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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一般会有几次与拆迁方谈补偿的机会?又该如何谈判?

征地拆迁中,一般会有几次与拆迁方谈补偿的机会?又该如何谈判?

更新时间:2025-05-13 13:06  发布:2024-09-19 11: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中,一般会有几次与拆迁方谈补偿的机会?又该如何谈判?,任何事情的成功,往往都与相互之间的谈判有着很大的因素。拆迁补偿也不例外,拆迁补偿的多与少往往与拆迁户跟拆迁方怎么谈判,如何谈判有着很大的关系。既然拆迁谈判签订补偿协议是整个拆

征地拆迁中,一般会有几次与拆迁方谈补偿的机会?又该如何谈判?

一、征地拆迁中,一般会有几次与拆迁方谈补偿的机会?又该如何谈判?

  任何事情的成功,往往都与相互之间的谈判有着很大的因素。拆迁补偿也不例外,拆迁补偿的多与少往往与拆迁户跟拆迁方怎么谈判,如何谈判有着很大的关系。既然拆迁谈判签订补偿协议是整个拆迁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那么一般会有几次与拆迁方谈判的机会呢?

  拆迁谈判并不是一场国际赛,不是一次性就可以搞定的。谈判期间,往往可能需要好多次。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与拆迁方在谈补偿时,可以有很多次谈判的机会。但是与其他谈判不同的是,拆迁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许多拆迁户的房子。而房子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因此想要获得合理补偿,再次拥有一套能避风避雨的房子,那么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是非常关键的。

  一、有策略性地安排谈判时间

  在谈判之初,让对方尽量找不到你人,然后不要与对方进行任何接触。让拆迁方与其他人先谈,然后随后通过旁人了解他们取得的进展。要知道,拆迁方越到最后就越想尽快的把整个拆迁事情都了结了。而最后剩下的,拆迁方则就会很少顾忌,此时,他们就会更容易做出让步。

  二、理性的确定目标,合理要价

  在与拆迁方谈判初期,拆迁户可以试着提高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可是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让对方察觉或是觉得你在漫天要价。太高的拆迁补偿会让拆迁方认为你是“狮子大开口”,对于这种谈判方法或是条件,只会浇灭拆迁方谈判解决的希望。

  同时,北京圣运律师还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在初期就与拆迁方争论不休,这样只会导致谈判不能正常的进行。

  三、掌握主动权,善于判断

  只要是合理的必要的谈判,我们都不应该拒绝,但前提是必须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简单点来说就是,在刚开始谈判的时候,拆迁户有权决定谈判时间以及选择什么地方进行谈判。如果拆迁户能在征地拆迁谈判过程中占据主动权,那么将会对谈判有很大的帮助。

  不过,就谈判地点来说,基本分为谈判主场和谈判客场,而谈判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使用主场作战,有利于谈判时间和气氛的控制,但是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选择的地点,一定不要选择让对方抓住自己把柄的地方。回避自身弱点,提高谈判地位。

  四、多方获取信息,利于谈判

  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不过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是很难套出拆迁方的底线的。有时不管你怎么说,拆迁方可能都会拿话压你。因此,必要的时候我们还是得利用法律,阻滞拆迁方拆迁进程,以时间来换合理补偿。

二、济阳征补公告〔2024〕16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冉家村集体土地。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回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冉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济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63号)和《关于济南市济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7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蒿庵大街以北、龙兴路以西、蒿庵北街以南;面积:6.6854公顷,其中:农用地3.2754公顷(耕地0.1304公顷、园地2.0329公顷、林地0.6250公顷、草地0.2305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2566公顷),建设用地3.410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南市济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冉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冉家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济南市济阳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50.4215万元。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回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三、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因强拆导致房屋无法评估时怎么办?

  2013年12月,相关部门发布了《xx综合治理项目区域房屋征收公告》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杜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评估机构对杜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2015年6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认定杜先生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无装潢、无附属物等其他事项。

  杜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经过复议,有关部门撤销了该补偿决定。2016年4月,相关部门将杜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随后,杜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后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杜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杜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部门于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赔偿杜先生房屋损失xx万元;若杜先生选择产权置换,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为杜先生提供xx平方米的房屋,相关部门不再支付房屋赔偿款;若杜先生选择产权置换,相关部门需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同时还需在60日内赔偿杜先生附属物损失xx元。

  一审判决后,杜先生与相关部门均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随后,相关部门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杜先生房屋,杜先生就有权就该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本案涉及征收,杜先生被拆除的房屋与其邻屋被征收的房屋东西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原审法院参照杜先生邻居被征收房屋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综合确定杜先生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房屋面积,杜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相关部门同意其建设的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实测面积一层、二层共计xx平方米。与杜先生被强拆房屋相邻的xx的被征收房屋证记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而其补偿协议是依据的实测面积进行的补偿,原审法院以此作为参照,将杜先生房屋的实测面积xx平方米作为认定杜先生的房屋可赔偿面积,体现了公平原则。相关部门认为杜先生邻居的房屋实测面积均为合法面积,与杜先生被拆房屋实际情况不同,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据。

