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3:17 发布:2024-09-24 16: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合理合法的征收程序不仅能够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完成征收项目,也能更好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在面临多种形式的征地拆迁中,还有一些地方,为了更快的完成工作,却未能给被征收人带来应有的福利待遇。那么今天便来谈一谈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经常使用的拆迁套路,你遇到了吗?
合法建筑变成违章建筑
征收行为是一场官民的博弈,作为百姓而言,本是支持国家的改造政策,却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影响到正常生活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为了早日完成搬迁目标,甚至将百姓的合法建筑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拆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
补偿低,搬迁奖励高
某些地方实施征收,在征收开始时给出的征收补偿标准比较低,却以给高额的奖励金形式,鼓励、诱惑被征收人尽快搬迁,一些被征收人经常听信了征收方的话,为了高额的奖励金,主动签字,最后才发觉房屋的补偿款明显低于应得的补偿,但因为协议已签,很难挽回损失。所以,千万不要被蝇头小利冲昏了头脑,最终利益反到受到损失。
以租代征
村委会常常会以租赁土地的名义每年支付给百姓租金,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再将土地交付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获取高额利润。而在开发商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百姓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呢,因此,当有相关人员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向你进行土地租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他们的圈套。
空白协议
除了以上所说的几种情况,还存在着征收部门找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签字之前,征收部门各种口头保证,而一旦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立即变了脸,日后在空白协议上添加内容,被征收人都无从可知,直到推土机开进家门的那一刻,才后悔莫及。签订空白协议是一些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使用的惯常手段,而在当事人签订了空白协议后,就处于被动状态,如果想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推翻已签字的协议,这样的几率在实践过程中是极低的,因此,在征收过程中,签订任何文件都必须看清文件内容,切勿签订空白文件,置自己于被动之地。
不配合征收,强制执行
面对征收部门的强势,许多被征收人可能会选择“冷处理”,即便是收到征收部门的文件,也选择置之不理,直到征收部门上门对房屋进行拆除,一些被征收人可能会选择反抗,这时,征收部门便趁机以妨碍公务的名义将被征收人带走,所以,面对强制执行时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当收到不合理的文件时,尽早向相关部门提出疑问。
最后,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被征收人首先要保证自身安全,其次,对于征收部门所下发的文件要看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发现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时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疑问,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一个城市的发展,有几大建设活动是无法避开的,第一个是扩宽道路、修建铁路,修建高速公路,第二个是,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第三个是,其他基础性建设,包括水利工程、教育、文化、防灾减灾、优抚安置等相关的建设。
但无论是道路方面的建设活动,还是其他相关的建设活动,自然都会涉及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土或都是房屋的情况,只要土地或是房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被征收,那用地单位自然就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虽然可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但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虽然对于征收原则、补偿标准,法律法规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从实际征收过程中来看,还有极个别的征收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恶意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的情况,具体体现在将被征收房屋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违建名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是将好端端的合法房屋撞个大洞,再鉴定为危房,以危房名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等等。
事实上,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只有这几种,最常见的应当是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既未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便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
对于征收方的这种强制拆除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不用考虑太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只要房屋是合法建筑,只要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只要自己手里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征收方败诉。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去上访或是三番五次的去找征收方理论,要么就是一遍又一遍的咨询专业律师。
而且,在很多老百姓的意识里,往往还会认为,他们都是一伙的,诉讼根本就没有用,正议根本不站在我们这一边,要么就会认为,自己处在相对弱的地位上,面对有权势的征收方,凭自己的本事,根本就不是他们的对手,即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到头来可能也只会以败诉来收场。
北京圣运律师首先在这里要明确两点,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推进,我们广大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地提高,越来越多的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都开始遵纪守法,所以,大家在遇到拆迁后,并不需要过多地担心,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即便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我们的最终目的也并非是为了压制征收方,而是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也就是说,我们的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以打促谈,在私下谈不妥补偿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给征收方施压,然后,争取协商补偿的机会,并拿到比之前高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和本村村集体成员之外的村民是不可以到农村或是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
但是实践过程中,尤其是老早以前,常有城镇居民或是其他外村村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到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情况,并且还将自己的户籍迁入到该村。那么,如果多年后遇上了拆迁,该村民是否享有补偿安置待遇呢?下面我们就根据案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孙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该宅基地是其通过购买所得,且获得了该村村委会的审批。后来,该宅基地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相关部门以孙先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权属未变更等为由欲对孙先生不予进行补偿安置,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一、二审法院均判孙先生胜诉。
相关部门不服,于是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孙先生在户籍迁入之前在该村购买房屋占用宅基地、该村批给非本村村民孙先生宅基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未获得政府依法批准与权属变更登记,孙先生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属于《xx征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对孙先生提交的xx证明、xx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该宅基地原使用人称其未签字也不认识孙先生,孙先生提交xx村证明等主要证据均为虚假或伪造。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权属变更登记及批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适格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资格的认定等均属政府法定职责,不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认定,并且孙先生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是否应当按照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对就涉案宅基地对孙先生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使用者原为方先生,后由孙先生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2007年,孙先生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该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孙先生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使用人。
根据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由于孙先生户籍迁入在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所以符合上述安置方案中的规定。
也就是说,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后。如果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明还是原宅基地使用人时,那么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买卖风险较大,如果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手卖给别人,或是买了别人的宅基地未及时变更登记,那么一旦遇上征地拆迁,就会产生没必要的纠纷。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违反规定违法买卖宅基地,否则会对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了,如果遇到拆迁纠纷,那么也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关闭企业的批复已经外化,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且对天源公司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一、二审裁定认定案涉批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未对企业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据此认定企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再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天源纸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科苑新城25栋5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胜,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正阳东街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原吉林省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解放路1015号。
