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05:29 发布:2024-09-24 10: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强拆强征在征地拆迁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近年来,虽然央视多次提到要彻底铲除暴力强拆强征,也在不断的在新闻头条,网络视频上传播,在积极的铲除暴力强征强拆的现象,但是,强征强拆事件仍在不断的发生着。
不过,面对强拆,如果双方都处理不当的话,必然就会引发冲突,而结果势必是不乐观的。然而如果拆迁方在强拆时取得合法手续的话,那么自然就会减少很多的矛盾以及不容乐观的事情。
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征地拆迁中很多项目都是民心工程,但是近年来当地相关部门为了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通常是征收了老百姓的地再转手给开发商,相关部门是作为中间人,由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从而就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虽说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但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所以,为了公共利益,要强拆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如果没有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就强拆的,那么必须是违法的。
拆迁条例法规关于强拆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老百姓在在面对强拆强征时,一定要冷静对待,如果拆迁方的强拆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我们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才能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如何获取相关部门的违法点?
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的违法点其实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能够找出,然后就是通过相关拆迁程序获取证据材料。
在征地拆迁当中,被拆迁人有权获得相关征地拆迁中的相关信息。关于征地拆迁,在《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可是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全国各地相关部门都有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种职责与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或者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所以,当面临被征收时,为了验证征地拆迁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先进行信息公开进行维权取证,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有: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有关资料等等。
其次,要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
证据全面往往能够成为制胜的关键。在听到征地拆迁的消息起,被拆迁人就要有一个搜集证据的思维。不管征地拆迁在哪个阶段,都要留存重要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有照片、视频、录音以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征地拆迁的材料等。只要证据全面了,那么日后维权就不是大问题。
征地拆迁维权手段
对于维权手段,有部分人会选择去找媒体或是上访,但是这两种并不会给维权带来效果,反而有时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所以,复议、诉讼是征收拆迁中最为权威的维权方法。
【裁判要旨】
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可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部门,具体由哪个主体公开应以各自职责范围为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华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东区)。
再审申请人梁华英因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4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华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支持梁华英的原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系涉案政府信息的制作及保存机关,不依法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梁华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在宣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范围之内,依法应当由其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并制作、保存。(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梁华英上诉请求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梁华英坚持起诉宣州区人民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及宣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具备诉的利益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公开义务的主体究竟是“政府”还是“部门”,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宣州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宣州区征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及信息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宣州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告知梁华英向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宣州区征管局申请信息公开,且该局已于2019年11月25日针对梁华英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除涉及内部程序、他人信息之外的其它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答复。如梁华英认为宣州区征管局的该答复内容不合法,可依法寻求救济,其坚持起诉宣州区人民政府进行信息告知及宣城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则缺乏诉的利益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梁华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华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玲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平安
书记员 袁正明
来源:行政法实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未经登记的建筑,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办理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筑。
被调查人,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现状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违法占有人。
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庭院式居住房屋(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
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
集体所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
企业(公司)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企业(公司)以企业或者公司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调 查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通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查阅档案和入户调查,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调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户籍情况等;
(二)被调查人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位置、房屋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规划证载用途、现状实际用途、不动产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簿情况等;
(三)被调查人土地使用状况: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情况及土地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用地手续情况等;
(四)是否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对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第七条 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实际测量、查阅档案以及调查取证等方式。
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房屋坐落位置、土地取得方式和建房时间等情况,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核查档案记载,并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出具书面测绘报告。
第三章 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 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认定工作。
第九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房屋调查情况,对被调查人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土地认定意见书,载明土地调查面积、性质、用途、土地取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内容,并对建筑物建造是否合法作出认定。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违法程度作出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并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将重新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向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出具法律文书。被调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证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一致的,以证载土地面积为准;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的,以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土地登记薄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在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行前取得,且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情况、无侵害相邻关系、无土地变化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被调查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按合法土地面积认定。
