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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拆迁,不光会被免职还可面临着刑事责任!遇到时,被拆迁人要这样做....

非法拆迁,不光会被免职还可面临着刑事责任!遇到时,被拆迁人要这样做....

更新时间:2025-05-09 20:39  发布:2024-09-20 12: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非法拆迁,不光会被免职还可面临着刑事责任!遇到时,被拆迁人要这样做....,拆迁期间,因拆迁补偿的问题,拆迁方跟被拆迁方通常会产生一些摩擦,比如,被拆迁人觉得拆迁补偿低或是质疑征收程序存不合法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拆迁方常常不是断水、断

非法拆迁,不光会被免职还可面临着刑事责任!遇到时,被拆迁人要这样做....

一、非法拆迁,不光会被免职还可面临着刑事责任!遇到时,被拆迁人要这样做....

  拆迁期间,因拆迁补偿的问题,拆迁方跟被拆迁方通常会产生一些摩擦,比如,被拆迁人觉得拆迁补偿低或是质疑征收程序存不合法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拆迁方常常不是断水、断电、阻断交通,就是暴力强拆,有时双方还会因纠纷大打出手,发生肢体冲突。

  譬如近日山东枣庄拆迁事件。6月21日,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拆迁工作组和城管与善崮村村民因为拆迁补偿问题,发生口角,并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村民和城管均受伤。

  法律明文禁止暴力强拆、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暴力强拆、暴力拆迁等一些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虽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可奈何相关法制监管不到位,仍有拆迁方在法律边缘疯狂的跳钢丝舞,导致暴力拆迁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给被拆迁人生活上造成困扰,同时还对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产生了很大的威胁。

  暴力拆迁不仅会被免职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因暴力强拆造成人员伤亡的话,那么相关人员不光会被免职,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实,关于暴力强拆、拆迁,中央纪委监察部此前就发出过通知,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国土资源部就一些 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但都很难落实到实践过程中。

  那么暴力拆迁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触犯到哪些法律呢?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故意毁坏财物罪

  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或是未经法院裁定而强制执行、强拆被拆迁人房屋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如果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拆迁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非常的多,比如利用职权将不该认定的属于私建滥建的房屋,确认为有证、有照房屋,私自放宽认定标准;将本不该征收的房屋进行征收赔偿;被拆迁人报警要求制止强拆人员时,有不出警或是拖延出警,致使被拆迁人合法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等行为,均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遇到暴力拆迁,被拆迁人该怎么做?

  实践中,若是遇到暴力强拆,或是违法拆迁的情况,被拆迁人要及时做到以下四点:

  1、及时拨打110报警。报警这是很关键的一步,无论警方出不出警,出警有用没用都必须要打,千万不要陷入报警没用,拆迁方与警方穿一条裤子的误区里。同时,要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若他们不出警,我们可针对这一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在人身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可对暴力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因为,这些证据在日后的维权中非常的重要,不仅可以确认强拆主体,也可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

  3、搜集相关的文件。只要是涉及到拆迁的大小文件都应该拿好,不要随处放,不管有用没用都要保留好。

  4、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一般情况下,征地拆迁案件,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被拆迁人遇到问题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避免徒劳无功的自学,错过维权时机。

  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面对暴力强拆,拆迁时,一定要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切勿陷入不可挽回的境地,同时要积极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圣运法律讲堂|企业拆迁评估方法应选哪种

三、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谈城中村改造的流程

  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推进城中村改造呢?城中村改造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个别地方发布的相关文件来告诉大家一下,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项目申请报

  城中村改造并非如其他普通的征地拆迁一样,但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及地方发布的有关文件来进行。具备条件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村两委会按法定程序就本村城中村改造征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村民同意后,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

  也就是说,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之前,必须要先征得村里百分之八十,甚至是九十以上的村民同意,之后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改造。实践中,如果村委会并没有征得村民的同意,就擅自启动城中村改造那则是不合法的。

