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15:17 发布:2024-09-24 17:2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尤其是当下的年轻人,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才觉得可以“成家立业”。但是以现如今的房价趋势来看,想全额付款购买房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太现实的,都是先凑齐首付,然后打着还一辈子房贷的心态,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虽说咱普通人要想在短时间内且又不想贷款的情况下拥有一套房子,似乎是不太可能。但是,有一种途径则可以让我们在短时间内有房,那就是拆迁(当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人因拆迁“一夜暴富”,不仅有了房子,还纷纷买起了车,建起了小别墅....
不过近日网上又出现了“2021年拆迁户将全面消失”之类的内容,那么2021年真的不拆迁了吗?拆迁户真的要全部消失了吗?
明确的说拆迁户将全面消失的说法是比较的夸张,但是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来看,拆迁户减少倒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十三五规划会议,到2020年,中国将基本完成现有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而年去年9月,拆迁部相关人员就公开声明,表示今后不会再有"重大拆建"。据此,"拆迁暴发户"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逐渐成为过去式。取而代之的则是“老旧小区改造”。
2020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中还明确了改造的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此外,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也缩小征地范围,主要以老旧小区改造为主。
既然都说到了旧改,那么旧改主要改什么呢?
《意见》中确定了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 基础类。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
2. 完善类。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等。
3. 提升类。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市场、便利店、停车场等。
拆迁是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后,方可进入拆迁环节,但是改造并非拆迁,那么改造的钱要由谁出呢?
《意见》中强调,改造的资金由政府、居民、社会力量共同承担。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
当然了,虽然在今后,老旧小区改造是重中之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了拆迁,诸如今年网络上出现的“新基建”等重大项目。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北京、河北、山西、上海、黑龙江、江苏、福建等13个省市区已经相继发布了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清单。因此,征地拆迁仍然会长期的开展下去,并不会在短期内完全消失。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是“新基建”项目还是其它重大的拆迁项目,都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征收人在此过程中要着重从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其他方面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
若在征收中,征收方存在违法逼签行为或是以各种名义强拆自己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等违法情形,一定要及时的报警、取证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评估报告以后会认为,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有错,比如房屋实际面积并非是评估报告中的那个面积,或是院子、空地等地上附着物没有被纳入在评估范围中等。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对收到的评估报告有异议,那么,被征收人通过以下几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在收到评估报告以后,被征收人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个日内,向当地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如果确有问题,需要改变原来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要重新作出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北京圣运律师这里提醒大家,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是第一步,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步,所以,当评估报告有问题时,可以先尝试着提出复核。
2、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等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书面的复核结果通知后,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仍然认为复核结果不合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申请复核和鉴定虽然也是必须要走的程序,但是其改变评估结果的可能性相对于来说还是比较小的,所以在收到鉴定结果通知后,还对鉴定结果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人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同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格外地注意,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直接针对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当然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或是鉴定后,其评估结果若有改变,且被征收人也没有什么异议的话,那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这一道程序自然也就可以省去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非常的重要,千万不可以置之不理,一旦该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引起重视,必要时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改变其结果。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程序往往较为复杂,不仅要先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而且还要做好征收前置工作中的每一个征收环节,因为每一个征收环节都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
然而实践中,常有征收方捡漏洞,钻法律的空子,在被征收人不懂法律的基础上,肆意妄为的实施征收,不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
可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除了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外,还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式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
并且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中提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不论是什么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征收时必须要发布征地公告,只有发布了征地公告,那么才意味着土地征收工作正式开始,才意着此次土地征收是合法的。
被征收人也才能快速的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自己家有没有在征收的范围内,征收单位又是谁等。
张贴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知情权,也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
要是土地征收中,征收方都没有发布征地公告,那么何谈征收是合法的呢?何谈在土地征收中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相关权利呢?
最主要的一点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发布征收公告,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没有做好征收前置工作的话,征收方也有可能无法获得征地批复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申请征收土地。
另外,补偿安置方案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过如果没有征地公告,那么也就谈不上真正的补偿安置方案了。
当然在实践中,仍然不乏一些农民朋友会听信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然后在没有任何文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房屋交收征收方拆除,或是交出土地,事后才恍然大悟的觉得被忽悠了,但此时,要想挽回是已经非常困难的事情了。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没有补偿安置方案或是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的相信征收方口头承诺给自己的好处,也要不盲目的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一定要看到补偿安置方案等详细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书面文件,只是口头告诉你是这样的,或是那样的,那么很明显这其中一定存在问题,只是征收方不告诉你罢了。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征地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必的,缺少一样都不行,征收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同时也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行为。
许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由于不懂得拆迁政策,缺乏法律意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往往会不知道怎么办,等到在想要找律师维权时,却错过了期限。而有的也会因其他原因而错过维权期限。
最近,北京圣运律师接到过很多当事人询问拆迁维权期限的问题,在叙述过程中,他们的情况都非常的相似,就是房屋在很早之前就被拆了,期间因补偿不合理采取过上访、媒体曝光、找相关部门等多种手段寻求帮助,可是最后都不了了之了。现在又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距离房屋被拆已经过了四五年了。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说白了就是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还非常的浅薄,对维权的期限也常常是忽视了,可能很多人认为,事实就摆在那儿,那么我什么时候都可以维权。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很多事情一旦错过起诉期限,那么便很难再通过法律维权。
那么什么是起诉期限呢?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征地拆迁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实施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旦遇到纠纷想要提起诉讼时,只能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一旦错过,那么法律维权的的这个途径基本上就已经结束了。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几种起诉期限的类型。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拆迁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其次,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根据新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对方没有告诉你起诉期限,但是被拆迁人已经知道拆迁行为已经发生的,这个时候起诉期限从知道起算起6个月内,不过这里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就是再怎么算也不能超过一年。
最后,不知道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还有一项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行政复议的期限,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作为行政机关,本应当作为百姓生活的保护伞,百姓权利的捍卫者,但他们却在工作中慢慢忽视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使百姓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因此,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一旦遇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行动,否则可能就会错过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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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1年拆迁有了新政策,拆迁户要全部消失了吗?不一定!,,拆迁户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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