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如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具的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邻界无争议的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对证载土地面积明显大于现状占地面积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对土地证件进行撤销或者更正,并确定合法土地面积;对证载土地面积大于现状占地面积,差距不明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二)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现状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占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三)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证载土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现状占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200平方米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四)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证载土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 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有效证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定合法土地面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认定的合法土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载明合法房屋面积、用途及违法房屋面积等。对认定的合法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结构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证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 居民自建住宅不动产登记或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有误差时,在未翻建、改建、扩建的情况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与房屋一体建成,遗漏登记的檐廊及楼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在翻建、改建、扩建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定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结合原房屋现状、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登记;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原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以实际结构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定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原城关镇人民政府、原城郊乡人民政府在1996年1月1日前颁发的《私房准建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经鉴定属实后,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予以认定,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土地、建筑面积和用途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能够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许可证件,其证载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土地面积并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其证载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的,按证载面积认定。
第二十条 被调查人能够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许可证件,且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许可证件,证载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现状房屋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差额部分的面积扣除建安成本360元/㎡后给予奖励补偿, 不享受搬迁补助、事实营业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费用 。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现状面积小于认定合法面积及房屋奖励面积的,差额部分的面积扣除建安成本360元/㎡,不享受搬迁补助、事实营业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费用。
(二)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许可证件,证载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且小于1.3的:
1.被调查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被调查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且小于建筑容积率1.3部分面积的回迁安置奖励。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对差额部分的面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三)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许可证件证载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3的,按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不能提供任何土地、规划或者房产等有效证件,且符合下列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者奖励。
(一)占用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三)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四)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八)对于市政府发布冻结区域建设的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九)其他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不能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土地、规划或者房产等有效证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对于不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且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土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认定土地面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认定的土地面积,按照住宅用途、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
1.被调查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房屋现状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差额部分的面积扣除建安成本360元/㎡后给予奖励补偿,不享受搬迁补助、事实营业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费用。
2.被调查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现状面积小于认定合法面积及房屋奖励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扣除建安成本360元/㎡后给予奖励补偿,并按照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3的标准给予安置奖励,不享受搬迁补助、事实营业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费用;对房屋现状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给予建筑容积率1.0至1.3范围内面积的安置奖励,被调查人未足额选择安置奖励面积,对实际安置奖励面积之外的房屋现状面积,给予工料费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综合确认房屋奖励面积并出具房屋奖励面积决定,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奖励面积予以确认,房地产服务中心确认奖励面积具体范围及房屋结构、用途、性质,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
本细则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给予房屋奖励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综合确认并出具房屋奖励面积决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确认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后,被调查人按照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五条 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及企事业单位(含公司)房屋的产别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国有房屋的产别由财政部门界定;未经登记的集体所有房屋的产别由集体组织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界定;企事业单位(含公司)房屋产别依出资建设证明界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属于单位自管房、市属直管公房未房改的住宅房屋,如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符合房改条件且原产权单位同意房改的,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并予以登记。以房改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应办理房改过渡手续,取得全部产权。房改后两层及两层以下的庭院式住宅房屋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及企事业单位(含公司)房屋的土地面积、用途,原则上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批文记载的面积、用途为准(土地批文记载面积应扣除公共设施等用地面积)。对证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现状占地面积大于证载土地面积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按照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被调查人能够证明现状土地无侵害相邻关系、无土地变化状况的,按照现状占地面积认定。
(二)现状占地面积小于证载土地面积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现状占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 经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后,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及企事业单位(含公司)房屋确无土地使用权证,自然资源部门有档案资料的,按照附有土地批文的档案资料记载的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自然资源部门无档案资料的,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定后,可以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予以认定;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及企事业单位(含公司)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用途为准。
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调查核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因其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的行为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被调查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8日。原《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补充意见》(滕政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
来源:滕州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需要提供现房,但为何还是有绝大多数征收方提供的房源都是期房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现房库存不足。在土地财政的背景下,一些地方通常会认为给钱要比给安置房划算,所以,导致并没有太多的库存现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2、利润不高。虽然现在新出的地方规定中有要求要提供现房安置,但是在很早以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必须要提供现房安置,而且,由于安置房和商品房不一样,所以许多开发商也不愿大量地耗资建设利润远低于商品房的安置房,因此,这就导致许多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只能拿到期房。
3、存在一定的风险。想必大家都知道,现在征收必须是先报批,然后才能开建,虽然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好事,因为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可对于开发商来说,这未就是一件好事了,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征收项目就一定能得到批准,一旦得不到批准,那到时怎么办?所以,相信谁也不可能会为不确定的事情来买单吧!
