资金15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下达青海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25万元。新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权世友在另案庭审中自认乐都新鸿养殖场实际未经营。乐都新鸿养殖场已被吊销合伙企业经营执照。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行终36号行政判决认定:2010年10月27日,权世有设立乐都县新民养殖专业合作社。2019年1月24日,经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权世有将乐都县新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更名为新民合作社。2018年10月12日,海东市乐都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乐政办[2018]200号《海东市乐都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根据上述方案,瞿昙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存在的“大棚房”问题进行清理排查,经过排查,确认权世有的乐都新鸿养殖场在未取得用地手续情形下,占用村集体土地修建养殖场,属于“大棚房”整治清理的范围。新民合作社和乐都新鸿养殖场的经营场所均位于瞿昙镇新联村120号。2019年2月28日,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对位于瞿昙镇新联村120号的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并制定了《2019年瞿昙镇新联村权世有拆除房屋登记表》。新民合作社占地6.6亩为一般耕地。新民合作社未经乐都区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权世友庭审中陈述养殖场修建于2008年,2011年建成。乐都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新民合作社使用的土地于2015年纳入景区规划。

  《2019年瞿昙镇新联村权世有拆除房屋登记表》登记有:长68.8米、宽43.7米的围墙;长35米、宽6.4米的猪舍8间;长35米、宽9米的猪舍1间;长5.6米、宽4.1米的消毒室1间;大兔子24只;仔兔8只;鸡1只;产床6个。权世友表示对登记厂房的面积、间数及用途无异议,但存在漏登。

  上述事实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行终85号行政裁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行终36号行政判决、庭审笔录、《2019年瞿昙镇新联村权世有拆除房屋登记表》为证。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强制拆除新民合作社的行政行为违法,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依法应予赔偿。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因强拆造成的新民合作社合法损失的界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从权利来源来看,2010年10月27日,权世有设立乐都县新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自繁自育仔猪,养殖生猪等。2019年1月24日,经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权世有将乐都县新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更名为新民合作社。同年2月28日,新民合作社被强制拆除。至强拆行为发生之时,新民合作社仍为合法存续状态。关于合作社的用地来源,其法定代表人权世友庭审中陈述系通过承包地流转取得,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从建设行为来看,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规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之外进行农业设施建设虽然需要就用地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但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及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新民合作社被拆除的养殖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并未提交办理相关审核、备案等手续的证据,亦未提交用地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故新民合作社的建设行为不具备合法基础,应对其养殖设施建设费用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开展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对其建设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反而发放给乐都新鸿养殖场政府专项补贴以及资金,对其发展养殖予以鼓励与支持。且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亦未提交案涉土地在建设前已纳入乡、村庄规划区的相关证据。新民合作社对于案涉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部分合理的信赖利益。因此,新民合作社的合法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行政赔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行为意义上都应当积极提供证据,以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及时作出裁判。但在结果意义上,仍须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通常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原告应当就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多少承担举证责任。新民合作社请求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1937800元,范围包括大门、猪舍、围墙、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母猪产床、单体限位栏、仔猪保育床、自动喂料机。其仅提交赔偿明细清单、养殖场照片作为赔偿依据,无法证实具体损失大小及金额。瞿昙镇政府提交《2019年瞿昙镇新联村权世有拆除房屋登记表》,表中登记有围墙、猪舍、消毒室、大兔子、仔兔、鸡和产床的数量等,但未登记具体金额。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被告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如前所述,新民合作社的合法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故一审法院认为猪舍、围墙、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消毒室属不动产,并经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为“大棚房”违法建设,不属于赔偿范围确有不当。现合作社已被强制拆除,依据诉讼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损失金额。参照《2019年瞿昙镇新联村权世有拆除房屋登记表》中登记的围墙、猪舍、消毒室面积及数量,考虑到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公信力及对政府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结合市场价格酌定乐都区政府、瞿昙镇政府赔偿新民合作社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200000元。一审法院对新民合作社的其他合法财产酌定赔偿364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当。新民合作社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乐都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共同赔偿海东市乐都区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236440元;

  三、驳回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边红丽

  审判员 吴晓良

  审判员 孔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献育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三、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何为连续状态呢?

