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04 发布:2024-09-23 14: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集体土地却被拆迁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村民起诉,法院确认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拆迁方不服,上诉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是人口已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未被征用的少量集体土地,也属于国有土地,其按国有土地进行征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2017年3月,拆迁方因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张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张先生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发现此次征收并未按照集体土地征收。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法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与调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而集体土地征收并不适用该条例。
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该土地只有经过法定事由和程序才能转变成国有土地。拆迁方称,根据规划图显示,涉案地块是在主城区,所以属于国有土地。
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作为村民宅基地使用,国土管理部门也向张先生颁发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该地块并非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因此,国家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使用纳入到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仍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不能因为被纳入到了城市规划范围就理由应当的转变为国有土地。
拆迁方称,涉案地块虽然是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所以该地块属于国有土地。
对于拆迁方所说的,法院认为,该土地是多数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少量土地,在未履行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仍属于集体土地,拆迁方所认为的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的证据和理由不足证明该土地是国有土地,其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征收行为违法。鉴于此次征收已经有多数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房子也已交拆迁方拆除,所以应当确认违法。
拆迁方不服上诉称,首先该地块是建立在城市上,其次,原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城市市区的土地主要是指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即位于城市市区,并且所有权未曾分配给农民或者划入农民集体范围的土地,理解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该地块理属于国有土地。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中的多数土地虽然被分批征收,但是该土地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况且,因各地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有很大的差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该《解释意见》中明确,“撤组转居”情形中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需要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因此,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征收程序,显然是不能理所应当的就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综上,拆迁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未经合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会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确认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经法定事由和程序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具体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所涉地块,不仅作为村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而且还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该地块建在城市上,村民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为由,就认为所涉集体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实践中征收方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采用暴力行为进行逼迁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了,但是,北京圣运律师仍然要提醒大家,而且在此之前我们也多次强调过,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被征收人首先要保持冷静,避免与拆迁方发生肢体上的冲突或是语言攻击。
二是,针对强拆,一定要先拨打110报警,不论警察是否出警,这个电话必须要打,如果他们不出警,那么我们可针对他们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三,就是在保证自己及家人安全的情况下,还要对违法拆迁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如果与征收方就补偿或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时,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北京圣运律师一直以最真诚的态度和最丰富的办案水平为社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了能让更多的老百姓,更多的拆迁户了解法律、相信法律,特意节选出了几个有共鸣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1、报批程序不合法,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确认权等合法权益,征地批复终被撤销
承办律师:杨小燕律师团队
案件地点:河南
张先生等9人系河南省人,因当地建设需要,相关部门要对张先生等人所在内的等18个村的土地进行征收。随后,在2018年8月13日,中牟县原国土资源局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郑庵镇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年8月13日,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同年8月15日,中牟县原国有土地资源局,郑庵镇人民政府,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同年8月17日,中牟县原国土资源局向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可是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报批程序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在征收期间也没有保障他们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听证权等合法权利。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作出的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
本案中,相关部门不仅存在批复程序违法,还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确认权等。好在最后复议机关撤销了征地批文,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案例一波三折,终柳暗花明告赢省政府
承办律师:贾启华律师团队
案件地点:广西
2017年9月8日,相关部门作出《关于某市某区成均经中滔环保园至新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433号批复),同意将某市某区成均镇几个村内的集体农用地36.2600公顷转化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而李某一家人的承包地恰恰在该征地批复征收的土地范围内。
2017年11月13日,相关部门作出《通知书》并送给李某。李某据此才获知433号批复。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向李某银行转账支付115815.80元,备注用途为“支付成均经中滔环保产业园至新桥公路项目”,而在这期间,李某并未与征地部门就征地补偿事项达成任何协议,也未提取上述款项使用。于是向有关部门提起了复议,但复议申请并驳回,随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撤销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维护了李某应有的权益,也提醒许多拆迁户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敢于亮剑,用法律之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顾忌对方是谁。要知道,正义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3、强制征收土地,终获合理补偿
承办律师:贾启华律师团队
案件地点:河北
2016年,当地要引进水槽铁路工程项目,该项目占用了王先生等人的耕地,毁坏了大量的青苗,可是王先生等人却没有收到一分的征地补偿款,随后北京圣运律师做了详细的调查,发现相关审批手续还未办下来,但项目的先行占地已获得国土资源部的批准,而且村民也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等,随即北京圣运律师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律师函,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要求审计局对于审计补偿款的数额明细及发放计划予以明确。
经过一系列的维权程序之后,相关部门缓和态度,多次与委托户协商,最终,相关部门同意将征地补偿款的80%发放给了委托户。至此,村民通过法律的途径保障了自身土地权益。
和谐征收是北京圣运的宗旨,更是律师们追求的价值,愿每个村庄都能安宁,愿每个村民都能享受拆迁之后的幸福。
4、停电通知被确认违法
承办律师:杨小燕、张海东律师团队
李先生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但李先生尚未与有关部门签订任何的征收协议,在此前提下,相关部门下设的征收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给李先生任何书面通知的前提下,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搬迁,要求当地的供电公司将李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断电,这一行为让李先生的生活变得非常的不方便,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多方的努力,在开庭前相关部门主动撤销了对李先生的断电通知,因断电通知已经被撤销,所以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违法断电的行为确认违法。
5、对被征收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处罚终被撤销
承办律师:时祯奎律师团队
案件地点:贵州省
2019年年初,相关部门开始强制拆除工作,对郭女士之子采取了强制措施,郭女士对于其子无故被警察带走充满了担忧,无奈情急之下用手拦截将要驶离的警车,希望警方能出具相关法律手续确认其子被带离现场的依据,但警方却未给与郭女士任何解释及书面文件,也一并对郭女士采取了强制措施,给与了郭女士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经过一系列的维权程序之后,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关于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有关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宅基地管理法规政策,为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动行政执法权下放。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将宅基地执法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
二是出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三是开展宅基地重大问题理论研究。我部有关司局与相关机构合作,结合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积极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就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相互关系等进行探索。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一是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县(市、区)、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宅基地监管职责的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创意办公、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三是加强宅基地“三权分置”等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二、关于调整完善规划布局
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近年来,各部门积极出台政策举措,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提出落实基层政府宅基地管理属地责任。2019年,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宅基地审批流程。2020年,自然资源部联合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强化宅基地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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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所涉地块就能理所应当的转化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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