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18:45 发布:2024-09-23 11: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顶佛寺村街道办带人员强拆村民房屋,在村民拨打市长热线后街道办人员离开。对此,街道办、区宣传部、区政府均表示不了解此事。
街道办带人强拆村民房屋
据相关媒体报道,7月2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顶佛寺村街道办带人员强拆村民房屋。在现场的村民反复要求执行拆除工作的人员出具拆迁手续和相关证件,并且双方人员发生了巨大的争执,但进行拆除工作的人员始终拿不出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短短的几分钟内,数户村民的房屋变成一片废墟。随后,有村民打了市长热线反映此问题,不料正在实施拆除的工作人员听到后立即逃之夭夭了。
多部门表示,不清楚该事件
事后,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此事表示“强拆那个事我们不知道,我们街道也不知道有强拆这个事情,找我们龙泉驿区委宣传部。"
随后区委宣传部值班人员回应,"我是宣传部办公室,我今天我都不清楚这个事,你具体问政府办那边嘛。"
之后,区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员又称“并不清楚这些事情,这个事情我们搞不清楚知道吧。"
有网友爆料说,被强拆的房屋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并非说能拆就能拆
不过被强拆的房子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分析之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当然了,即使是违法建筑,那么也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而非直接强拆。这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另外,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违法建筑也要给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复议或是诉讼的话,那么才能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况且,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要被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知,如果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实施影响的,那么只要让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即可,如果没办法改正的,可以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
然而此次事件,相关部门不仅拿不出手续,且也并没有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文件,显然是不合法的。
那么遇到违法强拆时要怎么办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违法强拆,以拆违促进拆迁的情况进,被征收人可先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出面阻止强拆行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然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要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提起赔偿请求。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解决拆迁纠纷,取得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判例:新旧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裁判要点
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新的补偿标准文件还未发布,故协议按照当时有效的补偿标准文件确定补偿数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对当事人的补偿数额重新进行了核定,当事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已得到相应的保障。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开元街333号中镇广场西面。
法定代表人:张可新,市长。
原审第三人:山西省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
负责人:成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行终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征收程序严重违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不合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中对被征收土地性质认定错误,从而导致补偿标准错误,极大地减损了申请人的征收利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晋政发〔2020〕16号文件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8月。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新的补偿标准文件还未发布,故协议按照当时有效的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的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挂)字〔2020〕25号《关于霍州市二〇一八年第一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要求和晋政发〔2020〕16号文件的标准,对申请人的补偿数额重新进行了核定,并由霍州市大张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差额部分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已得到相应的保障。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再审申请人诉请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晓轩
来源:鲁法行谈
强拆在征地拆迁中并不是一种罕见的行为,相信许多被拆迁过的人都知道,甚至都遇到过,尤其是在房屋、土地权属不明,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搬迁的情况下,强拆就会找上门来。
实践中,就有许多老百姓电话咨询律师说,房屋因建设项目被征收了,但是拆迁补偿非常不合理,周边房价都差不多上万了,但是补偿却只有三、四千,所以其便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可是谁晓得房屋在半夜被强制拆除了。
还有的当事人则是因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因没有针对该文件中规定的,在期限内搬迁,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房屋便被相关部门在国庆节期间,趁自己不在家被强拆了,事后询问他们,却被告知不是他们拆的。
事实上,不管是什么情形下发生的强拆,只要强拆行为发生,那便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且也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利益影响。也就是说,不管是对合法建筑强拆,还是对违法建筑强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多少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所以,大家在能避免强拆发生的时候就一定要避免强拆的发生。
反过来我们再看一下上述的内容,上述内容中当事人提到,强拆发生在半夜或是国庆节假日期间,那么,半夜或是法定节假日期间,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实施强拆行为呢?其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北京圣运律师告诉大家,是不可以的。
强拆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无论如何都应当要提前告知被征收人,不能趁被征收人不注意、不在家的时候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你院《关于孙某某诉房屋强制拆除一案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再次得以肯定,在星期六、星期天或是其他法定节假日强拆房屋是不合法的行为,法律上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在有意保护公民休息权这一基本权利,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应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
因此,实践中,如果房屋被在法定节假日或是半夜给强制拆除了,那一定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后,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不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房屋被强拆后,法院判决赔偿给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强拆一定会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在收到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会对自己利益产生影响的文件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撤销相关文件,咱能避免强拆就一定要尽量避免强拆。
房子是咱中国人最在乎的物质产品,但随着各地的发展,也难免会遇到拆迁,而拆迁补偿方式大家都知道,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选择产权置换的,很多地方都会按一比一的比例,那么这个1:1的比例是怎么来的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拆迁补偿,要做到合理且公平,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就针对产权置换1:1的比例,并非仅指实际面积上的1:1,而是指单价相等情况下的比例。
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产权置换的比例是不尽相同的,有的是大于1:1的比例,有的是小于1:1的比例,有的则是等于1:1。
一、大于1:1比例的情况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比较大的
当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此时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地价本身就高
例如城中心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 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会给予补助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二、等于1:1的情况
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那么此时就可按1:1的比例来补偿。第二种是政策或是在谈判时约定好,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获得相同面积的产权置换房。
三、小于1:1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在实践生活中很常见,大多数被征收人的都是普通的老百姓,如果其原有房屋面积较小,但是安置房面积较大,此时就需要用钱来补齐同等面积房屋的差价,如果被征收人此时没钱补齐差价,那么可能就会选择较小面积同等价值的房屋。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个别地方在产权置换上做了规定,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所规定的面积时,那么被征收人取得的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就会比原有房屋面积小。
四、补偿与低于周边市场价格
在实践过程中,总是会有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补偿,违背法律法规。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是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时,被拆迁人应当拒绝在所有文件上面签字,尤其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面,另外还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征收方征收的进程。因此,在征收时应当要依法依规,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以被征收利益为前提,才能实践和谐征收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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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办要拆除房屋,听村民打市长热线后,马上逃跑了,,街道办强拆房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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