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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征地拆迁中的那些套路,总有一个是你遇到的,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盘点征地拆迁中的那些套路,总有一个是你遇到的,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更新时间:2025-05-09 22:56  发布:2024-09-19 12: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盘点征地拆迁中的那些套路,总有一个是你遇到的,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走过最难的路莫过于拆迁方的套路。为了如期完成拆迁工作,通常在被拆迁人对补偿有异议,与其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采取看似合情合理,实则变相逼迁的手段。赵先生是

盘点征地拆迁中的那些套路,总有一个是你遇到的,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一、盘点征地拆迁中的那些套路,总有一个是你遇到的,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走过最难的路莫过于拆迁方的套路。为了如期完成拆迁工作,通常在被拆迁人对补偿有异议,与其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采取看似合情合理,实则变相逼迁的手段。

  赵先生是福建省村民,当地相关部门规划修建城市大桥,需要经过赵先生的食品加工厂,而相关部门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但是并没有将此情况告知赵先生。同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同赵先生协商厂房征收事宜,要求赵先生将厂房拆除,可是由于补偿非常的低,赵先生并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将部分补偿款先行打到赵先生的账户,而其余补偿待工程完工后再给予补偿。

  在此期间,赵先生一直在联系相关人员索要补偿款,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赵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并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而且,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则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在与赵先生就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强行将部分补偿款打入其账户,后组织人员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直至大桥落成后才同赵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程序明显违法,且双方签订协议后,相关部门又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协议,严重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拆除赵先生厂房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判决生效后支付赵先生房屋补偿款及利息。对于判决结果,赵先生十分的满意。

  实践中,像赵先生遇到的这种套路非常的多,有时也会让老百姓防不胜防的掉入到他们的陷阱中,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几种,被拆迁人在遇到时可及时的采取措施。

  一、先入为主,以政策为导向

  在拆迁消息传开后,拆迁户总是会听到或是看到当地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中将某某地列入了拆迁范围.....这就会让被拆迁人觉得这是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而实施的拆迁,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改变不了..拆迁方以这样先入为主的方式让被拆迁人忽略了法律,从而达到快速拆迁且低补偿的目的。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以红头文件、地方政策来公布与拆迁相关的事项,一般情况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被拆迁人千万不能被拆迁方所左右,不能跟着他们的思想走,在征收方问自己想要的拆迁补偿是多少时,不要直接报价,直接报价就等于给了征收方再一次压价的机会,让自己陷入到被动的局面。

  另外在与征收方谈判时,可先表明自己非常支持政府的征收工作,然后再将自己家的具体情况向征收方说明,另外最主要的就是要让征收方知道自己是了解了相关的拆迁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这样一来,可能会让嚣张跋扈的征收方有所收敛。

  二、你的房子是违建,没补偿

  房子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的,只有在经法定程序调查之后确属是违建的,才有可能会不予补偿,仅拆迁方口头说明房子是违建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况且,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给补偿更是不合理的。

  因此,被拆迁切不可轻易的相信拆迁方所说的这种无证+违建没补偿或是给你的补偿已经很高了等之类的话,大多时候他们是在打击被征收人想要获取合理补偿的心理,试图想通过这种方式让被征收自动放弃合理的补偿或是维权的准备,这种心里战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了。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知道要拆迁时一定要对自己的房子了解清楚,包括有没有证,能不能补办房产证、是不是违法建筑等,只有弄清楚了,才能躲过拆迁方的套路。另外若有不明白的事项可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三、房子比较旧,值不了几个钱

  常有老百姓说,自家房子要拆迁了,但在房子评估的时候,评估师说房子比较的旧,值不了几个钱,给了他们几百元一平米的补偿,安置房还需要他们倒贴钱去购买.....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但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的评估往往脱离了法治轨道,严重的降低了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面对补偿保障不了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应当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与拆迁方一直盘旋,否则可能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四、糖衣炮弹,承诺你提的各种条件

  除了以上几种外,拆迁方还会为了促进拆迁,答应被拆迁人提出的各种条件要求,比如等拆迁完成后,你说的补偿会如数支付给你,或是等你签完这份协议,在两个月内,我们会按你说的给你安排新的宅基地建房等。

  面对拆迁方的说词,有的被拆迁人往往会信以为真,然后草草的在协议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但是实践中,拆迁方却将自己承诺的事项抛于脑后,不仅不承认,还不履行双方已签订好的协议。

  因此,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补偿款未谈妥,或是补偿款、安置房面积、支付时间、交付安置房时间等未明确写入拆迁协议上时,切不可盲目的就把协议给签了,在必要时可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指点自己。

二、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新规!拆迁安置房应提供现房!那期房应该何时交付?

