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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各户补偿情况是隐私不可公开吗?,征收补偿拆迁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各户补偿情况是隐私不可公开吗?,征收补偿拆迁

更新时间:2025-05-08 23:08  发布:2024-09-23 17: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各户补偿情况是隐私不可公开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各户补偿情况是隐私不可公开吗?,征收补偿拆迁

一、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各户补偿情况是隐私不可公开吗?,征收补偿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条款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两条规定属于对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对分户补偿的情况予以主动公开。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中,正是以此为依据,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并重新改判,责令区政府限期向拆迁户公开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

二、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掌握好几这个要点,避免损失!

  在现实拆迁当中,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不及时发放给老百姓,经常引发双方矛盾。但也有的被征收人由于不懂拆迁当中的规则以及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外加经不住拆迁方所说的福利诱惑,经常在拆迁当中吃亏,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所以说,在征地拆迁当中一定要谨小慎微,掌握好几这个要点,避免损失。

  未公告就拆迁可被要求搬迁签字

  一般而言,拆迁之前都要发布拆迁公告的,如果没有公告或是对拆迁情况一点也不知情却被要搬迁或是签字的话,那显然是违法的,被拆迁人一定不可以搬离或是签字。如果发布了公告,也要看清楚公告上面的内容(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

  按照拆迁政策来说,拆迁必须是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情况中,往往却是反了过来,在没有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拆房子,这是不符合条例的,所以说,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拆迁顺序,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项目的提早完成。

  拆迁主体不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工作只能是县级以上的政府来操办。反之,如果来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空白协议书

  空白协议,相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对于空协议,大家也都不陌生,在征地拆迁当中,拆迁方经常拿这种空白协议来应对被征收人,开出很优厚的补偿条例,让被征收人来签协议,这个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的知道,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签空白协议的风险是非常的大的,而且也尽量别签这种空白协议,以防日后拆迁方不守信,导致自己的补偿有所损失。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

  拆迁后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拆迁补偿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这个是在拆迁中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为保护失地农民,国家相关规定已经对拆迁方也做了要求,需要保证拆迁后,农民整体的生活水平起码和拆迁前持平。如果因拆迁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千万不可以签补偿协议!一旦签了补偿协议,那么日后发现补偿不合理,再维权,那就难上加难了。

  在征地拆迁当中,由于涉及到的人群较多,利益较大,文件较多,往往被征收人就会忽略掉一些细节,也往往觉得有着没必要的心理,最终会让自己的补偿不翼而飞。所以,在征地拆迁当中,我们要对以下非常有用的一些文件进行拍照。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往往是和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预公告,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

  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一直是大家较为关注的,所有的补偿条例,都精准细化到了这个协议里面。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

  拆迁当中审核之后可以签字的文件

  征询意见表: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个环节是征地意见咨询,如果征地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土地登记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

  安置补偿协议:这是最为核心的文件,签这份协议必须是双方都是自愿且平等的前提下,将所有的条件以及所有的承诺都写在这份补偿协议里之后在确认签字。

  拆迁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老百姓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在征地拆迁当中,人们常常会发出各种不同的疑问声,包括上面所讲的一些内容,被拆迁人一定要认认真真的看。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就要及时的用法律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所涉地块就能理所应当的转化为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却被拆迁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村民起诉,法院确认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拆迁方不服,上诉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是人口已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未被征用的少量集体土地,也属于国有土地,其按国有土地进行征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2017年3月,拆迁方因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张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张先生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发现此次征收并未按照集体土地征收。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法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与调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而集体土地征收并不适用该条例。

  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该土地只有经过法定事由和程序才能转变成国有土地。拆迁方称,根据规划图显示,涉案地块是在主城区,所以属于国有土地。

  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作为村民宅基地使用,国土管理部门也向张先生颁发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该地块并非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因此,国家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使用纳入到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仍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不能因为被纳入到了城市规划范围就理由应当的转变为国有土地。

  拆迁方称,涉案地块虽然是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所以该地块属于国有土地。

  对于拆迁方所说的,法院认为,该土地是多数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少量土地,在未履行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仍属于集体土地,拆迁方所认为的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的证据和理由不足证明该土地是国有土地,其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征收行为违法。鉴于此次征收已经有多数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房子也已交拆迁方拆除,所以应当确认违法。

  拆迁方不服上诉称,首先该地块是建立在城市上,其次,原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城市市区的土地主要是指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即位于城市市区,并且所有权未曾分配给农民或者划入农民集体范围的土地,理解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该地块理属于国有土地。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中的多数土地虽然被分批征收,但是该土地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况且,因各地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有很大的差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该《解释意见》中明确,“撤组转居”情形中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需要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因此,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征收程序,显然是不能理所应当的就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综上,拆迁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未经合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会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确认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经法定事由和程序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具体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所涉地块,不仅作为村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而且还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该地块建在城市上,村民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为由,就认为所涉集体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四、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出台!具体赔偿多少钱?何时执行?附详情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具体赔偿多少钱?何时执行?什么叫国家赔偿?一起来看看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5月18日起,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定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而征地拆迁中的国家赔偿指的就是行政赔偿,那么,征地拆迁中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对其作出的侵害我们权利的行为的赔偿,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国家行为呢?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的职务行为。拿征地拆迁来说,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是基于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如果是履行这些职权致我们损害,例如非法强拆,或是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户使用暴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他人殴虐待打拆迁户,非法限制拆迁户人身自由等行为,这些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政府的职务行为致我们损害都要赔偿,违法的才会赔偿,合法的行为只有补偿,就像正常的征地拆迁,国家就会给我们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但如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这时就可以讨论是否有国家赔偿的问题。

  其次,征地拆迁中谁可以申请得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简单来说因政府征地拆迁行为而遭到损害的企业,个人,就是国家赔偿请求人。

  然后,便是应向谁申请国家赔偿?

  在拆迁活动中,政府的行为侵害了我们,我们知道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我们该向谁申请呢?法院?还是上级部门?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简单来说,就是谁错谁赔。比如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拆迁中对我们进行了殴打,那么由乡镇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我们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赔偿。当然,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如果是他们做出的行为,要向设立他们的机关请求赔偿,即派出所作出的行为要找公安局赔。

五、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四川拆迁系列之谈征地信息不透明 律师助阵村民

  【基本案情】

  林女士是四川省A市B村村民,2013年A市政府、A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联合征收林女士所在小组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XX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然而,在事后的沟通过程中,征收部门却出尔反尔,对于答应的事情却不予兑现,征收部门的做法引起了林女士等人的不满,为此,林女士通过电话与北京圣运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取得了联系,通过双方的沟通过后,林女士来到北京圣运律所,同贾启华主任当面沟通维权事宜。最后,林女士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圣运律所。

  【办案掠影】

  由于征地信息不透明,林女士所能提供的材料甚少,从维权角度来说,掌握的信息越少对维权越不利,为此,贾主任指导林女士向A市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包括A市政府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内的征地相关材料,最终,A市政府向林女士提供了征地公告,却未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林女士并未单独制发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法提供。林女士对A市政府的答复并不满意,向上一级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却再次收到了复议机关的复议维持决定。为此,林女士将两部门诉至法院,而结果却再次令林女士失望,法院认为市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因为各级部门的刁难,林女士始终未见到征地必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针对A市国土资源局未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贾主任指导林女士向法院提起 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综合双方的意见,此次庭审过程中主要围绕林女士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以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贾主任提出,林女士直至收到A市政府的答复后才始知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存在,因此,林女士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其次,A市国土资源局虽然提交了《安置方案公告》,以证明其制作了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法证明其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制作了《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予以公示,属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此次维权终于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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