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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这些违法的土地流转切忌小心!

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这些违法的土地流转切忌小心!

更新时间:2025-05-07 17:25  发布:2024-09-19 15: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这些违法的土地流转切忌小心!,现在有很多的农民都外出务工,家里的土地闲置还不如流转出去,能获得额外的一部分收益。很多人可能还不清楚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下面一起来看看吧!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

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这些违法的土地流转切忌小心!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这些违法的土地流转切忌小心!

  现在有很多的农民都外出务工,家里的土地闲置还不如流转出去,能获得额外的一部分收益。很多人可能还不清楚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

  1.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2.土地流转指的是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在土地承包期内依然属于农户。而土地征用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换,也就是征用后的土地农户不再享有使用权。

  3.土地流转是在农村集体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而土地征收是以政府为实施主体,通过严格程序将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都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4.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自愿将其拥有经营权的土地,转让与他人经营,一般仅限于转让用于农业用途。而土地征收是国家根据公益事业需要或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过相关机关批准,而强制向农民征收土地,征收后一般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要注意这些违法的土地流转

  1.强迫、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农民(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以转让的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外,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2.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有的农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便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操纵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或者以反租倒包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土地流转改变了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率,建设现代农业。因此,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并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绝不能利用职权直接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工作,强迫承包双方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自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占、贪污、挪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三种违法行为:(1)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3)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该条还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搬迁后,为什么补偿安置一直无望?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房屋拆迁过程中,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成功后,一般都会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双方均需要按照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完成各自的协议义务。如征收方需要按时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出房屋或土地。

  可是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有的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答应的挺好的,并且也在拆迁协议中写明了落实补偿安置的时间,但就是不信守承诺,不遵守协议约定违约,甚至是毁约等。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均应当要及时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等。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土地征收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此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支付补偿款时间,但是“及时”两字不能只是冷冷地躺在字面上。

  不过,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少地区又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就土地征收程序、宅基地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而且还明确了具体支付补偿款的时间。

  比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就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必须要在发布正式土地征收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或是十五个工作日内,三十日内,对已经签订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需要注意一下,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时间需要看地方具体的规定,每个地方规定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但不管时间是多久,只要征收方未按法律法规或是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支付过渡费或是交付安置房的,那么其行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未如约履行补偿协议,或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迟迟没有希望时,那么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做呢?

  首先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这条规定的真正目的在于,必须要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拆迁利益权,在补偿安置未真正落实到位之前,如果被征收人还未搬迁,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先不要急着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更不要把房屋产权证提前交给征收方。

  也就是说,就算此时已经签订了协议,但只要没有拿到补偿,还未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安置房、支付过渡费,其他被征收人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被征收人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房屋,就有权拒绝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

  不过,被征收人拒绝搬迁,交出土地之后,千万不要什么都不做,可以先对被征收房屋里里外外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收集一些对自己有益的材料证据等,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这里之所以告诉大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诉,是因为有的征收方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拒绝交出房屋土地时,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房屋一旦被强拆,虽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相对于来说也会给我们维护权益带来一定的困难。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不管征收方是因何原因未按照协议约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但只要其没有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利益,那么其的行为就已经侵害到了我们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不管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没有如约搬迁,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只要补偿未到位,我们都必须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介入上海青浦区某社区信息公开案

  今年春季国务院召开的大中型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会议,拉开了大城市特别是一线城市的城中村改造大幕。在百姓的记忆中,城市棚改刚刚过去没有几年,如今新的改造大潮又来了,当日,各个城市的改造模式不一,有的叫城中村改造,有的称作旧城改造,还有的叫做城市更新。目前,上海青浦区的城中村改造也是如火如荼。王先生(化名)等人所居住的青浦区某小区,本来是当年拆迁安置后集中划地安置建成的,房屋基本是独栋小别墅,质量非常好,但现如今也要被改造拆迁,面对拆迁方案大家心里落差极大。虽然许多人签了同意搬迁意向书,但王先生等人却始终没有同意。于是,大家委托了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队,目前,北京圣运律师已经启动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四、海征预公告〔2024〕13号