  房屋拆迁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另一种为产权置换,如果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话,那么还会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提供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就是与被征收房屋地段、面积差不多的房屋。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都会纠结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比较好。近日,陕西的一位当事人在平台上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拆迁了,拆迁方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可是不知道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安置房比较好,希望律师能给他点意见...

  其实,选择哪种补偿方式会对自己有利,需要结合当事人自己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后,可能需要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拿到安置房,有的是两、三年,有的是四、五年,甚至是更久,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何时才能住进新房。

  有的虽然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了何时交付安置房的时间,可是在实践中,拆迁安置工程烂尾,违约不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那要是这样,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吗?被征收人究竟还能不能放心地选择安置房呢?被征收人究竟多久才会住进新房,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呢?

  近日,为统筹全市安置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安置房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置房全过程管理,严控安置周期,遏制逾期未安置情形,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就平常大家最为关心的,比如何为安置房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回答。

  何为安置房?交付安置房期限?

  《通知》中称,安置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组织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用于补偿安置的住房。

  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等要明确在拆迁补偿协议中

  另外,《通知》中还对安置房提出了新的要求。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住宅房屋征收中,确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时,外迁安置地应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安置房应建设规划稳定。

  各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规划建设进度应符合选房条件,明确地址、楼号、单元号、门牌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

  也就是说,一般提供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应当是现房,如果不是现房,而是期房,那么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后,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将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门牌号、户型等一一明确在协议里。

  事实上,建设安置房,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好多地方都有在地方规定中明确,比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以上条例中我们看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一般为24个月,新建高层的,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超过了10层,那么过渡期限一般为36个月。而对于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也就是说,交付安置房的期限一年应是在三年或是两年内。

三、征地拆迁纠纷,北京圣运律师助力获当事人肯定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拆迁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大问题。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面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的不合法、违法征收拆迁的行为以及面对有权有势的征收方,他们常会感到无计可施、无可奈何,更是感到无处诉说自己的需求。

  但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权益,关系着老百姓的生存问题,虽然在公权力面前,老百姓仍处于弱势一方,可在必要时我们必须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谁,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都有权力通过法律途径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而律师就是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尤其是做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经常不辞辛苦、夜以继日、摩顶放踵、专心致志的为当事人奔赴在维权一线,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11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两位江苏江阴市的当事人,他们笑容满面、怡然自得的将写有“尽职尽心尽力,依法为民办事”的致谢锦旗亲手送给北京圣运律所的杨小燕律师和孙善权律师,以表示感谢,同时他们也当场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及杨小燕律师和孙善权律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认可。

  虽然只是短短的两句话,但也充份印证了北京圣运律所“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以及一切都是为了百姓能有一个“温暖而真实的家”的服务宗旨。

  作为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所,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赞扬是北京圣运律师矢志不渝的追求。北京圣运律师今后依旧会秉承“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用不断的成功回报全国各地所有北京圣运客户的信任和托付!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未依法报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能不能被撤销?答案来了....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用地批复,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过程中,却有地方在报批程序上就存含糊不清,不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北京圣运律师此前办理过一起具有深远意义的案件。

  张先生等9人是河南省人,因当地经济发展的建设原因,要对张先生在内的等18个村的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8月13日,相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日,张先生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两日后,两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8月17日,相关部门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在相关部门编制并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材料后,同年12月27日,相关部门作出《乡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呈报《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乡镇建设征收土的批复》,同意征收某5个镇等某村等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38.8492公顷,作为当地2018年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张先生等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0.69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建设用地0.7610公顷,未利用地0.6691公顷,共计2.1412公顷(其中耕地0.6927公顷)。

  但是相关部门这一系列的操作行为,在张先生等人看来首先在报批程序上就有很大的漏洞,而且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并没有保障他们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听证权等合法权利。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再三思量过后,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他们维护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立即起身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在此同时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从现场调查的情况和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来看,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告知书并没有及时的向村民委员会送达。

  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当机立断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经过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复议机关也最终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复议决定,撤销了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捍卫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实践生活中,像张先生等人在征地拆迁中所遇到的情况非常的普遍,因征收程序复杂,许多地方为了尽早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模糊掉一些征收程序以达到他们希望的目的,但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违法的。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征收,都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听证权等权利,不能因赶工程就不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中就提到,征收土地的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被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调查情况以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相关部门要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而且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都有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不仅在批复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外,且也没有依法张贴征收公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这确确实实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批复并不是不可诉的,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不服或是认为征地报批程序存在疑问时,是可以通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来进行救济的,只要是违法的,那么就能依法的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五、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拆迁中,停水、停电还强拆,可以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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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盘点征地拆迁中的那些套路,总有一个是你遇到的,,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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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严同明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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