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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或村干部有这些行为,村民有权进行举报或监督,村干哪些行为可以投诉

村委会或村干部有这些行为,村民有权进行举报或监督,村干哪些行为可以投诉

更新时间:2025-05-10 11:36  发布:2024-09-30 09: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村委会或村干部有这些行为,村民有权进行举报或监督,说到“村干部”,相信老百姓都非常的熟悉,国家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村的整体经济水平,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这几年以来是有增无减,有利于农村的各种扶贫政策都在不断的增加,而这些事项就需

村委会或村干部有这些行为,村民有权进行举报或监督,村干哪些行为可以投诉

一、村委会或村干部有这些行为,村民有权进行举报或监督,村干哪些行为可以投诉

  说到“村干部”,相信老百姓都非常的熟悉,国家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村的整体经济水平,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这几年以来是有增无减,有利于农村的各种扶贫政策都在不断的增加,而这些事项就需要一个村集体的村干部去一一的落实。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村干部都是老实的,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不少的村干部为了一点利益就私自侵吞、侵占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款,从而导致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因此,如果村干部有以下这几种情况,村民是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的。

  忽视村民利益,办事不用心,尤其是国家为农民发放的一些补贴,有些补贴是需要到实地考察的,对于符合要求的才能登记上报,然后由上级根据上报人数发放补贴金额,但是有些村里的村干部就没有用心做,以至于有很多符合条件的人没有领到补贴,然而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却拿到补贴,这种行为是十分恶劣的,大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村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举报的时候就不要心慈手软。

  随意克扣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补贴资金,目前国家对农村的政策补贴越来越多,比如说厕所改造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但这些补贴发到农民手里的时候就发现被克扣或者挪用了。随着村务管理软件的普及,农民可直接查看这些补偿补贴的政策和补贴金额,并且明确指出去哪里领取。其中征地拆迁补偿款,是村干部最眼红的一项,因此一旦发现补偿不对村民要及时的举报。

  如今国度曾经开展了村集体资产的盘活工作,主要照旧为了防止村干部的贪腐举动。而且要求村干部实时公布村集体的资产情况,如今有了村务微信群后,让老百姓更直观的保障个人长处。

  拆迁律师提醒,如果遇到村干部有损老百姓合法利益的,村民要积极的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二、征地拆迁纠纷,北京圣运律师助力获当事人肯定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拆迁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大问题。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面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的不合法、违法征收拆迁的行为以及面对有权有势的征收方,他们常会感到无计可施、无可奈何,更是感到无处诉说自己的需求。

  但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权益,关系着老百姓的生存问题,虽然在公权力面前,老百姓仍处于弱势一方,可在必要时我们必须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谁,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都有权力通过法律途径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而律师就是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尤其是做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经常不辞辛苦、夜以继日、摩顶放踵、专心致志的为当事人奔赴在维权一线,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11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两位江苏江阴市的当事人,他们笑容满面、怡然自得的将写有“尽职尽心尽力,依法为民办事”的致谢锦旗亲手送给北京圣运律所的杨小燕律师和孙善权律师,以表示感谢,同时他们也当场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及杨小燕律师和孙善权律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认可。

  虽然只是短短的两句话,但也充份印证了北京圣运律所“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以及一切都是为了百姓能有一个“温暖而真实的家”的服务宗旨。

  作为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所,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赞扬是北京圣运律师矢志不渝的追求。北京圣运律师今后依旧会秉承“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用不断的成功回报全国各地所有北京圣运客户的信任和托付!

三、最高法司法观点谈基层自治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可以实际组织参与的基层政府为被告

  最高法司法观点:基层自治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可以实际组织参与的基层政府为被告

  【实务问答】

  1.强制拆除合法房屋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2.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能否作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被告

  非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安排、要求实施强制拆除,两者即构成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者,犹如其“延长之手”,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其与相应的行政主体共同作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鲁法行谈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中,遇到逼迁,被征收人还有没有出路?

