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5:54 发布:2024-09-29 15: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大兴镇先锋村六组、新新村四组,关庙镇卓庄村河南组,来龙镇永胜居民委员会八组,陆集镇东风村村集体、二组和三组。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4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一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三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七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九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三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四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七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九组
顺河街道蔡老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顺河镇蔡老庄居民委员会围湖三组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重庆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称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负责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就业促进等工作。
公共服务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等工作。
改革发展局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质量管理等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稳定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信访稳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本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41万元/亩。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机构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管委会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据实补偿(详见附件)。
农村宅基地房屋改作其他用途的,按照前款标准予以补偿。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管委会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含青苗3000元/亩)。
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进行分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管委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类别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生产性设备搬迁后不丧失或部分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备评估净值的20%支付搬迁设备补助费;搬迁后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评估净值支付搬迁设备补助费,其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设备配套模具、办公设备、库存设备、闲置设备及未投入生产的设备,不纳入评估范围。
搬迁后造成企业经营损失的,按经营房屋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搬迁损失补助费。
(二)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并签定租赁协议,且持有合法证照的苗木企业,其成片种植苗木的搬迁补助费按种植面积8000元/亩计算;零星种植苗木的搬迁补助费按种植面积3000元/亩计算。天然杂丛、野生丛林不给予搬迁补助费。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四条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只征收未发包土地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征地实施机构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安分局、改革发展局等部门复核,管委会核准。
第十五条 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征地前已实行人员安置,人员安置前有权申请但未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第十九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未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
根据应安置面积标准确定户型。购买安置房指导户型:一居室,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二居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小三居室,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大三居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安置房建安造价,按2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实行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若高于15%,安置住房面积只按15%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货币安置价格按 8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且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住房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上浮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第二十七条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自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4日施行的《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渝高新发〔2013〕13号)和2020年5月7日施行的《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渝高新发〔2020〕7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时,征收方不是给被征收人下发限期拆除令就是选择在夜里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偷拆以达到他们的征收目的,而且有的还会以“误拆”的新形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但无论是何种的违法拆迁,终究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什么是误拆?
所谓的“误拆”就是相关部门作为征收方滥用职权,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或是其委托相关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使用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简单点来说就是征收方将原本不该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再主张自己并非有意,反指是相关工作人员拆错了、弄错了等。
对此,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认为,征收方口中的“误拆”只不过是他们惯有的说辞和借口,其行为实质上就是赤裸裸的违法强拆。而且在去年的时候,就有相关媒体报道了几起关于“误拆”的新闻,也已然暴露了这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了,实践中以“误拆”为由,强制拆除房屋的征收方是企图借此推掉法律责任。那么,面对层出不穷的“误拆”,被征收人应该要如何应对呢?
1、房屋要有人看守
在知道自己家要被拆迁的时候,一定要留人在家里看守房屋。从许多个“误拆”事件中我们发现,误拆都是在被征收房屋没有人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被征收房屋内有人看守,那么势必会对征收方的拆除行为阻拦,再想以“误拆”的借口拆除那就不合理了。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时刻提高房屋被“误拆”的警惕,尤其是在补偿协商未果或是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要坚决留人守房。只要有人在,那么征收方在行动之前自然就会多些顾虑。
2、及时的报警、取证
在遇到“误拆”或强制拆迁时,及时报警、取证是非常重要且有必要的,无论取证有多么的难,被征收人都应当要第一时间报警、对现场前前后后进行拍照,如果自己拍不了,可以让邻居帮助自己取证,要知道,你所报的警或是拍的照虽然可能会没用,但没有就一定会让整个案件在维权时难上加难。
至于在取证环节怎么做,这就需要被征收人根据自己房屋的位置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了。
3、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
在房屋拆迁时,无论是遇到违法拆迁还是房屋被“误拆”,都可能会因被征收人对法律的不了解且话语权被征收方所掌控着,不能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应当要有这样的思维,就是根据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拆除期间,征收方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实施行政拆迁”等原则。然后弄清楚征地拆迁项目究竟的用途是什么,在遇到问题时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打消征收方要误拆、偷拆不认账的图谋,况且利用法律武器在协商谈判时不仅会促进谈判效果,也会限制住征收方违法拆迁、不予补偿的野心。