4、拆迁方存有顾虑。虽然房屋征收必须要先补偿、后拆迁,但是许多征收方也会担心,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如果提前建好了安置房,可被征收人认为安置房不达标等问题不愿意拿房、不愿意搬迁怎么办?倘若如此,那征收项目进程必定就会停滞不前。所以,实践中,许多征收方便会先拆迁、后安置,把被征收人置在了被动的地位上。
不过,不管如何,征地拆迁必须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补偿不合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拿到安置房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让自己陷入困境。
全国法院优案评析|当事人对被强制拆除后原址重建的违法建筑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
涉案建筑物原址上的建筑物因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未经审批在原址上自行重新建设涉案建筑。当事人对被强制拆除后原址重建的违法建筑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其对涉案行政强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具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行初28号(2020年7月9日)
二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行终118号(2020年10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通过置换租赁使用涉案土地建设仓库。威海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确定原告上述土地范围内建筑为违法建筑物,转交被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羊亭镇政府)处理。2019年9月4日,环翠区羊亭镇执法大队接受被告委托,对上述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出示行政执法证、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告上述行为明显违反行政执法程序,且未告知原告上述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羊亭镇政府辩称:只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告原位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强制拆除。原告在原违法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 被告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涉案建筑物的权益主张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告提起的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鲁东村与案外人谷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5月17日,原告陈某与谷某某签订《土地转租合同》,约定谷某某将上述地块转租给陈某。6月24日,陈某以谷某某的名义向鲁东村缴纳了土地租赁款112800元。原告陈某在上述土地上建设仓库用于企业经营,所建仓库没有建设审批手续。
2017年3月3日,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鲁东村集体土地建设仓库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121650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8年1月,羊亭镇政府根据上述行政裁定将原告陈某违法建设的部分仓库强制拆除。
2019年3月,原告又自行在拆除原地搭建棚子,没有履行建设审批手续。2019年3月27日,威海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确定原告上述土地范围的建筑为违法建筑并作出《监察督办单》。2019年9月4日,被告羊亭镇政府组织羊亭执法中队对原告搭建的棚子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对该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鲁1002行初28号行政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鲁10行终11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是获得诉讼资格的基本前提。若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显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应赋予其诉讼资格。本案中,涉案建筑物原址上的建筑物因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被强制拆除后,陈某在原址上重新建设了涉案建筑物,无合法审批手续及产权证明,其对涉案建筑物明显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其对涉案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依法应予驳回。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注解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应当具有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司法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可以从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两方面进行考察。从诉讼主体角度,要考察法院对特定当事人间的纠纷有无必要进行审理和判决,即当事人适格或正当当事人的问题;从诉讼客体角度,要考察诉讼请求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亦即诉的利益问题。本案焦点在原告对被拆除建筑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由此判断其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一、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
诉的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上的概念,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进行本案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主要基于对判决所能实现效果的考察。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如日本),诉的利益是诉讼要件之一。
我国2015年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诉的利益理论被引入行政诉讼实务。在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这种背离《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本案原告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此后,诉的利益在行政理论和行政司法实务中备受关注,成为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的重要理由之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分为对起诉条件的程序性审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实体性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以此来规范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诉的利益虽然是判断《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诉讼是否正当、诉权行使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依据,但并未明确列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事实上,诉的利益与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管辖权、重复诉讼等起诉条件比较也不同,诉的利益具有统合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对当事人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进行具体分析,方能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审查
诉的利益是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否具有进行本案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依据,对诉的利益的审查亦应当围绕必要性和实效性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上述意见明确了判断诉的利益的两项判断标准——必要性和实效性。
