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05:08 发布:2024-09-19 13: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前不久,蒙阴县云蒙景区附近的云蒙小镇瀛园内65栋建筑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要拆除,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还没弄明白,昨天,据多家媒体报道,河北涞水野三坡景区附近的别墅又要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被拆除了.....
一纸未提及补偿方案的《拆违通知书》,令野三坡山水醉小区的多位业主忧心忡忡。据业主介绍,该小区已经交房入住多年,部分业主已经拿到房本。同时,业主还向媒体出示了项目的“五证”。一个五证齐全的别墅,为何被列入违建即将拆除?
4月21日,一纸《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限期拆除山水醉违建别墅项目的告知书》,要求业主3日内自行清除所有人个人物品,让山水醉小区几十名业主瞬间失去了“安全感”。
据该小区的业主李某反映说,他于2005年11月购买了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野三坡附近的水岸三坡假日别墅项目(即“山水醉”)现房,并于2010年4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但是,2020年4月21日,小区门口突然贴出了一则《拆违通知书》,而且其中并未提及补偿方案,事后也没有人找他谈拆迁补偿相关的事情。
据贴出的《拆违告知书》中称,拆除别墅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成立了协助业主维权的工作组,将督促指导企业制定补偿方案,筹措资金,合理补偿,同时为业主维权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同时,在《拆违通知书》中也明确了相关要求,违建别墅项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工作,让业主在自该告知书下发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除所有人个人物品,逾期将统一登记造册、清理保管,管委会将协助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拆除后续工作。
这让李某在内的许多业主都感觉一头雾头,好端端的家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要被拆除?
从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此次事件的焦点在于,“山水醉”项目是否具备合法的开发建设以及出售手续?
针对这一问题,有业主提供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业主还提供了“野三坡旅游度假村”项目预审表,该表显示多个部门已经签字盖章。
但是,野三坡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则表示,水岸三坡假日别墅(“山水醉”)当时是合法的,但现在违反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相关条例,所以属于违法建筑,要进行拆除。
合法的建筑又变成违法建筑,无论是从蒙阴云蒙景区附近的云蒙小镇的合法建筑被拆事件,还是此次事件,这其中一定有着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不过,即便以上别墅是属于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也并非都要一一的以“拆”为最终的解决方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对于可以通过罚款或是改正的违法建筑,那就没必要拆除。可是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经常是一刀切的都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对当事人下达拆违通知。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在收到这样的文件时,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土地和房屋迅速的升值,相关部门不按照正当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的现象现在越来越多,不少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有的甚至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这给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老百姓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行政行为违法,一定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是举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实践中,相关部门在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为了尽快取得成效往往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经常采取暴力手段一拆了之,有的在做出强制拆除公告之后,便于同日就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这显然给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想必大家都知道,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是相关部门能怎么拆就怎么拆,想啥时候拆就能啥时候拆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否则即便是拆除违法建筑,那么在没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该拆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对于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房屋,那就更不用说了。
刘女士是辽阳市人某村村民,其在该村购买了55平方米。2013年,刘女士将该房屋进行了扩建,并于2014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但是因刘女士所建房屋在二级水资源保护区内,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刘女士下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时隔十天后,县政府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三天后,县政府又下达了对违法建筑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同日县政府便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随后,刘女士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反映了自己遇到的情况,并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随后北京圣运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当地进行了调查和走访,并在掌握了一定的有效证据之后,指导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强拆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刘女士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村户口,使用虚假身份购买农村房屋,且在二级资源保护区内超出审批范围翻建、扩建房屋为由,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刘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县政府是否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县政府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要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申辩权等相关的权利,而非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进行。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县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那么其是具有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的法定职权。但是,在拆除过程中,除了要履行催告义务之外,还应当要告知和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只有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依法拆除。
但是本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刘女士下达《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后,紧接着县政府又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三日后又下达了对违法建筑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并且又于当日拆除了刘女士房屋,但县政府的这种拆除行为是在尚未超过刘女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0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践中,类似刘女士遭遇到的这种情况,许多被征收人或是当事人都遇到过,尤其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明明自己有房产证,明明建房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申请,可是一遇上拆迁便成了违法建筑,那么这显然存在一定的猫腻。
所以,无论是在征收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治过程中,老百姓一旦收到有关文件,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避免遭遇到违法强拆,甚至是合法强拆,减少损失。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并未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并退还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还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了确认,并且经调查核实了解到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据此,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其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
