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1 10:56 发布:2024-09-24 17: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因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在诉讼期间内强拆了被征收房屋,起诉后,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崔先生和贺先生是江苏省人,在当地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8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路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崔先生、贺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区政府对崔先生、贺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书。
随后,崔先生、贺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在该案审理期间,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迁工作,便对崔先生、贺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崔先生、贺先生遂提起诉讼。崔先生、贺先生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住建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首先,依据崔先生、贺先生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崔先生、贺先生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本案的适格原告。另外,从崔先生、贺先生提交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可以确定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人。由于住建局、办事处、征收办并不认可案涉房屋是由其拆除或组织拆除,且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对外公示的案涉房屋的征收人,系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对因该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总体承受的义务,在案涉房屋没有相关行政主体承认的情形下,可依法推定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另外法院还认为,在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崔先生、贺先生已经就该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但是诉讼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贺先生、崔先生房屋,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崔先生、贺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那么则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就迫不急待的强拆了案涉房屋,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违法强拆时,即使已经诉讼维权了,但为了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及时的报警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同时还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征收决定或是类似拆迁公告、补偿决定等之类的文件,因为从这些文件中可以了解到谁是强拆主体。在收集了一些有效证据之后,就可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在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时,是要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但是国家并没有对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农村房屋拆迁,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综合性补偿。
一、货币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话,是宅基地的地价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关于宅基地的地价,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简单通俗点来讲就是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如果被拆迁户的房子属于城中村的话,在周围都是高楼大厦的话,那么只给房屋成本的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房屋置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力,如果选择的是房屋安置的话,应当是要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但是各地的对于房屋置换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按照1:1.2,有的则是按照1:1.5。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得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如果低于1:1的补偿标准,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综合性补偿
对于这种补偿方式,首先的应该是宅基地迁建安置。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给农民宅基地用于自行重建房屋。但是如果当地没有规划的土地进行分配和建房的话,是没有办法选择这种补偿方式的。
以上就是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标准。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如果房屋拆迁标准低于此标准,记得千万别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同时也要注意以下两点原则:
1、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拆迁涉及很多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往往违背这一原则,选择“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进行拆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2、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流程
1、申请人向村集体组织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要尽量详细。
例如: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申请原因等。
2、村集体组织收到申请之后,应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并对申请决定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上报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乡政府收到申请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如无异议,上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审批。
4、审批通过后,发布《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方可建房。
5、建房竣工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交付了房屋后,征收方以少部分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合法有效。街道办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协议有效不当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孙先生再审后,终获得了胜利。
孙先生是浙江省人,在当地有房屋一处,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对某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进行了公示,孙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
不过,在市人民政府发布补偿方案之前,即2016年6月,孙先生就已经与街道办事处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项经协商形成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为xx平,未经登记建筑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为14.59平方米,另有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33.9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该协议中还约定,自征收地块协议签约率达到95%以上时,该协议生效。
同年11月16日,孙先生将涉案房屋土地证及产权证交街道办,并于同月街道办拆除了孙先生房屋。但是事后街道办却以孙先生部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有误,给予安置补偿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协议签订前街道办出具的征收补偿明细表,可以证实涉案补偿协议书系孙先生、街道办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涉案房屋的状况及安置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只要签约率达到了95%以上,那么协议即可生效。目前,街道办已经确认协议已生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有效。
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孙先生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有关“被诉协议所涉的未经登记建筑,未经法定职能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理”的认定违背客观事实;另外,二审判决认定“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其出具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属于新证据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
且涉案房屋被征收之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组成认定小组先后三次到其房屋现场勘查,并作出了第一份《xx市xx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成果审批表》,二审期间综合执法局又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行政行为存在反复,违背行政行为应具有持续力、确定力、公定力,不可改变力等效力,明显违法....
孙先生还认为,对涉案房屋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在其出具的第一份成果审批报表已经认定争议的14.59平方米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却在二审诉讼中单方面的要求执法局出具意见函,以此来否定原先签订并已经实际履行的协议,这明显违背了构建诚信政府的基石...
再审法院认为,街道办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对涉案14.59平方米未登记建筑进行初步认定,并与孙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孙先生已经依约腾空并交付给街道办拆除的情况下,街道办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涉案14.59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被诉行政协议义务,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综上,道办事处与孙先生签订被诉行政协议约定涉案14.59平方米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并未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被诉行政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只要在拆迁协议上面签了字、摁了手印那么就意味着同意这份安置补偿协议,也意味着所签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在签订之前双方必须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交付安置房时间、支付补偿款时间等明确在拆迁协议里,如果征收方违约,即到了约定的期限后还交付安置房,或是也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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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维权期间房子被违法拆除了怎么办?律师来支招,,房屋被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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