  关于赔偿标准,因杜先生房屋已经灭失,且相关部门又未提供对杜先生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证据,所以原审法院参照xx的二层住宅的补偿标准和当地商品房成交均价等因素,结合杜先生房屋与其邻居房屋之间的差异等,酌定杜先生房屋的赔偿标准为xx元每平方米,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通过上述案例那么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且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那么对被拆除房屋的赔偿可以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践中,如果自己的房屋在未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对其作出补偿决定或是被相关部门给强制拆除,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并及时地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自己公平、合理地赔偿。

四、收藏!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诏政规〔202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2年第十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5 90号)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部分位于土地征收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第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1.征收部门: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征收期限:以诏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安置就近、面积对等、土地使用性质对等、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限量扩购、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 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 〔2022〕14号 )相关规定执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按附件6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争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二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七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国有土地权属权源证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改革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票据(标注国有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为依据,上述有效文书认定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为准。

  (二)未能提供合法批建有效文书的房屋,其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时间有效证明),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置:

  (1)三层以下(含)按被征收建筑面积 的 6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 的 9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

  (2)超过三层以上的建筑,原则上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并依法予以拆除。

  (3)材料费补助为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钢结构300元/平方米。

  3.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置:

  (1)三层以下(含)按被征收建筑面积 的 5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 的8 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

  (2)超过三层以上的建筑,原则上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并依法予以拆除。

  4.2020年7月3日至项目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置:

  (1)三层以下(含)部分按被征收建筑面积 的 4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 的 7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

  (2)超过三层以上的建筑,原则上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拆除。

  5.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拆除。

  (三)集资房、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分别按产权面积结算货币补偿价值或置换安置房。

  (四)被征收房屋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据实计算,但不计算层数。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八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1、附件4 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 件 3 标准 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

  3.实行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权源土地性质一致的原则;如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国有划拨的,配建的安置房的产权为国有出让,需要补差价格,补差金额为300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按有效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10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一套安置房;1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以下的最多可选 择2套安置房;200平方米以上(含)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以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6.征收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进行基建的,按征收通告时点的城区普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由各片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7.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件5标准每半年发给1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之日止。当月1—15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6日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5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搬入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住宅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在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增加300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二条 困难户居住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居住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

  以户为单位,可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 15 平方米的,由政府无偿补足到人均 15 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 35 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 35 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安置价 2500 元 / 平方米计算。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属于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在押服刑人员等,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第十四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持有效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残疾人,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2000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元/户。

  第三章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沿主次干路第一列或沿街已办理商住用地手续的房屋,其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

  (二)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房屋进深沿主次干路第一列或沿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进深10米以内(含)的面积为营业性用房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计算,进深超过10米以上的部分以住宅房面积计算。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 (层高≥2.2 米) ,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2、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营业性安置房第一层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也可按1:1.5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第二层(及以上楼层)。

  2.一间营业性用房只能产权调换安置一间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用房不予析产分户),且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部分,5平方米以内(含)的,购买优惠价按照55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5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另行确定;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营业性安置房带有夹层的,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或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4.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装修部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5.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

  (五)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办理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合法建筑物,但没有实际营业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7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10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符合本条第一项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但未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凭证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55%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85%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六)企业及仓储用房、违法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也不论是否实际营业,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按照经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 营业性用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在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增加300元/平方米奖励。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0元/亩,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给予计算。

  征收工作经费用于县、乡、村三级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外聘工作人员等的办公费、租赁费、设备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宣传费、会议费、前期调查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不包括聘用审计、测绘、评估、渣土外运等的第三方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偿标准

  征迁中涉及供排水管网、电力、通信、广电、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协调配合,费用纳入征迁成本。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征收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户口簿;

  (三)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审批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有效票据及相关证照等;

  (四)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诏安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综〔2020〕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按原征迁方案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的征迁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补偿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补偿标准,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建制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片区征迁实施方案由相关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县政府批复后实施。

  附件: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3.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4.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补助标准表

来源:诏安政府网

五、弋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弋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饶市龟峰风景名胜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要求,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公布全县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求,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重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垦殖场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县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 、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1.县委政法委为我县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牵头单位,负责辖区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预防和处置预案和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收土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分类、青苗、附着物及附属物等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附着物及附属物等补偿,留用地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及拨付的。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提取等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核实并向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等工作。

  6.县林业局负责征收、征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以及征收土地地面名贵树种、人工高产油茶园认定和估价等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人口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审查和确认,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确认等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思想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督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9.征收土地面积以具备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

  四、弋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一)弋江镇、南岩街道、花亭街道、桃源街道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46600元/亩。

  2.林地:32620元/亩。

  3.未利用地:27960元/亩。

  (二)曹溪镇、朱坑镇、葛溪乡、三县岭镇、湾里乡、清湖乡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43600元/亩。

  2.林地:30520元/亩。

  3.未利用地:26160元/亩。

  (三)圭峰镇、樟树墩镇、叠山镇、港口镇、漆工镇、中畈乡、旭光乡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41900元/亩。

  2.林地:29330元/亩。

  3.未利用地:25140元/亩。

  五、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六 、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下的区片综合地价、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弋府字〔2020〕56号)执行。

  本通知公布的弋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自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废止。

  弋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弋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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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中,一般会有几次与拆迁方谈补偿的机会?又该如何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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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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