  海征预公告〔2024〕1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面积:0.001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耕地0.0009公顷、园地0.000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面积:0.00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57公顷(耕地0.0040公顷、园地0.001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南;面积:0.5020公顷,其中:农用地0.5020公顷(园地0.41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4: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南、埠后村北;面积:0.00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8公顷(耕地0.0010公顷、林地0.0011公顷、园地0.00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5: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埠后村北;面积:0.02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75公顷(耕地0.0053公顷、林地0.0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6: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辛庄村东、埠后村北;面积:0.00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8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7: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埠后村西;面积:0.003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8: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埠后村南;面积:0.00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8公顷(园地0.009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9: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东;面积:0.03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89公顷(耕地0.03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0: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前黄塘村东、埠后村北、后黄塘村南;面积:6.4571公顷,其中:农用地6.2694公顷(耕地0.7565公顷、林地1.2859公顷、园地2.4473公顷、其他农用地1.7797公顷),建设用地0.187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后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1: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辛庄村东、埠后村西、卓格庄村西北;面积:8.2401公顷,其中:农用地8.2115公顷(耕地1.5282公顷、林地2.3740公顷、园地0.8353公顷、草地0.6734公顷、其他农用地2.8006公顷),建设用地0.028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卓格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2: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北、埠后村南、卓格庄村西;面积:7.9153公顷,其中:农用地7.9153公顷(耕地1.6861公顷、林地2.1585公顷、园地0.2652公顷、草地0.1130公顷、其他农用地3.692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卓格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3: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东、西赵家庄村北;面积:6.2637公顷,其中:农用地6.2637公顷(耕地5.2549公顷、林地0.0646公顷、园地0.0549公顷、其他农用地0.8893公顷):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赵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4: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东、西赵家庄村东、南姜家庄村东;面积:6.5308公顷,其中:农用地6.5308公顷(耕地3.8489公顷、林地1.8523公顷、园地0.0794公顷、其他农用地0.750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赵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姜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海阳市X091行南线黄塘村至西赵家庄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辛安镇政府拟于2024年5月2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海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其中 2 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海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海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五、征收引发的赔偿案件中应准确识别造成所诉损失的行为及赔偿义务机关并遵循便宜当事人诉讼原则

  案件基本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张x1[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已去世)之子]

  再审申请人:张x2[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已去世)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德县人民政府

  二、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

  一审: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5行初1号行政裁定(2020年3月29日)

  二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行终57号行政裁定(2020年6月24日)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2375号行政裁定(2021年5月27日)

  三、案由

  行政赔偿

  裁判要旨

  在征收引发的赔偿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到征收具有多阶段性,准确识别造成所诉损失的行为及赔偿义务机关,同时遵循便宜当事人诉讼原则。在有关部门作出《交出土地通知书》的行为被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对于恢复已被非法侵占的土地的使用权及赔偿相应附着物的请求,虽该结果是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交出土地通知书》和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一系列行为造成的,如当事人已以被确认违法并被撤销的《交出土地通知书》作出主体为被告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则从矛盾实质化解和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应认可《交出土地通知书》作出主体是适格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而不应再引导当事人另诉征收决定或强制清除行为后,重新提起赔偿之诉,徒增诉累且浪费司法资源。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对应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0日修正)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7日,张xx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2523行初2号行政判决,认定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交出土地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020年1月9日,张xx以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诉请赔偿,贵德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征收主体是贵德县人民政府,张xx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2020)青2523行初1号行政裁定,对张xx的起诉,不予立案。后张xx以贵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贵德县人民政府返还位于贵德县河阴镇城关村已被非法侵占的2亩土地,恢复张xx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贵德县人民政府向张xx赔偿上述宗地上已被非法损坏的附着物等经济损失936980元。(3)贵德县人民政府向张xx赔偿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58600元。一审认为,贵德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张xx直接将贵德县人民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案条件。二审认为,张xx所诉称损失系因有关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或强制清除行为造成的,张xx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征收行为或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

  造成张xx所诉损失的行为及赔偿义务机关为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xx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审查法院裁定:驳回张x1、张x2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及评析

  一、裁判理由

  张x1、张x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x1、张x2的再审申请。

  二、评析

  根据原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应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张xx诉请贵德县人民政府恢复其被非法侵占的2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赔偿上述地上附着物损失,但贵德县人民政府尚未有相关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是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交出土地通知书》的行为。因此,张xx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所提再审理由不成立,一审、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及上诉,结果并无不当。

  引发张xx所诉损失的源头是征收,但征收具有多阶段性,其中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行为是征收中的一个环节,且已被生效裁判确认违法,此时应从矛盾实质化解和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准确识别造成张xx的所诉损失的行为及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以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诉请赔偿较为便宜。故本案已告知当事人上述情况并协调下级法院,如当事人继续以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主张赔偿,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可其为适格被告。

  合议庭成员:齐素、徐超、张梅

  撰写人:徐超、李欣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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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流转和征收有什么区别?这些违法的土地流转切忌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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