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峰,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作华,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代作华诉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再审申请人睢阳区政府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9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睢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建设在集体所有的耕地上,建设房屋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违法建筑。代作华早在2014年已自行拆除案涉房屋,但睢阳区政府2016年7月26日才作出《关于对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睢政〔2016〕9号),代作华自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与房屋征收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不应由睢阳区政府支付代作华房屋征收补偿款。2.代作华不是案涉房屋占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亦不是该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二审判决适用安置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代作华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睢阳区有关部门并未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代作华或商丘宁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并退还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睢阳区政府还组织人员对代作华的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向当时负责征迁工作的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到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案涉房屋信息采集表载明的情况是真实的。据此,代作华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代作华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代作华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睢阳区政府实施汉梁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睢阳区政府应对代作华予以适当补偿。一、二审法院并未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判令睢阳区政府对代作华进行安置,而是参照睢阳区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按照67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睢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马某诉称:2019年4月10日,原告向某某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公开某某4s店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起始年至2019年的租赁合同和收益发票;某某4s店与某某村委会签订合同解约赔付款明细,以纸质文本书面回复并盖章。28天之后,某某村委会仍未作出答复。故2019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提出《履责申请》,要求某某村委会公开原告申请的村务事项。2019年6月13日,被告作出《关于马某、顾某清的<履责申请>的回复》。原告认为信息内容不真实,某某4s店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以及合同解约的约定不公平,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属于变相侵吞集体资产,据为己有。综上,原告认为,某某村委会未按原告要求公开村务事项,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被诉答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性规定作出被诉答复,程序合法。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原告的《履责申请》后,于2019年5月22日向原告作出《告知》,告知其未到法定答复期限,请原告耐心等待。2019年6月28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原告于次日签收。2.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收到《履责申请》后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函件形式要求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调查。2019年5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向某某村委会下发《关于要求某某村委会对村务公开相关内容进行公示的通知》,要求某某村委会就原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2019年6月11日,某某村委会召开会议,对原告申请公开事项进行讨论、表决。2019年6月12日,某某村委会将原告申请内容张贴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正门前公示栏。2019年6月28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马某向某某村委会提起村务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案村务事项。2019年5月9日,马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某某村委会公开马某申请的村务事项。2019年5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向马某作出《告知》,告知马某:由于目前还未到法定答复期限,还请马某耐心等待。同日,丰台区信访办公室向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顾某清、马某“履责申请”的转送函》(丰信办函〔2019〕63号),要求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调查。2019年5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要求某某村委会对村务公开相关内容进行公示的通知》,要求某某村委会就马某申请公开的村务事项予以查找核实,并于2019年6月13日前公布。2019年6月11日,某某村委会就马某的村务公开申请召开会议,决定公示:“一、从2011-2019年,某某村委会与钓鱼公园签署的房屋租金情况。二、起始年至2019年,某某4s店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情况。三、某某4s店合同解约赔付款情况……”某某村委会将公示村务事项予以张贴公布。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顾某清、马某申请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已要求某某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对村务事项进行公开,请前往查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京04行初1177号行政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京行终139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关于法定职责的依据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马某作为槐房村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负有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2.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是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及监督职责的问题。马某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并未按照其要求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制度及管理监督方式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第二十九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调查核实监督职责,既不能不作为,亦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作为。纵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收到申请后首先要求属地乡政府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在乡政府反馈情况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经审查判断认为某某村委会已公开相关信息,并作出被诉答复。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前述行为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北京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3.关于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履行的范围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侵吞集体资产、侵害集体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区政府履行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的职责范围。村民如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村民如认为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不适当的,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行使撤销或变更的权力。也就是说,应当充分尊重村民自治,鼓励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充分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裁判要旨
村务公开行政监督案件属于典型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该类诉讼的实质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公开相关村务的职责。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撤销之诉的形式表现,即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答复。但是,在审查内容上不能仅局限对行政答复的合法性审查,而应当全面审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能否成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接到村民村务公开行政监督申请后是否尽到了调查核实职责。二是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后是否作出了相应的答复或决定。三是履责请求在实体法上能否成立。四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否还有判断裁量空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30条、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行初1177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23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391号行政判决(2020年6月18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
倘若打了报警电话后,警察不管,没有及时出警,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越级拨打报警电话,寻求他们的帮助。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警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义务,因此,若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警,拒绝处理报警电话,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打报警电话时一定要记得录音,同时在出警现场也要向警察索要报警回执单,这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旦警察不出警,那么我们便有强有力的证据来确认他们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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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又一起!景区别墅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要拆除?,,景区建别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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