(一)关于必要性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具有足以启动国家审判制度予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应“有必要”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不具有“必要性”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亦即,只有在具有利用诉讼制度的必要时,才能启动诉讼。比如,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此类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有效制止。又如,当事人没有法律保护的利益,没有作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诉讼就应被驳回。如本案,涉案建筑物原址上的建筑物系因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而被强制拆除,原告明知建设行为应履行法定审批手续而未履行,自行在被拆除原址上重新建设涉案建筑,该行为明显违法,其对涉案建筑物亦明显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涉案行政强制行为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驳回起诉。
(二)关于实效性
目前,对“实效性”的考量有两方面参考。(1)从实际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看,如果由于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诉讼目的本来就是无法达到,可以认定案件缺乏诉的利益。亦即,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法院通过裁判应当能实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如果即便原告胜诉,对行政争议解决也并无裨益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在李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针对一个本来是满足其申请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起诉,也因缺乏权利受侵害的事由从而缺乏可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具备诉的利益。”(2)从当事人选择的诉讼策略与其他可能的诉讼策略的内部关系来看,如果另案选择效率更高,可以认定本案缺乏诉的利益。如在严某某等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严某某等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汉阳区征收办的具体房屋征收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汉阳区征收办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且严某某等人已就此以汉阳区政府和汉阳区征收办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提起行政诉讼。在已经存在更为有效便捷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汉阳区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管职责,缺乏诉的利益。”
三、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审查规范与诉权保护
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起诉,尤其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徒增对方当事人讼累,损害司法权威。此种情况下,对诉的利益的判断,应当在正常司法审查外,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诉的利益涉及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应归入诉讼要件的审查中,对欠缺诉讼要件的起诉,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同时,实务中,对于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探索建立层报上级法院、以省级为单位设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制度。同时,要强化诉讼引导机制,在立案阶段加强释明引导,在保障与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同时,对涉嫌滥诉的当事人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对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通过域内通报等进行联合惩戒。
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灵活性,诉的利益判断也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官需要在个案裁量中实现保护诉权与滥诉规制的动态平衡。对诉的利益的界定,应保持审慎态度,在证据确实充分、论证确实严密的基础上,综合全部案情加以审查,以避免合法诉权的行使障碍。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拆迁征询流程
●房屋征收拆迁官司怎么打
●征地拆迁信息在哪查
●征地拆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
●拆迁问题找哪里
●违法拆迁找谁
●征地拆迁找哪个部门
●拆迁征地问题在线解答
●征地拆迁怎么做
●拆迁征询
●楼房二次拆迁补偿,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成都高压线拆迁补偿标准,高压线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18年的新楼房拆迁补偿标准,2022最新房屋拆迁赔偿标准一览表: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兴隆台区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公示,兴隆台区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姑苏区城镇拆迁补偿标准,苏州高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拆迁政策平房与楼房补偿比例,国有土地征收房屋平房怎兑换楼房比例 :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荆门京山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分户和不分户拆迁怎么算,拆迁分户和不分户有什么区别: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2024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舒城农村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安徽舒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征地的主体都是国家吗,征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平房乡拆迁公告安置补偿办法,平房乡黄杉木店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宁津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老旧楼房平房拆迁怎么补偿,楼房和平房动迁的补偿区别 :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济阳楼房拆迁按多少钱补偿,济阳太平镇拆迁补偿多少钱: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洞口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补偿款是给房产证还是户主,拆迁补偿是给户口本户主还是房产证业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楼房拆迁一般怎样补偿,拆迁一般补偿多少: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开荒地征地补偿归个人还是集体,开荒地征收补偿是归集体所有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不塔气拆迁补偿标准,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中,如何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征地拆迁信息在哪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农村房子拆迁宅基地给补偿吗,农村房子拆迁地基是否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