  二、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

  在提出申请之后,相关部门就需要指导村两委会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该改造方案一般需要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庄现状、村民大会表决同意改造的意向方式;二是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村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的具体方案;三是清产核资方案;四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五是建设方案、产业项目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另外,相关部门在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时,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风险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有关部门。

  城中村改造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启动之前需要先制定具体的方案,尤其是当遇到拆除重建,涉及农民重大利益的时候,改造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文件。对此,广大老百姓在遇到改造后,可以通过相关的程序来获得该城中村改造方案,如果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公开,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审查该城中村改造是否合法的一种途径。

  三、就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

  在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时,相关部门需要一并就安置补偿方案也进行拟定。在拟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将该安置补偿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公布期限至少是30日。

  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如果有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提出意见和建议,那么,相关部门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需要按照收集的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和建议,对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进行公告。村两委会将修改后的安置补偿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征得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农民同意后,需要将该安置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城中村改造中也是有补偿安置方案的,也是需要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的。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甚至都没有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告等,那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就侵害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此时,作为被拆迁人,可以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当然也可以通过村务公开或是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依法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完成了前面几个流程之后,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来说非常的重要,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老百姓一定要认真对待,慎重的签订,因为一旦签订,且日后签约比例达到了地方规定的标准等,那么,该协议就会转为正式协议了。所以,为了避免大家吃亏,一定要认真查看协议内容是否明确,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切勿盲目地跟风。

  根据《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8%。也就是说,城中村改造中,老百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必须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二以上,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比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只有百分之五十左右,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可以启动城中村改造。

  五、申请报批

  对于签约人数达到了一定比例的,那么,接下来相关部门就可以就城中村改造申请批报了。申请报批在城中村改造中至关重要,如果改造计划得到了批准,那么则意味着老百姓离住上新房又近了一步。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般情况下,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是不可以擅自变更的,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方案时,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六、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需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个别几个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或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拆迁人。

  作出补偿决定需提供以下资料:(1).拆迁公告;(2).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3).产权不明晰的房产要有查证资料;(4).评估报告;(5).谈话笔录(不少于3次);(6).补偿安置方式意愿选择的文字性资料;(7).安置房的权属证明;(8).明确的周转用房。

  七、实施改造

  在完成了前期的一些改造工作之后,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正式地组织实施改造工作了。根据《渭滨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村两委会(社区)选择开发方式,可自主开发,也可通过招商、招标等形式考察确定投资开发企业,开发方式和投资开发企业的确定,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城中村改造相对来说比较的复杂,但老百姓只需记住一点,就是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另外,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强迫自己交出土地、房屋等,那么,建议被拆迁人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常年在外打工,还属于村集体成员吗?还能不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近日,宁夏那边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只有过年的时候才会回家一趟,与家人经常是聚少离多,后来在去年年底,家里的承包地因当地政府要修路、扩宽道路给征收了,在补偿安置时家里人发现自己没有相应的补偿,随后家里人去询问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给的说法是自己常年在外打开,不经常在该村生活,所以不享受土地征收相应的待遇。

  事实上,外出打工已经是年轻人当下的生活常态,在许多人的眼里,只有外出打工,才有可能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才能挣到钱,才能过上好日子,而且有的还会举家外出打工,可是外出打工这期间,也会发生不少自己意想不到的事情,就比如上述那位当事人咨询的一样,在外打工期间,承包地被征收了,如果没有人告知自己,可能回到家之后才会发现承包地没有了,而且还可能会没有一分钱的补偿。

  那么,作为农村村民,如果常年外出打工的话,还属不属于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还能不能获得土地征收相应的补偿待遇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1993年,刘某某出嫁至某村,离婚后,其在某村庄的承包地也被全部收回,随后刘某某一直没有在该村正常居住生活,在该村无房产和土地。2011年,当地因建设需要征收刘某某村庄房屋及附着物。2012年,当地公安局调查了解了刘某某基本情况后,为其补办了户籍。在土地征收补偿阶段,相关部门却以刘某某常年在外为由不对其进行任何补偿,随后刘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刘某某常年在外为由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其在该村无房产、无承包地,不属于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等为由驳回了其的上诉。