  针对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所指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建筑从刚刚开始修建到违法建筑修建成功并一直存在,都属于该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相关部门都随时可以针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罚款或是拆除),不受两年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再简单一点来概括就是,在没有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客观存在的因素下,只要违法建筑一直存在,没有消除,无论多长时间,无论是否已经过了两年,一旦相关部门发现了该违法建筑,那么其是随时可以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的,不受两年的时效限制。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再次告诫大家,在建设房屋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依法依规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否则即使房屋建成,也可能面临着被拆除的局面。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棚户区改造改造要注意这几点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被拆迁人常有的几点误区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绝大多数被拆迁人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所以,他们对征地拆迁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征收是个怎样的流程,了解的或是知道的少之又少,更不知道征收方公示或是下达的文件中哪些是比较重要的,哪些会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导致绝大多数被拆迁人是征收方说什么就信什么,对他们公示的文件也都认为是合法、合规的,而且,有的被征收人还将他们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的希望全部寄托于征收方。

  按理说,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应当要依法依规的进行,但是面对拆迁这么大的工程,难免会存在个别征收方为规避法定程序,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以各种理由混弄被拆迁人的情况。对此,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千万不要以自己什么都不懂就任由征收方摆布,在不明白或是不懂时要及时的调整好心态,咨询专业律师,只有这样,被征收人的权益才能够有效的得到保障,千万别让自己陷入某些误区当事。对此,下面这几种行为被拆迁人应要及时的改正。

  一、不看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被拆迁人,就是对征收方下发的一些文件通常有选择性不看的习惯,总认为自己就是个没有文化的老百姓,看不明白其中的内容,所以干脆就不看了,等着让别人告诉他。

  虽说这样的被拆迁人是极少数,但北京圣运律师还是要说,征收方发布的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或是其他相关的文件材料,基本上都与被拆迁人利益息息相关,且这些材料也都是征地拆迁项目中很重要的依据,有一些文件还需要被拆迁人在上面签字,如土地现状调查表,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要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土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地上树苗的种类等进行调查。在调查完之后要与被征收村民就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因此,如果如果选择不看,或是不仔细看,随随便便地在土地调查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若日后发现实际栽种的树苗与征收方调查的不一样,那么后悔也可能来不及了。所以,对于这份土地调查表或是其他需要签字的文件,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真的核实,认真的查看,尤其是拆迁协议,一定要把协议中的内容弄明白之后再去签。对于拆迁协议内容不明确或是不完整的,比如没有具体的写明补偿款是多少,没有明确安置房具体位置,没有明确给付补偿款时间或是违约责任的,建议不要签字。

  二、一味的与征收方纠缠,拖延时间

  补偿不合理时,总会有被拆迁人认为,我天天去找征收方协商,去找他们闹,他们总会妥协答应我的要求,或是只要我不签订补偿协议,不搬离被征收房屋,拒绝签收他们下达的任何文件,那么征收方就不能把自己怎么样。但真是这样吗?事实上,并非如被拆迁人想的这样,很多征收方常常不吃被拆迁人这一套。因为,他们在被拆迁人拒绝的同时,已经想好了对策,那就是强拆,然后让工程继续。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味的与征收方纠缠,拒绝签收任何文件,一味的拖延时间不仅征收方不会妥协,房子还会保不住,同时还会让被拆迁人失去维权的机会。所以,在补偿不合理,对征收决定不服或是收到征收方下达的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有时效的文件时,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60日,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要在复议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自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被拆迁人为了节省诉讼费,会四处询问拆迁律师,读各种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条文,在了解到基本的法律知识后就会试图通过学到的一些法律法规自行解决问题,等到结果出来之后才发现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

  被拆迁人要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而且法律法规方面也很繁琐,若真想要完全搞清楚来龙去脉是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的,而且还不一定能够活学活用。因此,要相信专业拆迁律师的谈判经验,要相信他们的办案能力更能准确无误的找到拆迁中违法的行为,对症下药,然后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或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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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住建部谈2020年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棚改政策新政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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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谈昭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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