但要注意的是,房子被误拆,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清楚的知道,这是不可能恢复的一个事实,不能说是再被征收人按照原来的样子将房子盖好,然后再重新谈补偿,然后再拆除,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时间,还浪费了双方的精力,并且还会影响到拆迁工程以及公共利益。
因此,在房子被以“误拆”的形式拆除后,被征收人也千万不要漫天要价,因为征收方已经失职了,所以只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启动法律程序就可以让征收方为此行为负出代价。
房屋拆迁事关众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法律法规上也是再三明确禁止以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强迫被征收人腾退搬迁,拆迁补偿协议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的,可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脚踩法律底线,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强拆老百姓合法房屋的情况常常发生。近日,河南开封的一位当事人就咨询律师说,自己家建设了养殖棚,后来因拆迁需要被征收,但是由于拆迁补偿太低,就没有签订协议,后来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均无果。2022年年底,相关部门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带人强制拆除了养殖棚,后也没有就赔偿进行协商。
事实上,无论相关部门强拆的房屋是什么用途的,其行为肯定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除了要保持冷静之外,还需要及时地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定强拆行为违法。
在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之后,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另外,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行政赔偿是有期限的,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也就是说,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如果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且已经被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的,那么被征收人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可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会认为,只要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被判决违法,那么相关部门肯定会自己找上门来找自己协商赔偿一事,自己可以不用去主动申请,或是认为他们强拆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所以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赔偿。
但其实,并非是这样的,如果法院已经判决了强拆行为违法,或是自己已经知道了强拆行为已经发生的时间,那么就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不能拖延,否则一旦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就会对被征收人获取赔偿造成较大的影响。
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一般是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申请赔偿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或是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期限,那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时间应当是在被征收人应当之日起计算,最长一般是不能超过一年。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被强拆之后一定要保持冷静,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赔偿。
一直以来,拆迁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拆除等情形,可以说一直困扰着许多的被拆迁人,这也导致许多被拆迁人或是未被拆迁人的对拆迁产生了一种恐惧。
从实践征迁中来看,在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评估报告不合法时,许多被拆迁人往往会直接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但与此同时,征收方也不会闲着,会依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不过,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多数被拆迁人并不会在第一时间内针对该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相关部门可能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迁工作,委托村委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
当然了,有的强拆行为还是发生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只不过,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并没有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房屋就被村委会以旧村拆迁名义强制拆除。
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我们大可不必感到害怕或是气愤,广大被拆迁人手里都有相应的救济权利,我们可针对违法拆迁行为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实践中,个别强拆并非是相关部门直接出面,而是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组织实施,但有的村委会在庭审中自认强拆行为,甘愿背锅,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要由谁来承担呢?
詹先生是山东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来被拆迁,但在具体拆迁过程中,詹先生的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了。随后,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并声称,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 村委会与詹先生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已经完毕,村委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村委会已经自认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不是本案征收行为的法定主体。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xx旧村拆迁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的房屋,需要其签订补偿协议并服从拆迁,但是,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詹先生已将房屋腾空交出,更不能证明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所以詹先生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外,房屋被拆除后,虽然村委会自认是其拆除,但是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制定了针对被征收人等未拆迁农户的xx村旧村拆迁实施方案,所以原审法院认定相关部门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并无不当。
最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对詹先生房屋的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詹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的再审申请。
一般来说,在土地或是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其腾空交出房屋,视为协议履行完毕,被征收人丧失房屋和土地权益,与后续强拆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或者拒不腾空交出房屋致使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因强拆遭受损失,那么就与后续的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另外,在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也应当确定是否与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安置事宜,是否留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是否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强制手段、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倘若相关部门没有证据来推翻事实,那么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并承担就强拆给被拆迁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总之,最后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强拆,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直接拆除,否则拆除行为势必会被法院判认为违法,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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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宿迁又一波土地要征收!,,宿迁市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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