  王某某是浙江省人,在政策的支持下,其开办了农家乐,本来生意红红火火,但是后来因项目建设被征收。2017年12月,相关部门为了逼迫他们搬迁,组织人员将王某某家的家用电给停掉。

  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王某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复议机关却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没有不妥,于是维持了相关部门对王某某的断水行为。

  拿到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王某某心中很是不满,但其并没有放弃维权,于是在四处打听之下来与北京圣运律师取得了联系,希望北京圣运律师能帮助自己,在双方详细沟通之后,王某某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为了弄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随即前往王某某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王某某的阐述确认,王某某的房产证是2011年取得的,2017年12月,相关部门向供电局发出《配合停限电工作联系单》的通知,几天后,供电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一家停电,被断电后,王某某向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2018年3月,复议机关维持了相关部门的断电行为,2019年3月,原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划归到自然资源规划局,2020年1月,相关部门撤销镇,并在行政区域内设立街道办。

  对此,该案的主要问题便产生了,总共有两个,一是,当时作出停电决定的是原来的相关部门,现在镇被撤销了,设立了街道办,相关部门也归入自然资源规划局,此时,我们应该要告谁?是不是应当以新成立的部门为被告?二是,相关部门对王某某实行的断电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断电行为是原来的相关部门向供电局提出的通知,供电局依据此通知停了王某某家的电。随后,镇被撤销,相关部门归到自然资源规划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成立的部门对于原来的部门工作是继续行使它的职权,所以,此时不管是新成立的街道办还是自然资源规划局都应该为原来的相关部门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王某某可以直接起诉这两个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对于相关部门的断电行为,王某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相关部门的断电行为,如果王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有关部门也能成为共同被告。

  针对第二个问题,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配合停限电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原来的相关部门共同向供电局借用有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行政执法。这一行为可以认定是两个部门共同委托供电局对王某某实施了断电行为。

  再者,断电行为的本质是行政强制行为,所谓的行政强制行为就是相关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的目的,依照职权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对王某某家断电时,应当要事先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催告后,如果王某某没有在期限内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没有履行,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直接对王某某家采取了断电行为,这显然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的行为直接剥夺了王某某的救济权和知情权。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指导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不仅确认相关部门断电的行为违法,而且还撤销了复议决定。

  实践中,断水、断电、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很多都发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所以当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比如时刻关注征收方的一举一动,一旦发现苗头不对,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当然了,有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是非常突然的,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发生了,但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违法逼迁行为发生在何时,作为被征收人都一定要保持冷静,这是我们经常说的,千万不要采取暴力行为与征收方对抗,尤其是当遇到断水、断电等强拆时,只要我们保持冷静,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让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补偿安置。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的猫腻

  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最终能获得多少拆迁补偿,可以说取决于评估机构如何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但是在房屋征收评估环节,由于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法规,不了解征地拆迁流程,很多被征收人往往会忽略房屋评估环节,认为最终的拆迁补偿与评估关系不大,而且有的征收方根本就不告诉被征收人关于房屋评估方面的事项,导致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在征地拆迁中还有房屋评估这一环节,一切事项都由征收方决定,直至补偿阶段,被征收人才发现评估报告原来是对自己补偿的依据,评估报告不合理等。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着我们被征收人的利益,而且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往往会成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因此,当我们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一些细节,也要积极地参与到房屋评估中,因为,有的地方为了降低拆迁补偿,往往会在拆迁评估上大做文章,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地注意,一旦发现房屋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整理出了几点,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常会遇到的几个陷阱

  一、评估机构非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实践中,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说,自己不知道有房屋评估这一环节,拆迁方也没有告诉自己可以选择评估机构,只知道拆迁补偿是按补偿方案进行的。但事实上并非这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我们在上面已经说到了,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

  而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则需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如果是征收方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选定的,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那么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此时,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就有待商榷。

  二、评估方法不合理

  对房屋进行评估时,是以什么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也很重要,评估方法选得不对,同样也会导致拆迁补偿有很大的差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方法一般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房屋评估机构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的情况以及当地房地产的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分析之后,选择其中一种或是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类型,那么一般应当选择市场评估法进行评估。但是实践中,有的评估机构却是以成本法对住宅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如果以此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且做出评估报告,那评估报告自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选用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评估时点不合适

  同样造成评估报告,补偿不合理的,还有就是评估时点不正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当要尽快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直至几年后才收到相关部门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时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后作出的评估报告,或是直至几年后才依据当时的作出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有的甚至在作出征收决定几年后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但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如果此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么若仍以当时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进行补偿,那么显然是不合理,对被征收人也不太公平的。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撤销补偿决定,要求重新选择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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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委会或村干部有这些行为,村民有权进行举报或监督,,村干哪些行为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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