负责人:张新宇,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华,该分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权,吉林权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天源纸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因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公主岭市政府)、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原吉林省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3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6565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查明主要事实为,2018年5月30日公主岭市政府作出公政函【2018】133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公主岭市天源纸箱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批复》,批准原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将天源公司列为关闭企业的请示。2018年11月1日天源公司同吉林省公主岭市××队签订《拆除协议》,吉林省公主岭市××队为天源公司提供拆除费15000元,天源公司自行拆除了所有设备。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天源公司同原吉林省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的吉林省公主岭市××队签订拆除协议,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队提供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关停企业并拆除相关设备。公主岭市政府虽作出公政函【2018】133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公主岭市天源纸箱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批复》,批准原吉林省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将天源公司列为关闭企业的请示。但该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作的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未对天源公司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天源公司主张公主岭市政府对其进行关停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另,天源公司鉴定申请也不符合司法鉴定的规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天源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吉03行初38号行政裁定,驳回天源公司的起诉。天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天源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通常应有具体性、法效性等特征。具体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之人和具体事件;法效性强调的是,行为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所谓直接,是指法律效果必须直接对相对人发生,亦即行政行为一旦作成,即导致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本案中,被诉行为是公主岭市政府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公政函【2018】133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公主岭市天源纸箱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批复》,该批复的相对人是原吉林省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批复中明确“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批复未对天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设定或产生直接影响,即使相关部门或镇政府将该通知张贴到天源公司门口,其目的也是督促天源公司主动配合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行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外化”,不能视为是政府或具有相应行政权能的主管部门作出的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规制和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应当是之后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关停、取缔或拆除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批复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天源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吉行终38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天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案涉政府批复已经实质性外化,是可诉的,公主岭市政府行政行为对天源公司产生法律效果,导致公司损失,具有具体性及法效性,一、二审裁判理由、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公主岭市政府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部分再审请求超出原审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批复不具有可诉性正确,再审申请人称批复已经外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没有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分局答辩称:天源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主岭市政府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外化,不具有可诉性。拆除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天源公司主张赔偿设备损失1000万元及追加因关闭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天源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吉林省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已上划至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管理,改设为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主岭市政府作出的公政函【2018】133号批复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1.公主岭市政府是关闭天源公司的法定主体。
公主岭市政府2018年5月30日作出公政函【2018】133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公主岭市天源纸箱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批复》,该批复中写明“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公主岭市天源纸箱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予以关闭。”根据批复内容及法律规定,公主岭市政府具有关闭天源公司的法定职权,是关闭天源公司的法定主体。
2.公主岭市政府的批复已经外化且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公主岭市政府作出的案涉公政函【2018】133号批复已经外化,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且对天源公司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一、二审裁定认定案涉批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未对天源公司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据此认定天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天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383号行政裁定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行初38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 祝二军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崇
来源:鲁法行谈
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很多份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比如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等。其中,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件,一般情况下是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而对被征收人作出。
而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则是必须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开的。尤其是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是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人最为重要的一份文件,从这份文件中,被征收人可以得知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所以,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公开,则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影响。
征收方未公开安置补偿方案怎么办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公开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公开与此次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文件,比如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复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不过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好以书面的形式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获得安置补偿方案后查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的方式在获得安置补偿方案之后,就需要审查该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一般一份合法的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发现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要求听证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在看到补偿方案之后,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或是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听证的,并且相关部门还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村民没有达到或是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那么此时,只是个别村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意,那么则无法要求相关部门依据该规定进行举行听证。
2、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中赋予了被征收人在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则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3、直接起诉撤销补偿方案
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一般发生在征收方未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已经依法获得了征地批复,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那么将不具有可诉性。
反之,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获得征地批复,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且安置补偿方案中又明确了具体的征收范围、补偿安置办法以及相关的奖励、补助等内容,那么被征收人自然就有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因此,被征收人认为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或是安置补偿方案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则可以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寻求救济。
●征地拆迁由哪个部门管
●征地拆迁领域
●征地拆迁由谁负责
●征地拆迁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部门职责
●征地拆迁是哪个部门负责
●征地拆迁归什么部门管
●违法拆迁国家赔偿标准?这些常见的违法拆迁手段,你遇到过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时违规强拆百姓怎么办,征收方的这几种违法强拆手段你遇到过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收方的这几种违法强拆手段你遇到过吗?,土地征收时如何合法强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收方的这几种违法强拆手段你遇到过吗?,土地征收时如何合法强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时违规强拆百姓怎么办,征收方的这几种违法强拆手段你遇到过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中,征收部门的这些行为你遇到过吗?,,征地拆迁由谁负责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后,征收方以“违建”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法院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