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3:42 发布:2024-09-19 12: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2日起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不良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建拒不自行拆除的将实施强制拆除,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强拆过程全程录像,违建的设计、施工单位均设罚则。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建提供水电气热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
本市建立禁止违法建设执法联动机制,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配合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对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终止服务。
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本区违法建设定期曝光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网站、信箱、电话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对违建当事人拟建信用惩戒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不良信息,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执法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违建拒不拆除可强制拆除 强拆应全程录像 费用当事人承担
对违法建设如何处置?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立即实施。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前款费用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费用总额。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建的设计、施工单位均设罚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条法律责任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或者不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开庭日期
2020年9月16日下午3:00
开庭地点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
国家赔偿案
办案律师
张海东律师团队
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已经司空见惯,并且强拆行为大多数都发生在双方对补偿都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之后,我们能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然后要求他们给予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即国家赔偿。
要求国家赔偿是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那么,房屋被强拆后如何赔偿呢?
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房屋价值的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比如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利息的损失费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赔偿自己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安置补助费等之类的赔偿。
其中,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一般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也就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对于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一般会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涉案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只要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且也会理所应当地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并不是大家所想的这样,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了。
如果房屋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对当事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已经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话,那么此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予赔偿的,一般赔偿不包括房屋价值的赔偿。此时,可能许多老百姓会非常地纳闷,他们强拆了自己的房子,不给房屋价值的赔偿,这说得过去吗?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付女士是安徽省人,其在阜南有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因当地xx项目所需被征收。2017年,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打入其账户,随后,付女士房屋被违法强拆。付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因相关部门强拆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二审法院判决后,付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说明房屋补偿问题已经通过补偿决定得以解决,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当通过起诉补偿决定等方式主张权利,房屋补偿决定是否足以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可在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中进行审果。补偿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的,由此导致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房屋价值。
本案中,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房屋补偿款也已经打入其的账户。其后,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付女士的房屋,因强拆所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补偿决定书中所涉及的补偿范围。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付女士房屋之前,已经对其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将补偿款打入了其的账户,所以,赔偿不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另外,关于室内物品及其他损失赔偿,根据付女士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客观需要、案涉房屋面积和建筑年代、相关物品的市场价值并考虑成新、折旧等因素,酌定赔偿室内物品损失xx元,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的再审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没有救济权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法,或是有失公平,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在审查之后,如果该补偿决定确实不合法,那么法院也会依法撤销该补偿决定,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认为,只要自己不履行,征收方就不会怎么样,那么想的话你可能就大错特错了,你不履行补偿决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拆迁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或是直接拆除,到那个时候,虽然也是可以维权,但相对于来说就会变得比较地困难且复杂。
【案例】
李某是河北省人,其在当地的某村内有承包地。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其的承包地也因铁路建设被征收。在征收之际,李某还在想着,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现在又是修路,这对老百姓来说有着非常大的意义,所以其打算积极响应号召,积极配合征收方的工作。
可是就在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和承包地管理工作中,村委会却事先恶意违反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李某等人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也就是,每年按每亩1100元的标准发放补偿款,持续支付11年,并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新重发包调整。
每年每亩1100元的补偿标准,这显然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而且倘若被征地农民接受这样的补偿方案,那被征收以后的生活很大程度上就会没有了保障,而且,被征地农民也不一定每年都能拿到这屈指可数的补偿款。
面对这种补偿方案,于是李某等人便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让村委会非常的不满,在拒绝签订协议后,其接二连三地遭到了村委会的逼迁。
【维权过程】
可李某并没有就此示弱,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在与北京圣运律师电话沟通后,李某认为北京圣运律师在这方面非常的专业,但由于电话中说不清,于是在电话中约定了面对面沟通的时间。
几天后,李某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并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一五一十地向北京圣运律师进行了阐述,北京圣运律师也针对李某的情况以及其提出的问题,对李某进行了专业的讲解,一番沟通后,李某更加坚定了维权之心,同时也更加认定北京圣运律师的办案能力,于是当即便与北京圣运律师签订了代理合同,希望北京圣运律师能尽快帮助自己。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圣运律师针对李某的情况,与在所的其他律师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后,制定了一套属于李某自己的维权方案,北京圣运律师决定针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多管齐下。
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李某等人先向审计局邮寄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县政府管理发放补偿款专项财政资金一事进行审计,但遗憾的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要求对李某等人进行答复。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李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在复议中,审计部将自己职责直接推卸给农村工作部及县征拆办,同时其还声称,自己与审计账目无关。面对审计部的这种行为,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审计局在十日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款要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但本案中,村委会竟然违反法律规定,重新调整土地等的方式,变相克扣村民的补偿款,这显然是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因此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再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通过投诉、举报以及法律途径来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济天征预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天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东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桑梓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南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地块2位置范围:东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南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北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地块3位置范围:东至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西至桑梓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南至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地块4位置范围:东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南至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北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桥区桑梓店街道怀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至4拟用于桑梓店街道十二街区范围安置地块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天桥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8月1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天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Ⅳ-1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天桥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天桥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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