  刘某某不服,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又申请了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某是否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安置待遇。

  本案中,当地公安局于2013年为刘某某补办了户籍,该时间虽然晚于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但从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文件中来看,该户籍补办行为,系对刘某某出生于某村庄,且户籍一直未予迁出事实的确认,而非将其作为新迁入人口创建户籍。所以,该补办行为具有对刘某某所拥有的某村户籍溯及既往的追认效力。因此,虽然刘某某的户籍补办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后,但原审法院以此认定刘某某系从户籍补办之日起方具有某村户籍,并因之否则刘某某被安置人员的身份,殊为不当。

  另外,再审法院还认为,依据《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

  而且,本案中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已经将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及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因此从逻辑上推理来说,上述人员同样属于非常住该村人员,但本案中,却将刘某某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然属于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所以,鉴于刘某某系某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在其他休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其应当享有xx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补偿。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判决相关部门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180日内,对刘某某进行安置补偿。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刘某某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可是只要户籍在村里,只要自己符合被安置人员的条件,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以常年在外打工或是其他理由拒绝给予补偿安置,否则这就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以常年在外打工,不在村庄内居住生活为由,不进行补偿安置的话,广大被征收人在没有弄清楚事实之前,千万不要对此行为放置不管,也不要一味地拖延,更不要认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确实没有在村庄内生活就就此放弃维权,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无证房没拆迁补偿?最高院谈没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给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或是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无证房屋的存在,这些无证房屋,在生活中根本不会引起大家的注意,更不会有人想到这是违法建筑。

  然而一遇上征收拆迁,便被有关部门贴上了“违法建筑”的标签,还会被告知“无证房”没补偿,这致使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恼火。那么,无证房屋就该没有拆迁补偿吗

  几年前,金女士的厂房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随后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厂房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无证房屋评估总价是xx万元,构筑物评估总价是xx万元。2018年,金女士以邮寄的方式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申请书,要求有部门履行补偿职责。但是有关部门对金女士的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于是金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有关部门给付金女士xx万元。

  但是有关部门对一审判决并不服,于是提出了上诉并辩称,金女士及某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证房屋及构筑物是金女士投资建设并拥有产权,无法证明金女士为无证房屋及构筑物的合法权利人,金女士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产权,一审法院在征收补偿案件中直接判定无证房屋属于金女士所有并支付补偿款缺乏依据...

  针对有关部门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而是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有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金女士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xx万元及利息。

  在一、二审判决都支持金女士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仍不服,于是,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那么最高院会支持有关部门的再审申请吗?一、二审法院判决有关部门给付金女士无证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判决还会维持吗?

  其实现如今,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在像以前拆迁一样抱有“一夜暴富”的想法了,他们一心想要的只是在拆迁过程中能保证他们现有的家庭生活水平能不降低,能有一处住宅,过上原本平静的生活即可。当然,这也在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的规定。

  然而,实践征收中,因房屋无证的原因,导致他们连这么纯朴的心愿都被破灭了。那么无证房就应该在拆迁中没有补偿吗?我们接着上述金女士的情况,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金女士这个案子的焦点是案涉无证房屋、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

  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是否应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的问题。一般而言,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需要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补偿。当然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会给付补偿。

  具体到本案,最高院强调说,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都比较的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内的房屋,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也就是说,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也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既未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未对案涉无证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且又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无证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并将结果送达给金女士,而在金女士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主动搬迁后,有关部门又称评估错误,不予补偿,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最终,对于有关部门主张无证房屋没有补偿的说法没有获得最高院的支持。

  另外,在补偿标准问题上,最高院认为,鉴于诉讼时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而评估报告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评估项目及数量而作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数额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确定无证房及构筑物的估价结果,判令浑南区政府向金淑艳给付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款,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有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无证房屋有没有补偿,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千万不可听信征收方一言,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断言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即使调查、认定了,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那么在拆迁时也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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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非法拆迁,不光会被免职还可面临着刑事责任!遇到时,被拆迁人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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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熊涛浩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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